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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收单市场的“信息二清”是怎么回事?

 pbcth 2015-10-3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199号)下发以来,各地均加大了对收单外包业务的整治力度。但市场上部分无收单资质机构,仍然在继续违规接入商户。这部分机构自称从事的是“信息二清”业务,是符合监管要求和行业发展趋势的收单外包机构。


一、“信息二清”的概念和逻辑


该部分机构将“二清”外包机构区分为“资金二清”和“信息二清”两大类。其中,“资金二清”是指外包机构以大型商户平台的模式接入收单机构通道,通过银联清算将资金划入商户平台,然后再通过其他渠道将资金“二次清算”给接入平台的众多小型商户。由于涉及商户的资金清算环节,“资金二清”是造成商户资金损失,卷款跑路的“罪魁祸首”。


而所谓“信息二清”,业内将其描述为:收单机构为控制风险,主动要求将风险识别、商户走访等控制环节交由“专业的”外包机构承担。外包机构主要监测商户异常交易数据,统一上送“经甄别”的商户交易信息数据,但不涉及资金清算,故称之为“信息二清”。


“信息二清”的逻辑在于,因为收单机构是出于控制风险这一良好的出发点,所以交由专业的外包机构进行风险控制。外包机构只传递交易数据,收单机构直接向商户清算资金。因此,“信息二清”的做法是没有风险的,而且合理合法的。监管部门要打击的是“资金二清”,而要保护的则是“信息二清”。


二、“信息二清”的本质和风险

在这样的逻辑下,“信息二清”似乎给自身披上了合法的外衣,掩盖了其“二清”机构的本质,风险更为隐蔽,打击难度更大,但是累积的风险也会更多。


一是“信息二清”同样严重违规。“信息二清”以电子形式批量传递并保留的商户交易信息,至少涵盖了发卡行行号,卡号、交易时间、交易类型,交易金额,POS终端信息等核心数据。这种做法本身就违反了《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中,关于“对于涉及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处理的外包服务机构,收单机构不得允许外包服务机构存储银行卡卡号以外的信息”的规定。


二是面临数据错误和数据积压的双重风险。一方面,由于“信息二清”以风险控制为名,介入收单业务的核心数据环节,存在信息数据截留、转卖、丢失或被篡改的风险。以10月7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报道的事件为例,就是典型的因交易数据被多次转卖而丢失,导致商户清算资金去向不明。另一方面,“信息二清”上送数据并不严格执行“T+1”的刚性制度,数据上送的频率、完整性、及时性完全由“信息二清”掌握,不排除截留数据的可能,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数据积压的风险。


三是“信息二清”可随时变更为“资金二清”。“信息二清”由于掌握了交易数据环节,完整备份所有数据,造成收单机构和商户之间信息流隔离,形成以“信息二清”为数据核心的收单运营模式;在该模式下,无论是收单机构还是商户,都将受制于“信息二清”的数据传送平台。而“信息二清”完全可以通过注册另一家实际控制的平台商户,轻易变更为隐性的“资金二清”,从而实现数据流、资金流归并合一。


三、整治“二清”机构的政策建议


一是统一强制退出标准。从收单行业的基本运营模式来说,收单机构本身就应当承担起安装机具、风险控制以及资金清算的责任,外包机构从来就不是收单行业的必备环节。必须从严统一标准,无论是以何种名义从事“二清”的机构,只要其违反外包管理的规定,监管机构就应当予以坚决清退。


二是以收单机构为突破口排查“二清”。不良收单机构是“二清”滋生泛滥的温床。整治“二清”,要以收单机构签订的各类外包协议为突破口,重点排查含有资金清算、交易信息转接以及清算账户管理等内容的外包机构;严格落实收单主体责任,明确收单机构偿付义务,从源头上遏制“二清”机构的产生。


三是加强信息联动和执法检查力度。“二清”机构具有分布区域广泛,跨省转接,基层流动的特性。基层央行要建立起信息联合共享机制,在上级行的授权和统一部署下,对“二清”机构开展批量排查筛选,主动受理各方监督举报,增强执法检查的力度和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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