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安海涛 通讯员 吴淑贞)员工工作期间,与老板的银行账号有多笔钱款往来。后老板以归还借款为由,要求员工返还转账的钱款共计12万元。这12万元钱款真的是借款吗?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老板的诉讼请求。 老李是阿东所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及业务负责人,阿东是其下属。老李称阿东在与其共事期间多次向其借款,双方达成口头借款协议,自己以银行转账方式陆续将12万元借款支付给阿东,现借款早已到期,自己多次催要无果,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阿东返还借款12万元及逾期利息。 阿东辩称,讼争的12万元款项是公司向自己支付的工资和提成奖金。此前,老李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参加与自己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已确认转账往来性质系公司所支付给自己的工资和提成。 法院查明,2010年至2012年,老李通过其银行账号向阿东转账支付多笔钱款,共计12万元。老李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曾因劳动争议向其他法院起诉阿东,并在起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主张上述12万元钱款为公司已支付给阿东的工资和提成奖金。公司财务人员也证明,该公司与阿东的转账往来有些是老李直接结算给阿东,并由老李操作,财务人员本人工资亦是通过老李账号发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偿还借款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根据庭审查明事实,老李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讼争款项系其向阿东支付的借款,理由如下:一方面,老李系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及业务负责人,阿东是公司员工和老李下属,双方长期共事存在工资及提成款的发放往来,且公司财务人员亦确认其本人工资也是通过老李的银行账号发放,因此可认定老李的银行账号也是该公司发放员工工资的方式之一。而对于本案多笔款项转账往来,老李未能提供借条或其他借款凭证予以佐证。因此,仅依据转账支付记录尚不足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另一方面,法院受理本案前,老李的公司已向阿东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并以相同的支付记录主张公司已向阿东支付了工资与提成奖金,该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已二审终审结案,而老李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参与了该案的诉讼。可见老李已明确知晓本案讼争款项的性质并非民间借贷关系。因此,结合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原告的公司职务、公司工资的发放方式及主张事实等因素综合考量,法院认为老李主张他与阿东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缺乏事实依据。 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连线法官■ 仅有转账凭证无法确定借贷关系 对于仅以银行转账记录来主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本案承办法官林达称,民间借贷纠纷有其相应的法律构成要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正如本案,原告以银行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但被告提出证据证明此银行转账并没有借款的意思表示,实为老板代公司支付的工资与提成,则原告需要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但原告未能就此进一步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借款事实。因此,综合案件情况,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缺乏事实依据,故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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