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范执法行为,依法查处治安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公安部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中情节较轻、情节较重等情形进行了细化规定,本细化标准适用于依法尚不够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一、有关名词的含义 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及其对法律的解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 有关规定:是指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公共场所:是指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法规规定的车站、港口、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运动场、展览馆以及公共道路、广场、居民小区和向公众开放的其他公共娱乐、服务场所。 公共交通工具:是指供社会公众乘坐、运输的各种民用交通工具,如火车、公交汽车、电车、船舶、航空器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停放在库内或停留在车站、码头待用的公共交通工具。 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包括军用的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射击运动所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膛线枪、霰弹枪、火药枪、钢珠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等。 弹药:是指枪弹、炮弹、手榴弹、地雷等具有杀伤能力或其他特殊作用的爆炸物品,还包括各种土制爆炸物品及爆炸装置。 多次:是指三次以上(含三次);多人:是指三人以上(含三人);人数较少:是指二人以下(含二人)。 受过处罚:是指在二年内受过治安处罚,或受过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未满四年。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文及细化裁量标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情形: (一)扰乱单位秩序情节较重的情形: 1、在单位内损毁办公用具、门窗等物品,造成财产损失价值300元以上的,或毁坏重要文件、资料无法弥补的; 2、无理取闹,推拉、纠缠、辱骂、围攻或者威胁、殴打单位工作人员,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恶劣影响等后果的; 3、围堵、封闭单位的主要出入通道,造成交通堵塞2小时以上或有其他较恶劣情形的; 4、在单位静坐、示威、喊口号或采取其他方法扰乱单位秩序,经多次劝说拒不离开,影响恶劣的; 5、占据单位工作场所,经多次劝说拒不离开的; 6、因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受过处罚的或者多次扰乱单位秩序的; 7、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积极参与者; 8、以丢弃老、弱、病、残、幼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为手段或以自杀、自残相威胁等手段扰乱单位秩序,不听劝阻的; 9、在省、设区的市党政机关,国防,重要新闻单位,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等单位及重要场所实施的; 10、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较重的情形: 1、在公共场所故意起哄闹事,制造混乱,造成恶劣影响的; 2、阻碍、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秩序,或者采取其他行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公共场所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秩序混乱等较为严重的后果的; 3、在公共场所采取穿孝衣、抬花圈、打横幅、举标语、喊口号、散发传单、演讲、静坐、下跪、扬言自杀、自残或其他方法,制造影响、扰乱公共秩序,不听劝阻,造成恶劣影响的; 4、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受过处罚或者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5、在省、设区的市重要会议等重大活动期间,在主要活动场所及周边实施扰乱行为,不听劝阻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三)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情节较重的情形: 1、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不服从管理或者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滋事打闹,不听劝阻,或者谩骂、侮辱、殴打司乘人员,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运行秩序的; 3、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行为受过处罚或者多次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四)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情节较重的情形: 1、非法拦截、强登、扒乘交通工具,影响正常行驶的; 2、非法拦截、强登、扒乘交通工具,造成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损毁等后果的; 3、因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受过处罚,或多次非法拦截、强登、扒乘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五)破坏选举秩序情节较重的情形: 1、采取撕坏选票、毁坏票箱或者破坏其他用以选举的物品等行为扰乱选举秩序的; 2、以暴力、威胁、侮辱等手段干扰选举的; 3、因破坏选举秩序受过处罚或多次故意扰乱选举秩序的; 4、以其他方式扰乱选举秩序,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采取暴力、威胁、结伙等手段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聚众实施的首要人员和骨干人员; (三)造成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等较重后果的; (四)致使活动的正常进行受到影响的; (五)造成大型活动现场秩序混乱的; (六)不听民警及工作人员劝阻,多次实施的; (七)因违反本条规定被公安机关处理,又实施上述行为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情节较轻的情形: (一)影响较小的; (二)尚未造成较严重后果,积极悔改,主动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情节较重的情形: (一)组织或积极参与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多次或持械参加结伙斗殴的; (三)多次追逐、拦截他人,或者追逐、拦截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四)追逐、拦截他人并有侮辱性语言、挑逗性动作或采用暴力威胁手段的; (五)使用器具或驾驶机动车等手段追逐、拦截、随意殴打他人的; (六)多次或者结伙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300元以上的; (七)因寻衅滋事行为受过处罚的; (八)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九)对精神病人、残疾人、妇女、未成年人或者70周岁以上的老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 (十)在公共场所结伙斗殴造成较恶劣影响的; (十一)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情节较轻的情形: (一)造成后果较轻且本人有悔改表现的; (二)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故意对政府、军队、民航等无线电通信系统进行干扰的; (二)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 (三)造成一定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情节较重的情形: (一)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多次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并造成危害的; (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受到破坏或者造成后果的; (三)多次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有效运行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造成后果的; (五)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情节较轻的情形: (一)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数量达不到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刑事立案标准数量五分之一; (二)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危险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情形: (一)非法携带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主动、全部交出的; (二)不明知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而携带,经指出后主动交出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情节较轻的情形: (一)造成损失较小的; (二)经劝阻及时纠正的; (三)对行车安全影响不大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经劝阻不听或经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三)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的; (四)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设施2处(个)以上的; (五)在人员车辆来往密集的道路上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客观表现: 1、未经许可,擅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2、超过核准人数的; 3、场地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如场地建筑不坚固,有发生倒塌坠毁的可能性; 4、消防设施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如灭火器超过使用期限、没有按照规定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通道和紧急通道被占用,一旦发生事故,消防车不能开进,人员无法疏散、逃离现场的情形等。 情节较轻的情形: 1、经公安机关指出后,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情节较轻的情形: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较轻: 1、无暴力强迫手段且对表演人员的身心健康影响较小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较轻: 1、未使用暴力手段强迫、劳动强度不大、时间较短且对被侵害人身心健康危害较小的; 2、主动赔偿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较轻: 1、未使用殴打、捆绑、侮辱等手段,非法限制人身自由1人次且未满4小时的; 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时间未满2小时,对他人生活影响较小的; 3、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经劝阻及时退出的; 4、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情节较重的情形: (一)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或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 (二)多次实施上述行为或者对多人实施的(第五项除外); (三)以泼抹粪便、送花圈等较恶劣的手段、方式侮辱他人的; (四)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情节较轻的情形: (一)亲友、邻里、同事、熟人之间因纠纷引起,双方均有过错的; (二)在校学生、未成年人之间发生殴打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过错行为引起且后果较轻的; (四)伤害后果明显轻微的; (五)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裸露身体一般是指故意裸露出身体的阴私部位。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情节恶劣: (一)引起群众围观或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的; (二)多次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 (三)向异性或未成年人裸露的; (四)有挑逗性行为或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情形: (一)未使用暴力等恶劣手段的; (二)主动偿还或者支付有关费用,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显著轻微的,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总则部分“治安管理处罚应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等有关规定,减轻或不予处罚。 情节较重的情形: (一)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行为情节较重的情形: 1、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财物价值500元以上的; 2、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财物价值不到500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行为曾受过处罚或者多次实施的; (2)盗窃、诈骗、敲诈勒索残疾人、未成年人、70周岁以上的老人、低保人员或收入在低保水平以下的生活困难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3)盗窃、诈骗、敲诈勒索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款物的; (4)入室、结伙、流窜实施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的; (5)携带、使用器械、专业工具盗窃的; (6)盗窃非军用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 (7)盗窃正在使用的公共安全物品的; (8)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诈骗、敲诈勒索的; (9)在医疗场所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病人或者陪护人员的; (10)在学校及其周边对在校学生实施的; (11)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哄抢、抢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情节较重的情形: 1、哄抢财物价值300元以上,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500元以上,抢夺财物价值100元以上的; 2、哄抢财物价值不到300元,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不到500元,抢夺财物价值不到100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哄抢、抢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曾受到过处罚或者多次实施的; (2)哄抢、抢夺、故意损毁残疾人、未成年人、70周岁以上的老人、生活困难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财物的; (3)哄抢、抢夺、故意损毁军用、警用物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4)聚众哄抢、故意损毁财物的首要人员和骨干人员; (5)结伙或在夜间实施抢夺的; (6)驾乘交通工具抢夺的; (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严重: 1、拒不执行决定、命令情节恶劣的; 2、带头抗拒执行决定、命令的; 3、因拒不执行决定、命令,造成抢险抗灾等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4、因拒不执行决定、命令,给国家、集体、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严重: 1、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首要人员和骨干人员; 2、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一定后果的; 3、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的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通行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严重: 1、以挖掘壕沟、设置路障等方法阻碍特种车辆通行的; 2、聚众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通行的; 3、不听劝阻,故意阻挡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4、造成一定后果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严重: 1、以驾驶机动车及其他危险方法,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 2、聚众强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首要人员和骨干人员; 3、冲闯警戒带、警戒区造成较恶劣影响或者较严重后果的; 4、经教育劝导后拒不退出警戒区域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情节较轻的情形: (一)社会影响较小,对当事人影响不大,造成损失较少的; (二)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情节较轻的情形: (一)尚未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伪造、变造、倒卖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5张以下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未取得实际利益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不听制止,强行进入、停靠的; (二)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拒不驶离的; (三)多次擅自进入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而不报告,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通缉人逃脱的; (二)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而不报告,并阻挠他人报告或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故意隐瞒的; (三)因违反本规定受过处罚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二)因违反本条规定受过处罚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导致违法犯罪嫌疑人逃脱或者赃物无法追回的; (二)多次收购的; (三)收购数量较大或者价值较高的; (四)造成收购的赃物损毁、无法追回,影响公安机关正常办案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情节较重的情形: (一)造成一定后果的; (二)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上述行为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不听制止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发生交通事故或者造成他人机动车、航空器、机动船舶损坏的; (二)偷开救护车、消防车、军车、警车等特种车辆的; (三)偷开军用、警用、海事、救援等特种机动船舶、航空器的; (四)偷开机动车、航空器、机动船舶从事非法活动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的; (六)造成较大损失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严重: 1、破坏程度较严重的; 2、引起民族纠纷、民族矛盾或者其他后果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严重: 1、造成群众围观、秩序混乱,或者交通堵塞的; 2、社会影响恶劣的; 3、停放2小时以上的; 4、伴有侮辱性、煽动性、鼓动性等言论和行为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情形: (一)已谈好价钱或给付钱物,着手实施,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二)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情形: (一)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未遂的; (二)卖淫行为未遂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情形(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传播淫秽物品及信息的除外): (一)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书刊等10册以下,图片50张以下,影片2部以下,音像制品5盘以下; (二)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移动通讯终端等复制、出售、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5个以下,淫秽音频文件10个以下,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20件以下的,或者实际点击数1000次以下的; (三)通过声讯台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语言信息20人次以下的; (四)非法获利200元以下的; (五)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为赌博提供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一)为赌博提供条件,非法获利500元以上的; (二)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机的; (三)为赌博场所、赌博人员充当保镖,或者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或者为赌场多次接送参赌人员的; (四)向参赌人员放贷的; (五)为赌博提供条件受过处罚,又实施该行为的; (六)组织、招引他人赴境外赌博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一)在公共、娱乐服务场所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二)参与赌博人数8人以上的; (三)人均参赌金额5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2000元以上的; (四)因赌博受到处罚,又赌博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情节较轻的情形: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主要指大麻)不满500株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毒品原植物种子不满5克、大麻植物种子不满10克或者罂粟幼苗不满50株、大麻幼苗不满500株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罂粟壳不满5千克的; (四)非法使用罂粟壳不满500克的; (五)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情节较轻的情形: (一)非法持有鸦片20克以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克以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如苯丙胺类毒品2克以下,大麻油100克以下,大麻脂200克以下,大麻叶及大麻烟3千克以下,可卡因1克以下,吗啡2克以下,杜冷丁5克以下,盐酸二氢埃托啡针(片)剂10支(片)以下(每针、片0.2毫克以下),咖啡因5千克以下,罂粟壳5千克以下的; (二)无主观恶意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欺骗医务人员开具少量麻醉、精神药品且未造成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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