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要是短期行为,以获取差价为目的。股权投资,主要是从被投资企业的成长中获取收益。股票投资可以看作是股权投资的一种表现形式。本文从企业和个人的角度探讨投资主体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进行投资的相关税务处理问题。个人持有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但对其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所缴税额的高低与持有股票时间长短相关。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9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以财税〔2015〕101号印发《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自2015年9月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外,个人持有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也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税收优惠期间为: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为免税收入,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其中应注意三个关键免税条件:第一,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为免税收入。故居民企业投资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不免税。第二,居民企业“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不包括间接投资。直接投资一般是指投资者将货币资金直接投入投资项目,可以拥有全部或一定数量的被投资企业的资产及经营所有权,直接进行或参与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但是税法并没有针对直接投资的范围和内涵作出具体的判别标准。间接投资一般被认为企业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等证券进行投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对股票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问题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解释,将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时间短于12个月的股息红利收入排除在免税范围之外。由此可见,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获得股息红利收入,持有时间短于12个月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且满足其他条件,则可以作为免税收入。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要分情况处理。第一种情况: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与其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且连续持有被投资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的时间超过12个月,则属于免税收入。第二种情况: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与其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或虽有实际联系,但持有时间短于12个月的,应该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的合伙企业是指由自然人组成的合伙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故合伙企业投资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应由各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对于计税基础,根据规定,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故个人取得股票股利,应该按取得的票面金额为计税基础,适用税率为20%。从原则上来讲,股票股利是股份公司使用留存收益派发的,可以理解为被投资企业使用留存收益向股东派发股息红利,投资企业再以分配的股息红利来增加股本,故取得股票股利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根据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而股票股利也属于权益性投资收益,故如果满足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条件,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票股利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对于合伙企业取得股票股利并没有专门的税法规定,但是股票股利是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中进行分配的,可以看做是股息红利,依据国税函[2001]84号文对合伙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的规定纳税。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税率。个人股权转让包括7种情形:出售股权;公司回购股权;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以股权抵偿债务;其他股权转移行为。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试行)》规定,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依照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为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股票投资作为股权投资的表现形式之一,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例如:甲企业对乙企业进行投资,投资金额为500万元,占乙企业股权比例为20%,2014年乙企业税后利润为200万元,尚未进行利润分配。2015年2月甲企业将该股权以1000万元转让给丙公司。A企业应确认转让所得为:1000-500=500(万元);而非:1 000-500-200×20%=460(万元)。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前述规定处理。对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针对个人转让限售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9号)有关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企业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计入企业的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限售股转让所得为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按照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进行股票投资的支出除了投资成本、缴纳的个税或企业所得税以外,还涉及到印花税和营业税。印花税实行单边征收,税率1‰,不管投资主体为个人、公司还是合伙企业,均需缴纳。对于营业税,依据投资主体的不同,适用不同的规定。根据营业税相关规定,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故投资主体为企业时,进行股票买卖需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但是根据现行营业税规定,公司从事的金融资产处置业务,出售转让股权不征收营业税。即股票转让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而合伙企业不适用免税优惠,故合伙企业买卖股票需要缴纳营业税。但投资主体为个人或合伙企业时,股权转让适用免税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具体来讲,对于投资企业因投资终止取得的清算资产分为股息红利所得和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投资企业取得的清算资产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股息所得。由于留存收益属于税后利润,故该部分股息红利满足条件可以作为免税收入。例如:A拥有B公司15%的股份,投资成本为500万元,2012年6月,B公司因故进入企业清算程序。根据规定,A公司从B公司取得了清算资产350万元。其中,属于从B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取得的资产为140万元。则A公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确认的投资转让损失为290万元(350-140-50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1号公告)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合伙企业的所得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来处理,合伙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清算资产可以参照个人从被投资企业取得清算资产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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