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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75元天然气引纠纷消费者获赔精神损失八百元

 黄博馆 2015-11-23


文/新疆石河子工商局 马旭江

近日,石河子市何先生在石河子市某天然气公司加气站为其车辆购买天然气,加气站服务人员在为车辆加气时加气枪出现崩枪现象,天然气泄漏到空气中,并未加进车辆内,服务人员更换另一台加气机后为其车辆将天然气加满。结帐时,服务人员拿着两张费用单要求消费者结帐,称这分别是两台加气机所产生的费用,其中一张是第一台发生崩枪后,所泄漏的0.71立方米天然气所产生的费用2.75元,因这部分天然气并未加进车辆内,消费者认为不合理,因此拒付这笔费用,双方发生激烈争执,加气站工作人员拨打110报警,辖区警察出警到现场,制止矛盾进一步激化,消费者付清这笔费用后离开该加气站,遂拨打12315向工商部门投诉。

石河子工商局莫索湾分局花园工商所经过认真细致的调查,分别向当事双方及辖区警察了解情况,被投诉方负责人承认所收取的2.75元费用不合理,原因是加气员不愿意自己承担这笔费用(因其操作失误所致),也对自己加气站工作人员不理智的言语向消费者道歉。工商执法人员向被投诉方讲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耐心调解,双方协商,加气站向消费者退还多收取费用2.75元,赔偿精神损失800元,双方握手言和。

随后消费者送来感谢信一封,并向受理投诉的工作人员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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