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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民法必须掌握的考点之十六

 诗心竹梦 2016-01-20


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1、给付是履行道德上的义务。

如对亲属误以为有扶养义务而扶养;对救助自己生命的人支付报酬。
2、债务人为清偿未到期债务而给付

债务人于未到期的债务因清偿而给付的,不得请求返还。(自愿提前清偿债务)
3、明知无债务之清偿

非债清偿,构成不当得利,本可以请求返还。对明知无债务之清偿,出于禁止出尔反尔原则(venire contrafactum proprium)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为给付,再请求返还,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不许之。
4、因不法原因而给付

(1)因不法原因而给付,如支付赌债、支付嫖资等。
(2)但不法原因仅在受领一方存在的除外,如对绑架者支付赎金;索贿。
5、强迫得利

受损人因其行为使受益人受有利益,但违反了受益人的意思,不符合其经济计
划的情形。就受益人整个财产,依其经济上计划认定其应偿还的价额为零,不
必返还。
6、反射利益

一方虽因一定的行为或事实而受益,但并未致他方损害的情形。反射利益并不
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效果
一般返还范围(原物与孳息)
法定孳息(利息、租金):应予返还;
收益(经营所得、投资所得):应予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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