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程序:受理—审查—批准—办结(送达) ①填报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申请表(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或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规划条件); ③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证复印件); ④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 (2)3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 ①具备相应专业、服务范围和资质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或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③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④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 (3)1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 一、项目建议上的审批: ①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的项目议书; 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③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④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初审意见; 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①具备相应专业、服务范围和资质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或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规划条件); ③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证复印件); ④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 三、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 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②具备相应专业、服务范围和资质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文本; ③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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