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2013年7月正式修订施行,该部法规中,关于老年人财产保障、婚姻自由和对老年人的精神慰籍,以及“常回家看看”等新规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法院结合近期审判的3起案例,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了解读。 案例1
40岁儿子“啃老”,强占父母养老金
李蒙夫妇家住沛县,年近70岁,有一个儿子一个女儿。女儿早年远嫁外地,他们与儿子李山生活在一起。
40多岁的李山一直游手好闲,虽然结婚生子,仍和父母挤在一间30多平米的房子里共同生活。平时,李山非但不给父母一分钱,还总是伸手向他们要钱。更让两位老人痛苦的是,儿媳与公婆也有摩擦和矛盾,儿子还染上了赌博的恶习。
看着儿子儿媳整天在家作威作福,老两口一直忍耐,能帮衬着的也愿意帮他们一把,可儿子儿媳并没有罢休,反而变本加厉。去年9月,李山还将父母发放养老金的存折和医保卡据为己有了。这下,李蒙夫妇忍无可忍了,他们要求儿子立即归还养老金存折和医保卡。结果,儿子不仅不还,还将他们打骂了一顿。
去年11月,李蒙夫妇将儿子告上沛县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儿子归还养老金存折和医保卡,并搬出父母的住房。李山对父母的控诉不以为然,觉得自己是家中独子,父母就应该给他房子住,给他钱花,这是“天经地义”的事儿。
■法院判决:
老人财产不可强取,应归还
沛县法院认为,养老金是老人的个人合法收入之一,属于老年人的私有财产,应由自己支配,子女不得干涉,更不能窃取、强取。李蒙夫妇有权要求儿子归还养老金存折和医保卡。另外,李山早已成年,具备劳动能力,应当自食其力,承担家庭责任,父母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按自己意愿对房屋进行支配,有权许可儿子在自己的房屋内居住,也有权要求其搬离。李山不能以结婚父母不给买房为由,长期占有父母房屋。
今年2月,经承办法官耐心调解,父子达成调解协议,李山主动归还父母的养老金存折和医保卡,李蒙夫妇考虑到儿子目前确实没有经济能力购房,同意儿子继续在其房屋内居住。
案例2
老人“再婚”,子女停付赡养费
周大爷60多岁了,沛县人。30多年前,妻子因病去世,周大爷一个人养大了4个儿女,帮他们成家立业。
去年,周大爷经人介绍认识了离异的刘阿姨。刘阿姨与周大爷年纪相仿,想着可以互相照顾生活,两人决定再婚。没想到,周大爷再婚的决定遭到了儿女们的强烈反对。
为了“逼迫”父亲和刘阿姨分手,儿女们纷纷停止给周大爷赡养费。周大爷还是坚持与刘阿姨领取了结婚证。2012年6月,周大爷身体出现问题,医药费不断增加,生活十分拮据。周大爷多次要求儿女履行赡养义务,可儿女们都以父亲再婚为由,予以拒绝。走投无路的周大爷将儿女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
子女每人每月给付150元
沛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1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周大爷的4个儿女每人每月给付150元赡养费,并承担老人今后的医药费。
案例3
获赠房产后,小女儿很少来了
今年78岁的张老太育有3个子女,老伴去世后一直独自生活。2010年4月,张老太将自己的一套房屋,以买卖方式过户到小女儿名下,但小女儿没有实际支付购房款。同年9月,在公证机关的公证下,张老太与小女儿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约定由小女儿对张老太尽赡养义务,为张老太养老送终。
让人没有想到的是,小女儿在取得房屋产权后,对张老太的态度发生了很大转变,很少来照顾看望她。张老太认为,女儿对自己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她对女儿的行为感到非常痛心,很后悔将房屋赠送给女儿。张老太为此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双方间的赠与合同,要求女儿返还房屋。
■法院判决:
支持原告撤销赠与合同
沛县法院认为,赡养扶助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本案中,被告作为原告女儿及合同约定的赡养人,在法律上本来就负有赡养义务,后签订赠与合同也约定由被告赡养原告,被告应更加全面妥善地照顾原告。现原告年事已高,被告虽然履行了一定的赡养义务,但显然没有按照约定在经济上、生活上、精神上对原告尽到全面应有的赡养义务,致使原告产生不满。据此,原告要求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具备了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