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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精神障碍不等于丧失刑事责任能力上海一被告人开水烫伤幼儿被判死缓

 昵称1288665 2015-10-28

    本报上海10月27日电 今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此前备受关注的房东林某开水烫伤房客一岁幼子一案。被告人林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本案被告人林某,现年26岁,大学未毕业休学在家,至案发时独自居住在母亲名下的房屋里。林某因生活琐事对借住其住处的李某产生不满。2014年4月7日,林某在要求李某的妻子陈某代买早餐被拒绝后要求李某夫妇搬走。当天下午约2点,林某联系他人上门,欲变卖李某的电瓶车抵房租,陈某追至电梯口阻止,林某遂返回房间,将陈某关在门外,后用热水壶中的开水浇烫正在西卧室内床上的李某与陈某的儿子小昊的头面部、颈部、手臂等处。

    经鉴定,被害人小昊头、面、颈、躯干、臀部及双上肢等处皮肤烫伤,累计范围达体表面积的35%,构成重伤。事发当时,小昊仅1岁4个月。

    经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林某属分裂型障碍,案发及目前处于患病期,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2014年4月,林某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被逮捕。 2015年2月,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7月,上海一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林某表示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均属实。其辩护人辩称林某有精神障碍,不能正确认识伤害后果的轻与重,主观恶意较轻,且其家人也支付了被害人17万余元医疗费用,同时被害人家属对被害人的监护失责,对事情的发生亦负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故建议法庭综合考虑,对林某减轻处罚。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有关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鉴定意见,林某虽具有非现实性的病态表现,但其作案时对作案行为的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良好,对其做出伤害行为并无影响,评定其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据此,上海一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查获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法院宣判后,林某未当庭提出上诉。(刘皓) 

    ■连线法官■

    分裂型精神障碍与精神分裂有区别

    该案审判长蒋红玮说,被告人林某的精神状态及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是案件核心问题。作为审判机关而言,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需借助专业机构的专业人员,凭借专业技术通过鉴定之后作出相应认定。

    依据林某的鉴定医师提供的鉴定意见,分裂型障碍不等于精神分裂症,具有分裂型障碍的人,并不一定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因此认定林某案发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一是林某作案时具有辨认能力。林某做出伤害小昊的行为是出于欲将李某夫妇赶走、父债子偿的动机,且在到达公安机关后的前两次讯问时,故意隐瞒,避重就轻。说明林某能意识到自己行为的非法性。二是林某作案时具有控制能力。至案发时,林某与李某夫妇已因一系列事情存在积怨,而后林某选择伤害李某年幼、没有还击能力的孩子出气,说明他能主动选择自认为有利于自己的对象、方式发泄情绪。

    在鉴定程序符合法定要求,鉴定人作出合理的专业解释的前提下,法院采纳鉴定意见作为定案的依据,由此认定被告人林某应该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此外,鉴于被害人家庭经济状况较为拮据和后续将面临巨额医疗费用的情况,我们正积极通过刑事司法救助渠道为小昊申请一定的救助金,以帮助其尽早渡过难关,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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