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书法家协会
深圳市书法家协会简介 深圳市书法家协会(简称深圳市书协)是经深圳市民政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专业性独立法人社团组织。 1984年7月,深圳市书法学会成立。1988年11月正式更名为深圳市书法家协会,现有个人会员508人,理事69人。中国书协会员77人,中国书协理事1人;省书协会员238人,省书协理事8人;西泠印社社员3人,理事1人。下设八个专业委员会,各区书法家协会﹑女书法家协会等若干个团体会员,是深圳最具代表性的一个书法专业团体。 深圳的改革开放已成为中国繁荣发展的缩影,深圳的文化艺术伴随着经济的腾飞而阔步前行。深圳书法界吸引并聚集了一大批来自全国各地的书法专业人才,海纳百川的城市气质,不懈创新的城市品格,兼收并蓄的艺术风气,有利于形成具有移民城市特质的独特书风。近年来,精品创作积极,赛事展览丰富,交流推广频繁,研究探讨活跃,创作成果丰硕,在广东省内综合创作实力名列前茅,是岭南书坛一支重要的生力军。在文化强市建设决策的感召下,深圳市书法家协会立足本土,放眼全国,审时度势,敏锐把握时代所赋予的发展机遇,团结全市书法家,推动书法创作的繁荣,促进书法理论实践的丰富,加快书法人才的成长和城市书风的形成。不断有作品获奖,不断有新人涌现,逐步形成深圳合力,彰显深圳特色,为建立深圳学派进军全国夯实基础。 近年来,深圳市书法家协会开展了一系列具有影响力和创新意义的艺术活动。目前常设的品牌活动主要有,“深圳书法篆刻年度展”、“深圳创意书法展”及深圳艺廊“深圳书坛系列展”等。先后举办了“全国篆书名家邀请展”、“全国第六届篆刻展”、“深圳——甘肃书法联展”、“深圳——嘉兴女子书法联展”、“深圳——南宁书法篆刻精品交流展”、“2013侯宝斋系列展——深圳入选国展书法家作品展”等大型展览。 此外,深圳市书法家协会还积极开展参与公益活动,举行“温暖你我心”书法名家新春送春联活动。积极响应市文联号召,大力推进文艺志愿服务工作,挂牌成立深圳市书法家协会文艺志愿服务队服务点,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据不完全统计,深圳市书法家协会会员在全国第八、九、十届书法篆刻展,第三、四届全国书法兰亭奖,中国书协年度奖,全国草书大展,全国第七届篆刻展,全国首届书法小品展,全国首届书法临帖作品展,全国青年书法展,全国册页书法展,全国楹联书法展,全国手卷书法展等各类国家级书法大展赛中均有多人获奖、入展,为深圳书坛赢得了荣誉。
深圳市书法家协会第六届主席团 主 席:陈钦硕 秘书长:李 静(兼)
深圳市书法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深圳市书法家协会。(ShenZhen Calligrapher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市书法家自愿结合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书法家、书法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深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尊重艺术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广大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促进书法艺术的繁荣和发展,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建设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国际化城市,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深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驻所设在广东省深圳市红岭中路1038号11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本会对会员有联络、组织、协调、服务的职责,在会务活动中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二)本会有义务维护会员在书法学术活动中的合法利益; (三)组织学习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文艺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会员的思想艺术修养; (四)组织会员深入生活、鼓励并支持会员积极创作反映改革开放,反映特区建设和现实生活,具有时代精神,代表先进文化发展方向的书法作品; (五)组织会员观摩学习,开展艺术交流活动,加强书法理论研究,举办学术研讨会,及时介绍国内外书法信息,开阔艺术视野; (六)继承发扬优秀书法文化传统,加强对本市民族民间书法艺术的发掘,整理和研究工作,利用民间艺术资源,同时广泛吸收各地优秀艺术之长,为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服务; (七)积极创造条件为会员提供业务学习机会; (八)积极开展书法文化教育、积极培养深圳的书法人才; (九)加强国内外书法界的联系和交流; (十)组织开展各项书法比赛和评选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和书法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2)在本市定居或在本市法人单位受聘工作两年以上(以单位证明和居住证为准),经区书协推荐,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入会; 1.作品参加本会主办的全市性书法、篆刻作品展览两次以上和广东省书法家协会主办的全省性书法展览一次以上; 2.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性刊物发表理论文章两篇以上者; 3.从事书法教育、书法编辑工作具有显著成绩者; 4.从事本会团体会员的主要组织领导者或对开展书法活动做出较大贡献者。 (3)港、澳、台和华侨书法家和书法爱好者,符合会员条件者,可申请加入本会,或经主席团批准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二)团体会员: (1)已获得深圳民政部门正式批准注册成立的专业书法艺术社团组织; (2)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书法艺术团体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个人会员申请: (1)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会员登记表; (2)经本会主席团讨论通过; (3)在深圳工作的中国书协会员和广东省书协会员经办理登记手续,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4)由主席团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二) 团体会员申请: (1)向本会递交由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2)出示民政部门的注册文件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批准成立文件证明; (3)经本会主席团讨论通过; (4)由主席团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65岁以上会员免交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无故不履行义务,两年不交纳会费者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四条 会员如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给本会造成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的,经主席团或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 (三)其它需要在理事会上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条 主席团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的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正、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由正、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主席团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六条 正、副主席及秘书长若两年无故不参加主席团会议不履行职务的当自动辞职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名誉主席、顾问、名誉理事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荐、聘请。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主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新当选主席年龄不超过60周岁,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新当选副主席年龄不超过58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主席或驻会负责人担任。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指导检查书协重点工作的落实; (三)与协会法定代表人共同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驻会副主席(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协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完成年度工作目标责任; (三)完成文联安排的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有义务交纳会费,具体标准由每年主席团会议研究后定。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主席团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8年10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38号市文联1102室 电话:0755-25576305 传真:0755-25576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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