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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入刑杜绝法庭变戏台 刘勋

 昵称1288665 2015-11-09

    为了司法的天平不为他人的私利充当度量衡,立法务必要建立打击虚假诉讼的体制机制,逐渐杜绝法庭变戏台的畸形司法现象。

    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修正案中就打击虚假诉讼现象作出了新规定,即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月30日,“两高”公布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中,将修正案关于打击虚假诉讼的规定正式命名为虚假诉讼罪。

    自古以来的虚假诉讼皆是利用司法的权威性、震慑力、既判力、执行力等特点来实现非正当的目的,这些诉讼行为虽然从表面上都有诉讼的合法形式,但是缺乏司法正义的内涵,单从刑法修正案关于虚假诉讼的表述中就不难看出其对法治的危害性。

    首先,虚假诉讼伤害司法权威。作为国家重要的司法机关之一的法院如果被别有用心之人牵着鼻子走,对经不起推敲的起诉动机不加以甄别就开始立案审理,那么这样的诉讼就可能成为某些人追求非法目的的工具,严肃的诉讼程序就会被人玩弄于股掌之中,庭审流程就变成了演戏,法庭则成了戏台,主持正义的法官则被蒙在鼓里成为木偶。

    其次,虚假诉讼可能导致司法腐败。现代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的虚假诉讼都能够瞒天过海,有些虚假诉讼还需要法官的庇护才能如愿进行,因此虚假诉讼就会成为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始作俑者。刑法修正案(九)当中也提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最后,虚假诉讼伤害他人利益。借助诉讼的手段追求不正当的目的是所有虚假诉讼的共性,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虚假诉讼就是为逃避债务,通过虚构债务关系借助法院裁判将财产转移,最终制造真实债权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局面,这样的虚假诉讼就是让司法为不诚信者的行为买了单,不仅没能顺利地化解矛盾纠纷,还制造出新的矛盾并让原来的矛盾更加复杂。

    为了司法的天平不为他人的私利充当度量衡,立法务必要建立打击虚假诉讼的体制机制,防止法官被虚假诉讼牵着鼻子走,更要防止法官主动为虚假诉讼站台打掩护,法庭庄严的国徽之下应是一片纯净的法治天空,希望虚假诉讼入刑之后,能够杜绝法庭变戏台的畸形司法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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