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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年终员工关系管理之年终奖的发放| 案例说

 lgzlawyer 2015-12-09


案情简介


陈某是某公司的技术研发人员,自2009年1月进入该公司。双方签订了5年期劳动合同,约定陈某月薪2万。为了留人和激励,公司每年都会发放相应数额的年终奖。自2010年开始,每年3月,陈某会收到公司将于当年度7月发放上年度年终奖的邮件通知,7月会自公司领取4万元的年终奖。2013年3月,陈某收到发放年终奖邮件通知,但7月仅领取了1万元的年终奖。于是陈某找公司沟通,要求按照往年的标准(2个月工资)发放。公司表示其12年的表现一般,且公司12年的效益不如往年,而年终奖是公司给到员工的福利,故不予补发。2013年11月,陈某以公司拖欠2012年年终奖为由辞职,并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发2012年的年终奖3万元以及发放2013年的年终奖。


案例点评


在本案例中,陈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呢?显然基于公司的操作惯例,员工只能举证前面几年公司都发了,但不能举证必须发以及发的标准。然而,案例中公司的做法的确存在风险,因为公司在三月份发了一个关于发放年终奖的电子邮件。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年终奖的处理方式有很多。第一种方式是什么都不约定,也没有任何书面的文件固定,最终发与不发的决定权在老板,以老板发红包形式进行。不过发放的标准一定要灵活,避免形成惯例。此时员工主张年终奖的,需要提供发放证据,难度很大。这种方式比较适合规模不大、员工人数不多的企业。对于员工人数较多、规模较大的企业,第一种方式就不可取了,另一种方法相对比较可取,即确定一个发放标准,将年终奖跟具体的考核挂钩,而且予以细化。具体跟什么考核挂钩,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实际操作中最怕的不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明确的,怕就怕有书面约定,但是约定不细致的。比如公司有年终奖的约定,但是发多少没有约定;有的甚至约定有年终奖且年终奖为本人工资的20%,却没有约定年终奖与什么挂钩,仅在制度上有一个简单的约定:发放时员工本人必须在册,否则不予发放。此时,仅制度中单纯的一个规定的,有风险。就我们了解的情况来看,仅制度中一个此类规定导致的年终奖矛盾,公司基本上都是败诉告终。但是在劳动合同或者协议里面有此类约定的,比如约定公司发放当年度年终奖的,员工本人当年度必须工作至12月31日的,此时能否被认可存在争议,但至少较制度中规定风险小。我们认为既然是在合同中约定的,员工本人知晓且同意的,所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操作可行,但是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很多仲裁员或者法官会从公平性、合理性以及同工同酬角度出发,此类约定是否会被支持就要看主审者的判断了。总的来说,在协议中有此类约定的,发生纠纷的,胜负参半。所以在此类约定上,公司要特别注意,具体在哪里约定会比较好。此外,对于一些制度已经很完善的公司,没有必要进行此类约定,比如年终奖发放直接与绩效挂钩,此时公司就按照考核结果进行操作不予发放也是可行的,毕竟年终奖是奖励优秀人员并不是人人都发放的。综上,就年终奖约定的操作上,要么就什么都不要约定,要么就约定足够细致。


此外,目前很多公司有这样操作的:在每年年初发激励奖,年末不发年终奖。这样一来,员工要么年初仍在职,要么就主动放弃。由于年终奖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应对模式也是日益新颖。此时也可以考虑通过其他模式给到员工福利待遇,而不仅仅以年终奖形式发放。所以说,各个公司大可根据以往的操作以及现阶段的一个情形,灵活管理,尽量避免被自己制定的制度限定



李伟(劳达集团研发咨询中心)劳达集团(laboroot)咨询中心总监、高级合伙人。 长期致力于劳动争议、员工关系、劳动合同纠纷等领域内的司法实务和理论研究,擅长各类人事管理制度、协议的撰写及劳资纠纷处理,在全国各地主讲劳动法与员工关系公开课近300场,获得较高评价。曾在《法制日报》、《中国劳动保障报》、《人力资源》等知名刊物上发表劳动法与人力资源专业文章数十篇,出版《在职管理日记》、《中国三十六城市劳动法规政策操作指引》等专著四部。曾为富士通、NEC、如新、铁姆肯、橡果国际、卜蜂莲花、凯士比、上汽通用五菱、圣戈班等数百家知名企业提供员工关系管理咨询、顾问和培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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