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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一妻制(习俗)

 思想与生活家 2016-01-08

从对偶婚发展而来,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父权制代替母权制,世系与财产继承开始父系计算而形成。它的确立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并适应于整个文明时代。确立这种婚姻形式,主要由于私有制的发展,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里,男子掌握经济大权,女子处于从属地位。父亲的财产只能由出自父亲的子女继承,因此作为妻子必须严格保持贞操和对丈夫绝对服从。这种一夫一妻制只是对妇女而不是对男子而言的。在中国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男尊女卑,女子受男子统治,女子只能嫁给一个丈夫,而男子特别是剥削阶级的男子则可以实行重婚纳妾一夫多妻制。中国自西周建立中国传统礼教以来,就一直实行一夫一妻制,后世也一直遵行这一规定。《唐律疏议·户婚》中明确记载,“依礼,日见于甲,月见于庚,象夫妇之义”,“一夫一妇,不刊之制”。   

  1545年至1563年,在意大利特兰特召开的罗马天主教大主教会议上,一夫一妻制婚姻法正式实行。早在公元前1世纪,罗马帝政时代就已经确立了一夫一妻制的“神圣婚姻”,但那时还有自由离婚制度和公然纳妾的习俗存在。   

基督教教义认为,上帝造人,起初只造了两个人,也就是一夫一妻。因此,在神前发誓的婚约,是“安定而纯洁的婚姻”,是“神圣的持续”,既已结婚,就不得离婚。一夫一妻制自产生以后,就成为基督教国家婚姻制度的根本,也成为全世界婚姻制度的主流。但是,在一些非基督教国家里,一夫多妻制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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