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公安部作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认定及处理指导意见》“对机动车已安装号牌但未使用号牌专用固封装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在十日内到车管所申请换领并使用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综合平”明确了只警告不罚款的规定。然而,盐湖交警却对过往的外地小车,采取鸡蛋内挑骨头找毛病罚款,将车牌卸下,认为安装号牌固封内螺丝钉用胶水粘,罚款50元记12分,当场将驾驶证扣留,没有开具任何手续。 对驾驶货车养家糊口为生的司机来说,无疑使饭碗被砸,一家人生活陷入困境。为求公道,依法向盐湖交警上级主管公安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书,通过挂号信邮寄公安分局及时签收。可是,在法定的复议期限内,盐湖区公安局既没有做出不予受理告知书,也没有履行职责按法做出复议决定书,司机求饭吃再被盐湖公安局剥夺。 司机无奈,昨日奔赴千里来到盐湖交警大队,寻找领导祈求能依法行政给予纠正,来到堂堂高楼大厦盐湖交警大队,主管领导大队办公室无人给说明去向;找值班领导宣传科长对此罚款对与错不懂无法说清;寻找法制科长,回话不在单位不顾千里之外实际情况,要求等到下周一即挂断电话;再求助大队督查和法制人员,竟然是门外汉一问三不知,却是踢皮球高手,讲公安部交管局对记12分需使用一般程序处罚规定,却回应我山西就使用简易程序处罚,质疑扣留驾驶证没有依法开具强制凭证,竟厚颜无耻狡辩不需用开,活现现的演绎一副无赖地痞把戏! 盐湖区交警作出的罚单 盐湖区交警认定违法的主要事实 当事人向盐湖区公安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邮寄挂号信查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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