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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案例】残疾人监护起风波,调解员巧妙化干戈

 z方清 2016-01-18


  • 作者:马路娣

  • 上海市长宁区北新泾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居民李某到街道人民调解窗口反映:其妹妹瘫痪在床,侄女智障,侄子作为监护人监护不力,在房屋动迁及日常生活中没有履行监护职责,损害了妹妹和侄女的利益,要求进行调解。


据了解,李某的妹妹为一家三口,母亲系植物人,已卧床多年,姐姐智障且听力不佳,经鉴定为智力障碍4级,办理了残疾证,弟弟是二人的监护人。


平时,姐姐与弟弟分开居住,日常起居多由小阿姨李某照顾,姐姐认为弟弟平时对她不够关心,与弟弟关系有所疏远。去年,家中房屋拆迁,分到大、中、小三套住房,由于只有弟弟一人有行为能力,拆迁事务都由弟弟操办,姐姐不满弟弟对房屋的处理,要求分得自己的一份,必须将自己的名字写入房产证,拆迁办也以家庭内部有纠纷为由没有办理房屋入户手续。


同时,姐姐认为弟弟是自己的监护人,要照顾好自己的日常起居,否则就不要他做监护人。照顾姐姐的小阿姨认为弟弟在房屋拆迁中没有考虑母亲和姐姐的份额,没有尽到监护职责,而自己对侄女照顾居多,要求变更监护人。


弟弟认为,不是自己不愿意多照顾姐姐,而是姐姐对她有成见,不接受自己。而动迁房产分割,不仅仅是母亲姐弟三人,还有自己妻子和胎儿的份额,而且房子给姐姐,担心她会被欺骗,自己会尽到照顾职责,姐姐有没有房产无关紧要。


调解过程:


由于该案涉及到房屋动迁、残疾人保护、监护制度、家庭共有财产等一系列问题,双方各执一词,我认为要调解好本案,必须了解清楚案件的来龙去脉,全面地掌握情况,也要处理好一家人的关系,保障好残疾人的利益。


首先,我来到动迁公司,调阅了当时房屋动迁的详细材料,了解了动迁房屋和财产的分配原则,动迁安置对象为母亲、姐姐、弟弟、弟媳和弟媳腹中胎儿5人。


房屋总面积为220平方,其中大套90多平方,中套70多平方、小套50多平方,除动迁房屋外,家中另有2套住房,姐弟各住一套。


其次,为了解姐姐的日常生活,我走访了残联、居委会等,了解到姐姐有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小阿姨住得近,经常来照顾她一日三餐。姐姐对弟弟心中也有怨怼,所以弟弟也渐渐地来得少了。但双方实际上并没有大的矛盾冲突。


我先与姐姐、小阿姨进行了分析,从法理角度讲,弟弟是姐姐的法定监护人,虽然弟弟在监护过程中有所疏忽,但他还是尽到义务的,也愿意将动迁房屋进行合理分配,将姐姐的名字写入产权证。


维护被监护人的权益,不是换一个人这么简单就能解决问题,姐弟之间有误会,但亲情还在,一家人没有必要闹得不可开交。


如果经过调解,能够让姐弟关系恢复,是保护姐姐的最好办法。姐姐和阿姨同意了我的说法,但也提出要看弟弟的表现。


然后我与弟弟沟通,让他明白姐姐是残疾人,作为监护人,一定要保护好被监护人的利益,不能随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损害她的利益。同时,要尽到监护职责,姐姐虽然有智力障碍,但她并不是无知觉的人,在一日三餐之外,也要注意亲情的培养,尽量尊重、满足姐姐的正常需求,否则监护人的意义何在?


他也讲出了他的顾虑;原来,他愿意给姐姐一套房子,但担心姐姐现在对自己有意见,会在阿姨或其他人的劝说下变更监护人,怕姐姐守不住自己的财产,反而对姐姐不利。


我劝告他,被监护人是无法自己处置房产的,必须监护人同意才能处置处分。他是姐姐的法定近亲属,只要他尽到监护职责,是不能剥夺他的监护权的。


经过劝导,姐弟二人情绪有所缓和,表示愿意协商。


随后,我提出自己的看法:三套房屋应当根据份额进行合理分配,姐姐分的面积不应少于1/5,弟弟不与姐姐一起生活,故应每月给与姐姐一定的生活补贴,且要经常关心照顾好姐姐。


最后,在残联组织、居委会和小阿姨的见证下,姐弟二人达成协议:


一、动迁分配的小套房屋归姐姐所有,由弟弟进行简单装修后给姐姐居住使用。


二、弟弟每月贴补姐姐生活费2000元。


三、弟弟应定期看望姐姐,及时解决姐姐生活中的问题。


调解心得:


这件家庭矛盾纠纷涵盖因素多,有监护人权利义务问题、有残疾人保护问题、有动迁房屋分配问题等等,还有案外人的参与,各种复杂因素交错,导致调解难度很大。对于此类纠纷,我认为工夫在案外:


一、全面掌握信息是调解的基础。由于一方当事人是智障,因此相关情况多从另一方当事人处了解,这就容易造成信息收集的片面性,影响判断。


因此,我从小阿姨、动迁公司、居委、残联等多处走访,综合收集与案件可能有关联的情况信息,从而对案件有了整体的了解和把握。


二、残疾人的利益保护很重要。不能仅仅考虑案件的一时解决,还要考虑到作为残疾人士,姐姐将来的监护问题,在当前的情况下,变更监护人不代表就能使姐姐得到更好的保护,弟弟作为姐姐的近亲属,做监护人对姐姐是有利的。


为了更好地保护残疾人,我邀请了残联和小阿姨,见证协议的签订,并监督协议的履行。


三、家庭纠纷调处要考虑社会效果。促进家庭和睦、减少家庭成员之间的对立,从源头上解决矛盾的根源,是调处家庭矛盾纠纷的首要考虑。


通过唤起当事人的亲情,让双方增强沟通和交流,站在对方的角度、立场来思考问题,能够“将心比心”,使双方互谅互解。


本案中,弟弟认为姐姐是智障人士就忽视了姐姐的想法,姐弟之间缺乏沟通,造成关系疏远,产生误会,我着重对姐姐进行了疏导劝解,让她看到弟弟调解的诚意,减少她对弟弟的对立情绪,使调解工作有效展开。


通过这次调解,结合其他一些案列,我感到监护制度的落实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现有法律对监护职责和义务规定得比较笼统,应当对监护职责和违反监护职责的法律后果情形进行细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其次,本案中被监护人有房产及房产收益作为保障,如果被监护人无财产,如何保障?


最后,当被监护人法定近亲属不履行职责或无法定近亲属担任监护人时,残联、居委会、所在单位如何保障被监护人利益,履行监护职责。这些问题还有待法律对监护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

· 上海市首席人民调解员案例汇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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