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员就业的途径 船员就业,指通过注册取得船员职业资格的船员,到船舶上提供劳动以获取相应报酬的活动。由于境外用人单位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招用中国籍船员,因此,我国船员只能通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船东或船员服务机构实现就业。船员可以直接和船东签订劳动合同或上船协议以实现就业,也可以通过船员服务机构提供的船舶配员服务(船员就业服务)实现就业。具体而言,船员有三种途径实现就业:
此外,还有通过签订船员培养及就业协议实现就业的,即:船员培训机构(或服务机构)与学员之间约定,由培训机构向学员提供相应的船员培训服务,或由服务机构支付学员相应的船员培训费用,培训结束后学员与培训机构(或服务机构)订立一定期限的船员劳动合同。此种做法实际上是船员培训与前几种就业途径的结合。 二、船员劳动合同、上船协议、服务协议的关系 在船员的三种就业途径中,涉及劳动合同、上船协议、服务协议,其中劳动合同是就业相关协议中最为基础和最重要的文件。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如下: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船员服务机构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后,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船员实现就业的,作为用工单位的船东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的船员,并且应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不过,船员服务机构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船员的,不受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即有关劳务派遣的限制之规定适用船东使用沿海船员的情形。 三、船员劳动合同与集体协议的关系 2009年,由代表中国船员的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与代表中国船东的中国船东协会经平等协商签订《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类)》。该协议有效期为一年,逐年续签,并对内容予以调整。最新的2014年版《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类)》明确,该协议适用于中国籍船员、中国船东协会的会员单位及其所拥有和(或)管理的中国籍船舶。中国船东协会的会员单位拥有和(或)管理的方便旗船舶,雇佣中国船员的,可以选择使用该协议。如选择使用该协议的,需遵守船旗国或地区法律、法规。 如果船员所工作的船舶由中国船东协会的会员拥有和(或)管理,船员劳动合同中有关船员的劳动权利或条件不得低于《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类)》的规定。船员签订劳动合同中的条款涉及《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类)》的,可以到中国船东协会的网站(http://www./)查阅《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类)》的最新文本和中国船东协会的会员单位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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