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华锐风电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华锐风电于2011年1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主要从事风力发电设备的开发、生产和销售。韩俊良于2006年起任董事长、总裁,2012年8月卸任总裁,2013年3月卸任董事长。 2012年4月11日,华锐风电披露2011年年报: 确认风电机组收入1686台 营业总收入10,435,516,390.57元 营业总成本9,918,543,020.04元 营业利润529,215,613.35元 利润总额739,440,394.00元 报告期内风电工程项目适用的会计政策为商品销售收入。该年报签字董事为韩俊良、常运东、刘会、陆朝昌、王原、于国庆、张宁、张勇、赵鲁平。 受风电行业政策的影响,2011年全行业业绩急剧下滑。为粉饰上市首年业绩,在韩俊良安排下,华锐风电财务、生产、销售、客服等4个部门通过伪造单据等方式提前确认收入,在2011年度提前确认风电机组收入413台,对2011年度财务报告的影响为:虚增营业收入2,431,739,125.66元、营业成 本2,003,916,651.46元,多预提运费31,350,686.83元,多计提坏账118,610,423.77元,虚增利润总额 277,861,363.60元,占2011年利润总额的37.58%。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财务资料、相关机构的情况说明、涉案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华锐风电在2011年年报中通过提前确认收入的方式虚构营业收入、虚增利润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韩俊良直接授意、策划、组织了财务舞弊行为,是华锐风电2011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最主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陶刚作为时任华锐风电副总裁、财务总监,于建军作为时任分管客服部的副总裁,刘征奇作为分管市场部的副总裁,汪晓作为分管生产部的副总裁,均为公司分管重要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所分管的部门直接参与财务舞弊,是华锐风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常运东、刘会作为华锐风电时任董事、副董事长,陆朝昌、王原、于国庆作为华锐风电时任董事,张宁、张勇、赵鲁平作为华锐风电时任独立董事,在华锐风电2011年年报上签字,应当保证该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是华锐风电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02 审计项目整体情况 2012年4月9日,利安达作为华锐风电2011年年报审计机构,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利安达审字〔2012〕第1190号),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温京辉、王伟。华锐风电2011年年报审计项目的费用总额为95万元,利安达已收取。 温京辉称,他复核了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审计总结、审计报告等,并在重大问题上负责与客户管理层的沟通;对审计底稿,他只关注了母公司第1卷如审计计划等项目,对风险评估、内控测试类以及具体的科目底稿,他只是小部分关注一下。王伟称,他是签字会计师和现场负责人,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底稿都是由他复核。 03 审计工作的具体问题 (1)识别、评估舞弊风险因素存在缺陷 2011年,受国家风电行业政策的较大影响,华锐风电整体业绩出现大幅下滑,未见会计师执行相关审计程序以获取相应审计证据的风险识别轨迹,会计师对“竞争激烈或市场饱和,且伴随着利润率的下降”、“客户需求大幅下降,所在行业或总体经济环境中经营失败的情况增多”的风险评估结果是“不存在”,其风险评估结果与当时企业所处的行业状况明显不符。 (2)了解、评价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设计和有效性测试存在缺陷 会计师没有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对确认销售收入的流程控制点,如客服部提供的项目日动态表、货到现场后设备验收单进行描述或测试。 (3)执行收入循环审计程序存在缺陷 吊装单可靠性问题。华锐风电确认收入的关键证据即吊装单,会计师未对吊装单的可靠性进行合理判断。根据华锐风电2011年审计底稿,大部分吊装单仅有个人签字,而无业主方的盖章确认,会计师未对签字人员是否有权代表业主方签署吊装单进行有效验证;大部分吊装单未注明吊装日期,对于其吊装完成时点以及确认当期收入的合理性,会计师未予以充分关注。在吊装单存在上述严重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会计师未向公司索取项目日动态表、发货验收单等资料予以比对判断,未对吊装情况获取进一步的审计证据。 集中确认及合同执行问题。虚增或提前确认收入项目中有部分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异常,吊装单标注日期或收入确认时点为临近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存在资产负债表日前集中确认收入的情形。在审计底稿中未见会计师对上述情况的原因进行关注和分析,并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解决。 发货单问题。根据华锐风电披露的确认收入的会计政策,“货到现场后双方已签署设备验收手续”是确认销售收入的依据之一,根据华锐风电2011年审计底稿,会计师未取得货物发运、验收手续相关证据,未能按照公司既定的会计政策履行相应的审计程序。 函证问题。会计师在审计计划中将应收账款函证作为重点审计程序,会计师执行函证程序存在以下问题: 替代测试问题。会计师称他们对应收账款开票部分通过函证程序加以确认,而对于未开票部分、未回函客户、以及未函证的样本采取了替代测试,替代性测试中查看了吊装单、合同和项目回款,但其替代测试存在以下问题:未对部分未发函的函证样本进行替代测试。其替代性程序依赖的核心证据吊装单存在严重缺陷,在审计底稿 中未见会计师对合同执行情况异常、无回款的项目予以关注和分析,并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解决。 截止性测试问题。会计师在审计计划中将“进行期末截止性测试,结合公司的期后发生额,检查公司收入确认的完整性”作为收入应履行的重点审计程序。但会计师未有效执行截止性测试,没有对收入确认的关键依据吊装单进行有效验证,其对截止性样本选择的解释缺乏专业判断和应有的职业谨慎。 以上事实,有相关工作底稿、财务资料、相关机构的情况说明、涉案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利安达作为华锐风电2011年年报审计机构,其未勤勉尽责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关于“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 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温京辉、王伟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利安达在听证与申辩材料中提出,应当免予处罚: 我会认为,利安达关于不应承担责任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利安达改正,没收业务收入95万元,并处以95万元罚款; 二、对温京辉、王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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