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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医学会尸检受理规则

 荷香月暖 2015-11-12


一、中华医学会尸检受理规则

1、必须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受理尸检;

2、受理尸检范围包括①普通病理尸检;②涉及医、患争议的尸检(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尸检机构实施)。

3、受理尸检部门应是具备独立尸检能力的①医院病理科;②医学院校的病理学教研室;经医政部门注册的病理学诊断中心。

4、主持尸检(主检)人员应是接受过尸检训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病理学医师或病理学教师,必要时,邀请法医参与尸检。

5、申请或委托尸检方,包括①有关医院;②卫生行政部门;③司法机关;④死者的亲属或代理人;⑤被受理尸检方认可的其他申请或委托方。

6、申请或委托尸检方必须向受理尸检方递交有关资料。

(1)死者的死亡证明。

(2)有申请或委托主当事人签名、负责人签名和加盖委托单位公章的尸检申请书委托书。

(3)逐项认真填写的尸检申请书(包括死者的临床资料要点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7、死者亲属或代理人签署说明尸检有关事项的《死者亲属或代理人委托尸检知情同意书》(由受理尸检方制定),并确认以下事项。

  • (1)同意有关受理尸检机构对死者进行尸检。
    (2)授权主持尸检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尸检的术式、范围、脏器或组织的取留及其处理方式。
    (3)主持尸检人员负责遗传尸检后的体表切口缝合,不参与尸检后遗体的其它安置事项。
    (4)明确新生儿和围生期胎儿尸检后的尸体处理方法。
    (5)同意对尸检过程进行必要的摄影、录像,并确认是否同意教学示教。
    (6)尸检病理学诊断报告书可提供死者所患的主要疾病和死因;难以做出明确结论时,可仅提交病理描述性尸检报告。
    (7)尸检病理学诊断报告书发送给委托尸检方。
    (8)下列情况的尸检可不受理。
      ①委托尸检手续不完备者(包括未按规则交纳尸检费用者)。
      ②拒签《死者亲属或代理人委托尸检知情同意书》者《包括对于尸检的术式、范围、脏器或组织的取留及其处理方式等持有异议,从而影响尸检实施和尸检结论形成者》。
      ③委托尸检方与受理尸检方就涉及尸检的某些重要问题未能达到协议者。
      ④死者死亡超过48h未经冷冻或冷冻超过7d者。
      ⑤疑因或确因烈性传染病死亡的病例,尸检方不具备相应尸检设施条件者。
      ⑥因其他情况不能受理者[3]。

二、尸体解剖须知

  • 1.一般尸体解剖的病例由医生填写正规的尸体解剖申请单,并由家属签名同意解剖。
    2.医教部加盖同意解剖公章。
    3.医疗纠纷病例,必须有医疗单位和家属要求的尸体解剖委托书,委托书需签名或加盖公章。
    4.医疗纠纷病例,必须经医教部同意并办妥一切必要的手续,如尸体处理,按规定交费。
    5.必须提供详细的病历材料。
    6.特殊情况去外单位、外地尸检时需由委托单位和个人支付交通、解剖人员过时餐费用。

三、尸体解剖的一般常规

  • 1.参加尸检的一切人员,都应态度严肃,保持尸体清洁,头部及外阴部须用纱布遮盖,参观者必须严守尸检室规则,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取用尸检器材及标本,在未得出正确结论前,对尸检所见不得随意外传。
    2.尸检时剖检者应戴手套、口罩,着隔离衣及橡皮围裙等。锯骨时应增戴纱手套。尸检过程中应注意个人保护,手套被刺破应及时更换,皮肤被刺破应即时行创口清洗消毒处理。操作时应注意保持清洁,手套、刀剪、器械及尸体表面有血染时,应随退即洗净,切勿将污水溅起或洒于地上。
    3.尸体检时所见由尸检室技术人员或指定工作人员,按剖检者口述填写临时记录单,必要时摄影记录,做为书写尸检记录的基础。
    4.一般尸检的程序可按体表,体腔(腹腔,胸腔)、心包腔,各内脏器官(胸腔器官、颈部器官、腹部器官、盆腔器官)及神经系统的顺序,进行检查,根据需要,可更动剖栓程序。
    5.必要时,采取心血,其它体液,分泌物或器官组织作细菌培养。病毒性脑炎或疑有病毒性脑炎的病例,需采取脑组织上作病毒分离者,须在死后3小时内进行剖检,首先剖检脑部。采取细菌培养或病毒分离标本的部位,应先消毒以免污染。须采取电镜标本者,按有关操作进行。
    6.中毒或疑有中毒的病例,或猝死不能明确诊断的病例,必要时应保留足量的胃内容物、粪、屎、心血、胃、肝,肾、心或脑组织送作毒物化学检查。
    7.新生儿剖检时,应注意肺脏曾否呼吸,发现心、血管畸形时,应将心与肺一并取出,仔细检查心与肺循环的关系。有颅内出血时,应检查大脑镰及小脑镰有无撕裂出血。注意检查脐带,必要时做细菌培养。
    8.与手术有关死亡病例的尸检,须有外科医生到场,其中至少要有一名参加该手术的医生,以便报告病史、手术经过、术后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提出对尸检的要求。尸检时切口最好不经手术切口,对创口内外,手术部缝合及周围情况应仔细观察,必要时摄影记录,若一时在原位不能弄清须解决的有关问题,则连同周围组织一并切下,以便仔细剖析。
    9.各器官检查,应托观察表面性状,(形状,色泽,硬度),再检查局部病变的特点,最后切开检查。剖开脏器时,应一刀切开。注意观察切面情况,勿立即用水冲洗。剖开的一般原则:a,显露器官的最大面积,一般从长轴剖开;b,将器官内导管一齐切开,显露其分布及关系。
    10.若发现器官内有严重结核感染,如肺,肾,肠等,应将整个器官小心取出立即放入固定液中,同时用固定液注入器官的血管或导管内,待整个器官完全固定后,才切开检查。
    11.尸检时应尽少破坏尸体的外形,检查完毕后,应吸去体腔内的血水,凡不需保留的器官,均应放回体腔内,并应以木屑或其它吸水物质填塞,逢合切口。缝合时要尽量注意整副尸体外形,将体表洗净擦干,包裹或穿着妥善后放入尸箱内。
    12.尸检时如发现法定传染病,应在确诊后及时报告卫勤领导机关,必要时报告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尸检时应按传染病隔离消毒常规执行。
    13.烈性传染病尸检时尸检者、助手及参加人员(非尸检工作人员不得参观),都应穿隔离衣,尸检污水须经消毒后才能排出。尸检服装,场所及各种污染用品均须用漂白粉液,过氧乙酸,甲酚皂溶液或福尔马林蒸气等彻底消毒,器械用高压蒸气灭菌事用碳酸氢钠水煮沸一小时以上,尸体应火葬。留做检查的标本应彻底固定,然后检查。
    14.尸检时用作细菌培养及其它各种检验标本均须附有检验申请单一并送检验科,检验后将报告单交回病理科,由尸检者粘贴或抄录于该尸检报告中。
    15.尸检完毕后,各种器械、尸检台、手套、隔离衣等,应及时清洗消毒。
    16.尸检完毕,主检人应向临床医生做尸休的简短小结,并须在24小时内写出大体检查记录,三日内做出初步病理诊断,送交有关临床科室。

四、一般尸体解剖的主要步骤与要求

(一)[体表检查]

称体重,量体长,观察发育、营养状况,检查体表有无黄疸,发疳,出血点,疤痕,创口等,及其部位,大小;眼、耳、鼻、口腔等有无溃疡、分泌物或液体流出,外生殖器有病变,浅表淋巴结肿大否;有无尸冷、僵、腐败现象。

(二)[体腔检查]

(1) 胸、腹壁皮肤切开及剥离:根据情况,选择Y形、T形或直线切口切开皮肤。切开腹膜时,先切一小孔,插入两指,再从两指之间剪开,以免划破内脏。剥离胸壁皮肤时,应注意将胸肌一并剥离,但勿损及肋间肌。

(2) 腹腔检查:检查腹腔内有无积液和积气,腹膜情况,各器官的位置。与关系,有无粘连,肝脾肿大否,其边缘在锁骨中线肋缘下及剑突下几厘米,检查左右横膈的高度。

(三)[胸腔检查]

(1) 必要时在胸腔未切开前检查有无气胸。可有注射器吸水后,在第一肋间处自胸壁刺入,观察有无气体自水面下上升。

(2) 在肋骨软骨联接线内侧约0.5cm处,将第二肋骨到肋弓的软骨切断,紧沿胸骨后壁将横及纵隔割离,注意勿损及心包及大血管,然后检查胸腔有无积液,其量及性质,必要时涂片检查与细菌培养。

(3) 切断第一肋骨,分离胸锁关节,将胸骨及肋骨取下,观察各器官的位置,两肺表面情况,胸腺是否已经脂肪化。锯开胸骨,看骨髓造血情况。

(4) 自心尖部向上,作人形剪开心包,检查腔内液量,心包膜内壁情况,必要时取心血作细菌培养。

(5) 疑有空气体栓塞时,将心包剪开一小口,用镊子拉紧切口两侧心包膜,心包腔内注满水,然后,在水上剪开右心房及肺动脉,观察有无气泡逸出,或者先结扎进出心脏的大血管,取出心脏,淹没于水下剪开右心,观察有无气泡逸出。

(四)[各脏器的取出]

各器官取出前,应仔细检查周围情况及与其他器官的关系,检查有困难时,一时不能明确者,可与其它器官一并取出,然后再仔细检查。检查各器官前,应称其重量,量大小。

(1) 心脏的取出与检查,在体内剖开右心,检查肺动脉有无栓塞后,将心脏提起,从根部或心包膜内壁分别剪断上、下腔静脉,(于距瓣膜2cm处)肺静脉和主动脉(于距瓣膜5cm处),取出心脏,(若有心、血管畸形,则应将心脏连同肺脏一并取出)。检查心脏增大否,外膜光滑度,有无渗出物等,心脏按血流方向剖开,测量各瓣膜的周径及左右心室的厚度。

A:右心剖开法:第一步,用刀或剪将右心从上、 下静脉入口处直线剖开,如欲避免破坏窦房结,从下腔静脉向上,剖至房室间沟上1cm处,向右心耳剪开,保持上腔静脉口完整,上腔静脉至少保留1cm。第二步,从此线中点沿心脏右缘剖至心尖部,检查三尖瓣,并用手指检查动脉有无血栓或狭窄。第三步,从心尖部沿心室中隔剖至肺动脉,检查肺动脉瓣。

B:左心剖开法:第一步,用刀或剪将左心房从左、右静脉入口之间作直线剖开,以手指检查二尖瓣是否狭窄。第二步,从此线的左端沿心脏左缘剖开至心尖剖。第三步,从心尖部沿心室中隔,避开肺动脉剖开肺动脉剖开主动脉,检查二尖瓣与主动脉瓣。
剖开有瓣膜病变的心脏时,应注意避免破坏有病变的瓣膜。

心脏剖开后,检查心肌厚度、硬度、色泽、心内膜光滑度,瓣膜周围有无增厚,及赘生物,有无狭窄或关闭不全,检查冠状动脉开口情况。

(2) 肺脏的取出:可由肺根部将主支气管和血管切断取出,或与颈部器官一并取出。 如两层胸膜间有粘连,需细心分离,勿损及肺,如粘连牢固,可连同胸膜壁层一并剥离,取出肺脏。取出后检查其表面情况。切开检查肺切面的改变,有无病灶、气肿、萎陷等,肺门淋巴结肿大否,切面情况。

(3) 颈部器官的取出:A,充分分离颈部皮肤与软组织,用长刀刺入割断舌下系带,紧沿下颌骨内面向左、右尽量地将下颌与舌间的软组织分离。B,将舌拉下,自硬腭后缘割离软腭,注意应将两侧扁桃体完全取下。C,将舌、咽、喉头、气管、食管、肺拉下于横膈上将食管、下腔静脉及主动脉切断,连同胸腔器官一并取出。

(4) 腹腔及盆腔器官的取出:

一般先将脾脏摘出,继之取出小肠、肾上腺、肝、胆囊、胃、十二指肠、胰,最后取出肾及盆腔器官。

① 将脾脏提至腹腔前方,割断脾门部血管,取出脾脏。检查其大小,重量,硬度,表面色泽。切面有无外翻;有无糊状物刮下,脾门血管及脾小体、脾小梁的情况等。

② 小肠与大肠的取出前, 应检查肠系膜 淋巴结及血管,找出空肠的起端,切断,自肠系膜附着处将肠割下,直至直肠处将其切断取出,肠的断端应钳紧或结扎,以免粪便污染腹腔。待其他器官检查完毕后再检查肠。先量其长度,在肠系膜附着处沿纵轴剪开肠腔,检查粘膜有无病变,腔内有无寄生虫等,必要时可保持肠与肠系膜的关系,并将其一并取出。

③ 十二指肠在原位从前面剪开,用手挤压胆囊:看胆道通畅否。沿胃大弯剪开胃,检查粘膜病变,将胃及十二指肠从后壁分离,与胰脏一并取出,在检查胰脏前,注意观察脾静脉有何变化。检察胰脏重量,大小,硬度,作多横切面,检查切面情况。

④小心分离肾上腺周围组织,取出肾上腺,分离右侧肾上腺时,将肝向上方推,注意分离与皮肤上腺相连的肝组织,肾上腺取出后,作多人横切面,检察皮质与髓质的特征,有无出血等。

⑤取出肝与胆囊前,应仔细检查胆管、门静脉、肝静脉,然后剪断肝门的胆管及血管,分离镰状韧带,将门静脉及肝背部部一段下腔静脉与肝一并取出。检查肝的大小,重量,硬度,色泽,注意检查肝静脉及腔静脉,切面外翻否,小叶结构清楚否及有无其它病变。

⑥分离肾周围脂肪结缔组织,将肾提出,凸面向上剖开,注意包膜剥离要难否,检查表面的性状,切面皮质及髓质纹理是否清楚,肾盂粘膜有无病变。然后连输尿管一起取出肾脏。

⑦盆腔内器官的取出:先分离腹膜及周围组织,再取盆腔器官,男性可将直肠、膀胱一并取出,结肠断端应结扎或缝合。

(五)脑与脊髓的取出:

1、从两耳后经头顶部作一切口,将刀插入切口,切开头皮,向前后剥离,划好锯线。此线自前额中心处向左右两侧延伸,经耳廓上缘,再向后向上延至枕外隆突近处,按锯线切断两侧颞肌。锯时注意锯到抵抗力减少时即停止,然后用凿凿开,注意勿损及硬脑及脑组织。

2、取脑时,将两侧额叶向上,向后提起,依次切断视神经,内颈动脉,漏斗,动眼神经,再剪开小脑天幕两侧,用左手将脑手托起,切断其余神经,然后用脊髓刀尽量切取较长的一段脊髓与脑一起取出,脑一般需固定5-10天后再切开检查,脑的一般切法如下:

A、经四叠体上缘和大脑脚上方斜向切断中脑,分离脑干与大脑。

B、在灰结节部将大脑作冠状切开,检查各基底神经核,外囊,岛叶,下视丘,侧脑室,第三脑室,然后向前向后每隔0.5-2cm作多个切面检查。

C、向小脑蚓部作坐横切面,露出第四脑室底,脑桥经面丘,延髓经橄榄核中部作横切面检查。

D、如为脑膜炎,及脑室扩张等病例,可经额极及枕极的联线稍高处作水平切面检查。

3、用骨凿凿去鞍背和两栅床突,仔细取出脑垂体。必要时凿开中耳或将中耳取出。

4、脊髓的取出法,中线切开背部皮肤,及棘突两侧锯开,椎板,取下棘突及椎板。剪断硬脊膜外脊神经根。切断马尾,轻轻将脊髓连硬脊膜 一并取出,取出时,应避免牵拉挤压。也可人前面锯开椎体,取出脊髓。

(六)骨髓检查:

一般病例取小片胸骨及椎骨,观察共骨髓情况,血液病病例取一侧股骨纵行锯开,观察骨髓改变情况,股骨取法如下:先切断髌下韧带,然后沿膝外侧、大腿外侧直到股骨大粗隆切开皮肤、肌肉,并分离出股骨,离断髋关及膝关节,取出股骨,填入长短相同的木棒,整复外形。

[采取细菌培养的方法]

1、心血培养标本:

(1) 用无菌镊子提起右心耳,在下腔静脉入口处的上方进行烧灼消毒,(用一有柄铜片在酒精灯上烧红,烧灼器官表面,面积约2*2cm).

(2) 用无菌吸管或注射器从消毒部位插入,顺下腔静脉入口推进,取血液2-3ml

(3) 在无菌操作下,将吸取之血液立即注入无菌的肉汤培养基,或有玻璃珠的培养瓶内,立即洗净吸管或注射器,以免凝固,若在右心取不到血液,可从下腔静脉吸取。

2、腔(胸腔、腹腔)内渗出液,心包腔内积液,必要时作细菌培养,采取液体时应尽量避免污染。采取脑脊液培养时,于尸检前用无菌手术,在第二及第三腰椎间隙作穿刺,取脑脊液2-3ml,置于无菌试管内送检。

3、肠内容物培养:在回肠末端及乙状结肠下端,或病变明显处的浆膜面经烧灼灭菌后剪开,用棉花拭子插入肠腔内,在粘膜面擦取粘液、渗出物粘膜,放入无菌试管或培养基内送检。

4、脏器细菌培养:脏器表面灼烧灭菌,切取不小于2*2*1.5cm的组织块,装无菌容器内送检。

5、脑组织作病毒分离:用无菌手术取大脑皮质,中脑,海马,脑桥组织块,每块不小于2*2*1.5cm,以冰瓶保藏迅速送检。路途遥远者,可将检材放入无菌甘油瓶内,在低温下送检[4]。

五、尸检材料的取材和固定

尸体解剖的材料取材,有两种方法:

1、尸体解剖的内脏,当处理完后,可选取其中有病变的部分取材(粗取),然后存放于固定液中固定,当完全固定后,再行修切成适合于制片的组织块(细取)。一般厚度不超过3mm.

2、将所有的内脏,经逐一处理后,全部固定起来,待其完全固定后,再行取材。

六、科学研究材料的取材

这方面材料的来源是各种研究单位,根据自己课题的需要,设计出适合于本课题研究所需的模型,利用不同的动物,如小鼠,大鼠,兔,猫,猪,狗,鸡,牛,猴等进行实验,然后取其全脏器或部分组织,进行实验,对于此类标本,情况特殊,应认真给予对待。

动物标本全部脏器的每个脏器取一块,对于部分脏器的根据需要取材。


患者死亡后,如果患方家属认为可能与医方的诊断、治疗有一定关系时,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尽早进行法医病理学鉴定,通俗的说就是尸体解剖。这一点极其重要。在笔者代理处理的医疗纠纷中,约有一半进行了尸体解剖,并且这些纠纷均因此最终胜诉。
    一、        尸体解剖的概念
    所谓尸体解剖,是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内容、方法、步骤查明死亡原因的过程。
   对这个定义,我们有三个方面的内容需仔细解读。
    1、        相应资质的机构:
    具有尸体解剖资质的机构有两类:一类是公安、检察部门设立的法医科室。一类是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
    按现行法律规定,公安、检察部门设立的法医科室只能对本部门因侦查工作的需要进行尸体解剖工作,不能对外进行尸体解剖。因此,在医患纠纷中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只能由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一般被称为某某法医鉴定中心或某某司法鉴定所。他们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厅(局)批准设立的。在性质上与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一样,是社会上独立的中介机构。
    由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尸体解剖报告,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均会被鉴定专家采纳。在法院审理中,经双方质证后一般也会被作为证据采信。出具尸体解剖报告的机构也会就该报告独立地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还有一类机构也可以进行尸体解剖,这就是医院内部设立的病理解剖科室。在一些较大的医院尤其是医学院的附属医院中,通常设立有这一类科室。其设立的目的通常是基于医学研究的需要。从法律角度说,他们所进行的尸体解剖不具法律意义,即通常不能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专家和法官采纳。
    归纳起来说,在医疗事故纠纷中,若患方认为需要时,应当及时与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联系进行尸体解剖。
    2、尸体解剖的程序
    尸体解剖的程序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委托程序;二是解剖程序。我们重点了解委托程序。
    委托程序
    尸体解剖机构必须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后才能进行尸体解剖。在医疗纠纷实务中,可以由死者家属单方委托,也可以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
    委托方通常需要出具尸体解剖申请书、尸体解剖委托书、死亡证明、委托人身份证明、死者的病历等资料,并缴纳一定的费用。
         一般来说,委托尸体解剖的最佳时机是在患者死亡72小时之内,因为此时进行解剖所得出的结论最为准确。如果尸体有条件冷冻,也可延续至7日。超出这个时间范围后,客观上可能对患者不利。
    解剖程序
    解剖程序大体上分为三部分,即:尸体剖验、法医病理学检查和法医毒物、药物检查。其中,在尸体剖验阶段,医患双方均可派人到场监督;经尸体剖验后提取的检材(组织腊块、切片等)还应保留相当时间以备复查。
    3、出具病理解剖报告
    经过上述过程之后,尸体解剖机构应当出具理解剖报告。在一般情况中,理解剖报告大致包括以下部分:
    委托事项:包括委托人、委托时间、委托要求、死者基情况、解剖时间、送检材料等。
    病历摘要:是从委托人送检的死者病历中摘取的相关检查、诊断、治疗的情况。
    法医病理解剖主要发现:是法医对在尸体解剖时所看见的死者情况的客观描述。包括尸体剖验所见、镜下所见和毒、药物分析所见。
    法医病理学诊断:是法医进行尸体解剖后,根据死者自身状况对其所存在疾病的诊断。
    分析意见:是法医根据上述情况综合后,对导致死者死亡原因的分析。
    结论:是法医根据分析意见对死者死亡原因的定论。
    署名:是出具该报告的法医人员的签名,并需加盖该机构的公章。
    二、尸体解剖的作用
    在现代医学理论和操作实践中,尸体解剖是认识疾病、查明死因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其原因在于经过尸体解剖,法医可以对疾病导致患者生理、病理改变的状况和导致死亡的原因有一个直观、准确的认识。这是目前任何检查设备都不能比拟的。
    正因为如此,尸体解剖在处理医疗纠纷中有极其重要、甚至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除去医方极端地不负责任之外,误诊、漏诊、治疗不当、操作不当等,是导致患者死亡的常见原因。如果仅仅根据病历资料进行鉴定,患方往往因不能明确患者死因而至鉴定失败。
    并且,由于病历资料在患方复印、封存之前掌握在医方手中,医方如果非法修改病历,也可能逃脱责任。
    避免这些情况的最有效办法就是进行尸体解剖。其原因在于:不论医方是误诊、漏诊,还是治疗不当、操作不当,必定会经过尸体解剖被准确查明。即便是医方非法修改病历,也不可能修改得与尸体解剖报告所描述、分析的情况一致。
    以下用两个笔者处理的案例进行直观说明。
    案例一
    患者杨某某,于2007年5月14日因“腹胀、剑突下疼痛3天,面色晦暗2天”到某医院门诊就医,并于当日以“1、溶血性贫血?;2、肝功能损害。”收治入院,住院号38282。入院诊断为“急性药物性肝炎(重型)”。2007年5月15日补充诊断为“1、胆囊结石;2、急性梗阻性胆管炎。”经一段时间治疗之后,2007年5月24日,由某医院安排患者到成都军区总医院进行ERCP治疗,并于当日返回某医院继续治疗。2007年5月26日,患者病情恶化,经某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出院诊断为:1、胆道梗阻;2、化脓性胆管炎;3、感染性休克;4、败血症?5、胆道出血待排。
    2007年5月28日,双方共同委托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对患者进行尸体解剖以查明死因。该中心于2007年6月18日出具病理解剖报告,结论为:杨某某系在慢性胆囊炎、胆囊结石、胆总管结石急性胆道梗阻基础上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致心功能障碍死亡。
    后经成都市医学会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本案例是典型的因医方漏诊、操作不当导致患者死亡的案例。尸体解剖准确的查明了死因,为患方鉴定成功打下坚实基础。
    案例二
    患者刘某某于2007年12月19日车祸后因“腹部损伤疼痛1小时”到某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方)就医,并于当日以“1、左锁骨、左肋骨骨折;2、腹部软组织损伤;3、腹腔脏器损伤待排?”收治入院,住院号2130。2007年12月20日修正诊断为“1、外伤性脾破裂并出血性腹膜炎;2、出血性休克;3、左锁骨粉碎性骨折;4、左侧肋骨骨折。”并于当日行剖腹探查脾切除术。术后诊断为“1、外伤性脾破裂并出血性腹膜炎;2、出血性休克”。2007年12月21日14时30分,患者临床死亡。医方修正诊断为“1、外伤性脾破裂并出血性腹膜炎;2、出血性休克;3、左锁骨粉碎性骨折;4、左侧肋骨骨折;5、急性肾功能不全;5、低蛋白水肿。”
    2007年12月22日,某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受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对患者进行尸体解剖以查明死因并出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结论为:刘某某系因车祸导致脾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既而发生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后经眉山市医学会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本案例是由于医方早期诊断存在漏诊、后期诊断存在误诊、治疗不及时、抢救措施不当的案例。尸体解剖实际上明确了医方的责任。
    以上两个案例还有一个共同点,即医方不同程度的修改了病历。如果没有尸体解剖作为支撑,这两个案件均可能鉴定失败。

    综上所述,尸体解剖在医患纠纷处理中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作为患方家属,有必要克服心理上的障碍,及时进行尸体解剖。作为处理医疗纠纷的代理人,也有义务提醒患者家属,促成尸体解剖的进行。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232c3ad0100fnv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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