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取得不合规发票如何处理?
业务招待费中不合规发票不能税前扣除。如企业发生业务招待费100元,其中有不合规发票20元,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0000万元。(100-20)×60%=48万元,10000×0.5%=50万元,因此只能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48万元。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企业虽取得发票但未实际支付的佣金不能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因此,企业发生的境外医疗机构支出,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可以税前扣除。若税务机关对境外医疗机构开具的医疗费用收据有疑义,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购货方因提前付款而享受的现金折扣应冲减财务费用。现金折扣不属于向对方提供劳务的收款行为,也没有取得经营收入,只是享受了提前付款的价款减让,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准予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证实业务的真实性。 有的地方对此作出明确。如《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符合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第(五)款规定的现金折扣,可凭双方盖章确认的有效合同、根据实际情况计算的折扣金额明细、银行付款凭据、收款收据等证明该业务真实发生的合法凭据据实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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