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 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收人钱替人办事,往往形成受贿罪与渎职罪的牵连犯,何时从一重何时数罪并罚?有一个规律,只有当受贿罪与刑法第 399 条的四个罪名发生牵连时才从一重,其他的情形一律数罪并罚,这四个罪名依次是: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4、私放在押人员罪,必须是单方的私放行为。明知在押犯实施犯罪而私放,成立本罪(实行犯)与对方犯罪(帮助犯)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理,对此,可参见 2011/2/56 之 D 项。 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的考点 1、注意规定,是指在刑法中已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重申相关规定的内容,以提醒司法人员注意的规定。即使不设注意规定,也存在相应的法律适用根据。例如,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6 条第 2 款规定: “与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共同实施抗税行为的,以抗税罪的共犯依法处罚”。又如,《刑法》第 156 条规定:“与走私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2、法律拟制,是指将与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转化型抢劫。根据《刑法》第 269 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3、如果没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于犯盗窃罪,为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的行为,就不得认定为抢劫罪。此系法律拟制。 4、如果没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就不得认定为抢劫罪。此系法律拟制。 5、即使没有《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盗窃信用卡并在ATM 取款的行为,也能认定为盗窃罪。此系注意规定。 6、即使没有《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于保险事故的鉴定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实施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 也应当认定为保险诈骗罪的共犯。此系注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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