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视野讯 财政部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的通知。 通知称,为了规范钢铁企业产品成本核算,促进钢铁企业加强成本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并予印发,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大中型钢铁企业范围内施行,其他钢铁企业参照执行。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分为总则、产品成本核算对象、产品成本核算项目和范围、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等部分。 本制度适用于大中型钢铁企业,其他钢铁企业参照本制度执行。钢铁产品成本核算的基本步骤包括:合理确定成本核算对象;根据实际管理需要,设置成本中心;以成本中心为基础,归集成本费用;对成本中心成本费用进行分配和结转,计算产品成本;具备条件的钢铁企业,可以采用基于工序的作业成本法进行核算。 钢铁企业根据产品生产特点,通常设置“生产成本”等会计科目,按照成本费用要素进行明细核算。钢铁企业应当设置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产品成本核算的组织和管理,根据本制度规定,确定产品成本核算流程和方法。 相关法规: 延伸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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