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进入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官吏的政绩考核制度日臻完备。官员的政绩考核经两晋南北朝的试行,全面考核官员政绩的导向更为明确。一是负责官员政绩考核的机构设置和考核方式趋于完善;二是政绩考核更加注重共同标准与侧重标准相统一;三是把政绩考核的结果公示,并与官员的定级、晋升和奖罚相结合。
考课机构的完善体现了国家对官员政绩考核的高度重视
唐朝主管官吏考课的机构为吏部考功司。《唐六典》规定:“考功郎中之职,掌内外文武官吏之考课。”唐代的考课,即为官员任期内每年度与四年一次的政绩考核。早在唐初武德(618—626年)年间,唐朝政府即着手制定考课法。贞观年间,考课法作为《唐令》的第一篇法规颁布实施。其中,明确规定了考核官吏的机构、权属与方式。考核机构由吏部主管,并由吏部选定“考功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掌管文武百官功过善恶的考核方式及其行状。吏部的考功郎中与考功员外郎专管官员的政绩考核事务,后来改为由给事中、中书舍各一人为监考使,以考功郎中负责京官的政绩考核,以员外郎负责外派官员的考核。德宗贞元(785—805年)以后,考功郎中、考功员外郎仍负原有考评职责,由给事中审校京官的考核,中书舍人审校外派官员的考核。按照唐制,吏部考核对象只限四品以下的官员,虽然吏部考功郎中、员外郎掌管文武百官功过善恶之考核,并非指朝中所有官吏的考核,主要是四品以下官吏的考核。三品以上官员则“进名所内考,非有司所得专”,即三品以上的高级官吏,不由他们考核,而由皇帝亲自考核。
唐朝的官员政绩考核之权归中央掌握,具体事宜由吏部负责,有时由皇帝直接委派朝廷大员主持。为了防止主持考课官员和被考核官吏舞弊,皇帝一方面派大员到各地巡察考核官员的工作,另一方面还制定了官员课考的辅助性法令,明确规定,如果对官吏的考课不实,所奖赏、升迁的官员同其政绩相违背,或不称职,则对负责考课的官员以“贡举非其人”的条令,减一等定罪。这也是唐朝政绩考核制度趋于完善的一个标志。唐代的课考之日,极其隆重。皇帝为最高主考官,特派德高望重的宰相二人充任内外官考使,御史大夫或其他高级官员为监考使。但是,各级官员政绩考核的具体工作还是由吏部的官员负责运作。唐代考课,前期过严;安史之乱后,则失之过宽。如何使官员的政绩考核做到科学规范、宽严适度,唐朝以降,各朝均在探索。但上述课考机构的设置和主管课考官员拥有权力,引起各级官员的高度重视,对于各级官员必须接受考核具有导向作用。
共同标准与侧重标准相结合体现出全面考核政绩的要求
唐代的政绩考核制度规定,每年一小考,四年一大考。考核的方法是:各有关部门主管长官根据国家规定的“四善”“二十七最”的政绩考核标准,对所属官员进行年终一次的小考核及四年一次的大考核,并把对官员考核的普遍性标准与特殊性标准相结合,这就增强了政绩考核的全面性、专业性和导向性。
“四善”是国家对各级官吏考核的共同标准,强调了为官掌权的共同标准和共同要求,是考核各级官员政绩的统一标准。“二十七最”则是考核各级官员对自己所负责的工作是否履职尽责,是侧重于官员的职责岗位和不同业务的考核标准,突出了对各级专门机构官员的考核要求,主要考核其在单位时间内(一年或四年),所属部门和地区户口增减、农桑垦植、漕运水利、钱谷运输、仓储周转、盗贼讼狱、灾情处置、教育选举、治安状况等关系国家各方面工作的完成情况。唐代官吏政绩考核的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一些皇帝还时常根据当时的需要,对官员的考绩临时下诏,附加特殊标准和要求。如唐太宗时曾把增加人口、开垦荒地的多少作为政绩考核的标准,这虽然能应一时之急,但缺乏政绩考核的稳定性。
把政绩考核结果与官员定级、奖惩、任职和晋升相结合
唐代的政绩考核制度趋于完善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根据对官员的考核结果确定等级,并把官员考评的等级与奖惩、任职和晋升挂钩。由此,不仅明确了官员考核的共同标准,而且制定了各有区别、各有侧重的具体考核标准,并根据政绩考核的结果,确定官员的等级,通过考核与评级制度,使官员的政绩考核与任职、晋升等紧密结合起来,进而引导、激励、约束各级官吏忠于皇权、履职尽责,坚持操守,对于防止渎职、疏于职守、贪赃枉法,具有重要的导向和规范作用。
对于朝内各级官吏,经过考核后,定出上、中、下三等九级。一最四善为上上,一最三善为上中,一最二善为上下;无最而有二善为中上,无最而有一善为中中,职事粗理,善最不闻者为中下;爱憎任情、处断乖理者为下上,背公向私,职务废缺者为下中,居官饰诈,贪浊有状者为下下。若于善最之外,别可嘉尚;及罪虽成殿,而情状可矜;虽不成殿,而情状可责者,省校之日,皆听考官临时量定。这对于各级官吏而言,能够进入哪个等级,直接关系到任职或升迁。
对于外派的官员,不分职别,实行统一的四项考核标准。并根据官员政绩考核的结果,一般定为四个等级,即“清谨助公为上,执事无私为中,不勤其职为下,贪浊有状为下下”。相对于朝内的各级官吏而言,这四项标准不仅过于笼统,而且根据这些考核标准,确定官员的考核等级,过于轻率也有失公正。
公开宣议各级官员的考核等级。凡应考之官,皆具录当年功过行能。京官皆集于尚书省,对众读议其优劣等第;外地官员由本州长官唱第等级,然后送省奏闻。官吏经考核定等之后,吏部要发给应考人“考牒”,作为凭证。考课按每年的功过行能定考,唐制规定,从任官之日,到考核之日,已有二百日者,即可参加考核。但请假逾百日,或停止工作一年以上者,不得参加考核。唐代考课,对地方州、县长官的考核很严格,除上述四善二十七最以外,按惯例要依所管区域户口之增减,农田耕垦与收获如何,以定考核等级。如有抚育有方、户口增益,各准现有户口为十分,每加一分,刺史县令各进考一等。如户口减少者,亦每一分降一等。这是封建政府一贯重视国家人口增长、农业发展的具体表现。确定官员考核的等级后,由吏部会同有关部门或由皇上决定官员是否继续任职或晋升。
根据官员政绩考核的优劣给以奖惩。官吏的政绩考核结束后,按照有关部门评定的等级继之以加禄或减禄、晋升或降职等奖惩措施。按照唐制,小考(即每年一次的政绩考核),赏之以加禄,罚之以夺禄。大考(即四年一次的政绩考核),赏之以晋升,罚之以降职。重者则免除官,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并予以重罚。唐代官吏,一般都要凭考课进阶升级,“凡居官必四考,四考考中,进年劳一阶叙,每一考中上,进一阶,上下进二阶,上中以上及计考应至五品以上者,奏而别叙。”唐初的考课令还规定:考在中上以上,每进一等,加禄一季;中中者守本禄;中下以下者每退一等,夺禄一季。唐代官员的政绩考核没有采取“一考定终身”的办法,对于曾因过失而被贬官者,如果还能干出政绩,经考课优异者,也可照样进阶升官。如韩愈、刘禹锡皆曾被贬官,后均被起用选拔至中央任职。
总之,唐代在中国古代史上首次比较全面、较为严格地推行了官吏政绩考核制度,特别是考核标准的完善,考核结果与定级、任职、奖惩、晋升相结合的政绩考核导向,对于唐代出现贞观之治、开元盛世有着密切的关系。当然,受封建社会制度的局限,即使某些制度有其优长,但在实施过程中也会受到各种社会因素的干扰或制约,难以充分发挥其作用。(杨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