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暴力威胁情形下的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在司法实践中有确实有很多的争议。本文以一则案件为例,从几个方面探讨了暴力威胁情形下两罪的界限。 中国论文网 http://www./1/view-5406397.htm 【关键词】暴力行为;抢劫罪;敲诈勒索罪 一、基本案情 2007年3月20日,被告人郝某骑摩托车行至某村时,与费某相撞,然而双方没有受伤,但发生了争吵。后来,郝某将胡某、李某等人喊到现场,他们向费某索要5000元,是以郝某“受伤”为理由。然而费某不同意赔偿,他们就对其进行了殴打。在进行了很多次殴打以后,费某只好打电话,要求他的妻子杨某筹钱,到现场后费某妻子杨某把钱交给了郝某,他们才将费某放走。经鉴定,费某受到了轻伤。[1] 二、争议焦点 (一)案件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本案是应该构成抢劫罪,还是应该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分歧意见 本案争议的关键是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认为应该构成抢劫罪的观点是:该案符合了“两个当场性”在抢劫罪中的特征,即当场实施了暴力以及当场取得了财物,且达到了抢劫罪中致使被害人不能或者不敢反抗的程度;而坚持敲诈勒索罪的人认为本案并非被害人本人交付财物,且非当场交付,同时敲诈勒索罪也可以使用暴力手段。 首先,认为构成抢劫罪的理由是,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达到被害人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从而取得财物的行为。本案中,郝某等人对费某实施了多次殴打行为,且其妻子当场交付了财物。已经可以证明其当场取得了财物且暴力内容已经得到了实现。 其次,坚信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人认为:敲诈勒勒罪中行为人的暴力行为,达到了使被害人精神上受到“要挟”的危害程度,使其心生畏惧,进而限制了他意志的自由。通过敲诈勒索罪是以暴力的方法,采用威胁或者胁迫的手段劫取财物的行为可以看到,它的本质是以对被害人采取精神上的强制为手段,因此无法排除暴力手段的存在。本案中:由费某的妻子杨某交付财物并非费某本人当场交付财物,因此不符合抢劫罪“两个当场”的特征。同时,我们可以看到虽然郝某等人实施了暴力行为,但并没有达到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程度。因此,应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敲诈勒索和抢劫中暴力的区别 实践中会出现这样的现象:犯罪嫌疑人想要敲诈勒索他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强迫其交付钱财而使用了暴力是应该构成抢劫罪的。然而在进行勒索的过程中,却因为实施了暴力行为而造成了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我们要将案件定性,最为重要的一点是分析抢劫罪中暴力的要求是否适用于该案的行为中。 下面笔者从以下几个不同方面探讨敲诈勒索和抢劫中的暴力行为的区别: (一)暴力在两罪中的作用不同 抢劫罪中暴力手段的作用是抑制被害人进行反抗,使被害人达到不能反抗的程度从取得财物,程度较重。而敲诈勒索罪中暴力手段的作用是使被害人的心理产生恐慌,使被害人在意志自由受到限制的情况下,被迫的交出财物。因此两罪中暴力手段的作用是有区别的。 理论界认为:暴力行为是抢劫罪实现目的的手段,并且该暴力要直接对人的身体实施,才能够达到被害人不能反抗的效果。而索要财物是敲诈勒索罪实现目的的手段,其基本的行为结构是通过威胁被害人使他基于恐惧的心理而处分财产,达到取得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目的。 被害人不得已而交出财物是通过精神上的强制,所以并不是进行身体上的强制。在此种暴力的情况下被害人拥有一定的选择交付与否的意志自由,被害人可以在权衡利弊以后做出选择。 (二)暴力针对的对象不同 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是直接针对被害人本人的人身进行的,并非涉及到他人的人身利益。而敲诈勒索罪中所采用的威胁或要挟等暴力手段的内容,主要是损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毁坏被害人的财产,诋毁被害人的名誉,以及揭发被害人的隐私和损害被害人的切身利益等。也可以是以与被害人密切相关的亲属等第三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利益以及名誉利益等相威胁。[2]我们可以看到,针对被害人本身的暴力行为在敲诈勒索罪中是不常适用的。 (三)暴力的程度不同 我国刑法学者张明楷认为“从刑法的基本立场来看,抢劫罪中行为人所实施的暴力行为的暴力程度,主观要求具有抑制被害人的反抗的意图,但并不要求事实上完全抑制了被害人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性。”[3] 如前所述,达到令被害人不能或不敢反抗的程度是对抢劫罪中暴力的要求。然而敲诈勒索在某种程度上并不是因为被害人不能反抗而使被告取得财物,而是通过被害人自愿交出财物,是由于畏惧的心理状态。所以,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轻微的、没有达到使被害人不足以反抗程度的暴力行为是敲诈勒索罪中的暴力,其暴力程度要明显轻于抢劫罪。 (四)在暴力实施时间上的区别 符合两个当场,是对抢劫罪暴力的要求,即当场使用暴力与当场劫取财物。在抢劫的过程中实施暴力是对抢劫罪暴力实施时间上的要求。而敲诈勒索罪,并不要求当场取得财物,当事人可以以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在将来的某一时间交付财物。同时,也可以在被害人受到勒索后仍不交付财物的情况下,再将暴力施加于被害人身上。 在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上认为,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区分的关键在于:抢劫罪的认定强调两个当场的特征。而这两个当场分别是指当场使用暴力与当场取得财物。因此,两个罪在暴力实施的时间上是有重要区别的: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取财即为抢劫罪的本质特征;将来使用暴力与将来取得财物即为敲诈勒索罪。 正确把握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定性,对于区分两罪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原因在于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都是我们在实践中常会遇到的财产性犯罪。结合本案的案件事实:郝某等人当场对被害人实施了多次暴力行为,被害人受到了被告人持续、不间断的身体强制,暴力内容也是当场实现,笔者认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本质特征。 参考文献: [1]蔡勇.如何理解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中的暴力手段[J].中国检察官,2008(03). [2]周道鸾,张军主编.刑法罪名解释[M].3版.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532. [3]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7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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