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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年度报告(2015)

 司法小曹王小明 2016-01-25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数据来源:北大法宝法律专业数据库pkulaw

数据范围:截止2015年12月31日

检索路径:刑事指导性案例的援引应用

应用概述:

  截止2015年12月31日,“两高”共发布了32个刑事指导性案例,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6批刑事指导性案例,共计23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11批指导性案例,涉及刑事的共有9个[*]。但是,经研究人员分析检察院的法律文书和法院的裁判文书发现,这些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情况并不理想。

  目前,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23个刑事指导性案例中,尚未发现被应用于司法实践的现象;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9个刑事指导性案例中,也仅发现了4个被应用于司法实践,即指导案例3号、11号、12号和13号,援引这4个指导性案例的案例,即应用案例,共有10个,其中,应用频率最高的是指导案例13号,其应用案例共有6个,其次为指导案例11号,其应用案例共有2个,最后为指导案例3号和12号,其应用案例均为1个。这10个应用案例主要集中在河北、广东、浙江、湖北、四川和贵州省,且以中级法院和二审程序为主、其涉及的罪名包括贪污,受贿,故意伤害,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和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

  另外,为了进一步探究“两高”刑事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的空间和领域,本报告从以下三个角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调研:(1)刑事指导案例发布后,同类案件的审结情况;(2)刑事指导案例发布后,其所在的省市审结同类案件的情况,以浙江省为例;(3)刑事指导案例发布后,其审理法院审结同类案件的情况,以上海市为例。调研结果显示,无论是从整体看,还是从局部地域或审理法院看,刑事指导案例发布后,其同类案件的审结数量还是相当可观的,故其司法应用的空间和领域是存在的,只是,目前我国的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还不够完善。

北京大学法制信息中心

北大法律信息网

指导性案例研究组

2016年1月

引言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已逐步确立。截至2015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不仅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有关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性文件[1],还据此发布了多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刑事指导性案例共有32个。为了深入了解这些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具体发布和应用情况,本报告将以“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中的数据作为研究对象,从多个角度对此展开讨论和分析。

一、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情况

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已陆续发布了六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均为刑事案例,共计23个;最高人民法院已陆续发布了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涉及刑事领域的共有9个。由于以上发布主体的不同,刑事指导性案例所呈现出的特点和规律也不尽相同,所以,下面本报告将从不同的角度出发,通过图表对比的方式,对二者进行比较分析:

(一)发布规律

从图1和图2可知,在刑事领域,尽管“两高”对指导性案例的筛选和发布存在差异,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二者无共同之处。相反,我们可以通过对比分析的方式将二者所呈现的共同规律作如下归纳:

图1: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情况
图2: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情况

1.发布频率呈上升趋势

根据图1,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六批指导性案例,可以看出,第一批和第二批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时间间隔长达约2年之久,而之后每两批发布的时间间隔逐渐拉近,大概7-9月的时间即可发布一批新的指导性案例。

根据图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可以看出,在发布初期,并不是每一批都含有刑事指导性案例,比如第二、五、六批。但是,后期却呈现出对刑事案例的关注,尤其是第七、八批,连续两批均含有刑事指导性案例。而且第九批即使没有专门发布刑事指导性案例,也有两个是涉及刑事领域的司法赔偿案件。

综上所述,对于刑事指导性案例而言,无论发布主体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还是最高人民法院,未来的频率均有可能呈现继续上升的趋势。

2.发布数量相对稳定

根据图1和图2的发布日期,可已推知,“两高”发布的刑事指导性案例,每批的数量是比较稳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一般为3-5个;最高人民法院一般不超过2个,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两高”发布的刑事指导性案例尽管数量并不固定,但是却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范围内。

3.审结及生效日期比较集中

根据图1,可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除检例11号的生效日期为2005年以外,其余的生效日期均为2009年以后的,且以2009、2010、2012和2013年生效的居多,约占86%。根据图2,很显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9个刑事指导性案例,其审结日期不仅均为2009年以后,且均集中在2009年-2013年这个范围内,其中,审结日期为2011年有5个,约占55.6%。综上所述,无论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还是最高人民法院,最终遴选的指导性案例都主要集中在近几年,尤其是2009年-2013年。

(二)案例特点

“两高”对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既有共性,又存在差异。下面本报告将采用图表对比的方式,对其共性和差异性进行深入分析,进而归纳和总结出其指导的范围和重点。

1.共同特点

(1)案例来源均以东部地区为主,尤其是北上广浙等经济发达的省市。

图3:“两高”刑事指导性案例地域分布

从图3可以看出,截至目前,“两高”刑事指导性案例主要来源于15个省市,且多位于东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案例共涉及11个省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共涉及7个省市;而二者共同涉及的省市共有3个,即上海市、江苏省和浙江省。此外,由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刑事指导性案例比较多,所以其涉及的各个省份的案件数量也比最高人民法院的要多,尤其是北京市和广东省的数量,目前已占绝对优势。由此可以得出,“两高”刑事指导性案例来源的地域分布规律为:以东部地区为主,尤其是北上广浙等经济发达的省市。

(2)案例类型均以侵犯人身、财产和职务类犯罪为主。

图4:“两高”刑事指导性案例类罪名分布

根据犯罪客体的不同,刑法分则将犯罪分为10大类型[2],从图4可以看出,截至目前,“两高”发布的刑事指导性案例共涉及了7个类型。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案例共涉及6个类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共涉及5个类型;而二者共同涉及的类型有3个,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和贪污贿赂罪。由此可以得出,“两高”发布的刑事指导性案例的类型所呈现出的共同规律为:以侵犯人身、财产和职务类犯罪为主。

(3)案例编写结构均包含理由阐述部分,但论述不够充分。

因发布主体不同,刑事指导性案例的编写结构也不完全一致,根据调研的情况,最高法的编写相对于最高检而言要规范一些,其每一个指导案例均由七部分组成,即标题、关键词、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及裁判理由。而最高检则比较灵活多变,由最初的四部分,演变为六部分,最终基本确定为八部分,即标题、关键词、基本案情、诉讼过程、抗诉理由、终审判决、要旨、相关法律规定。但是,尽管如此,二者的编写结构还是有共同之处的,均包括理由阐述部分,即裁判理由和抗诉理由。不过,经调研,发现二者该部分的论述也都不够充分,下面以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字数为例,统计如下:

图5:最高检刑事指导性案例字数统计

图6:最高法刑事指导性案例字数统计

尽管单纯从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字数角度,来考察其理由阐述是否充分并不严谨,但是,至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或者某个侧面上反映出,其确实对原文进行了严重的缩减。根据图5和6可知,虽然“两高”发布的刑事指导性均包含理由阐述部分,但是,其正文的字数并无明显的上升趋势,而仍然保持在1000-2500的范围内上下波动,其对原文进行了严重的缩减,导致理由阐述部分不够充分。

(4)案例的指引依据均侧重于刑法分则。

图7:最高检刑事指导性案例指引依据  图8:最高法刑事指导性案例指引依据

根据上文对“两高”刑事指导性案编写结构的分析,可知,相关法条是其不可或缺的内容之一。在一篇指导性案例中,相关法条与其裁判要点是相呼应的,裁判要点的总结往往来源于相关法条。因此,相关法条是“两高”发布刑事指导性案的重要依据。图7和8正是根据刑事指导性案的相关法条所做的分类,即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根据上图,很显然,“两高”发布的刑事指导性案的指引依据,均更侧重于刑法分则。

2.不同特点

(1)最高法的案例均已审理终结,而最高检的部分案例未经审理即告终结。  图9:“两高”刑事指导性案例处理程序

此处所谓的处理程序,应做广义的理解,其既包括法院的审理程序,也包括检察院的处理程序。其中,初审、终审、再审和死刑复核是法院的审理程序;而不予核准追诉则是检察院的处理程序。根据图9的统计情况,不难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刑事指导性案例均已经进入了法院的审理阶段,且以初审和终审为主;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刑事指导性案例则有一部分因未核准追诉而终结于审查起诉阶段。

(2)最高检的案例以中级法院审理为主,而最高法则更倾向于高级法院。

图10:“两高”刑事指导性案例审级分布

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3个未核准追诉的刑事指导性案例外,其余的29个案例均已经法院审理并作出生效裁判。而图10正是在此基础上对审理法院的级别进行的数据统计,从整体上看,这29个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审级多集中在中级和基层,其比重约为65.6%。但是,从“两高”分别发布的情况看,很明显,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刑事指导性案例更多的是集中在中级;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刑事指导性案例则不存在中级法院审理的情况,其更倾向于遴选高级法院审理的案件。

(3)最高法的案例均为实体性指引,而最高检的部分案例系程序性指引。

  图11:最高检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内容图

图12:最高法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内容

根据案例的裁判要点(或要旨)所指引的方向和内容,可将“两高”发布的刑事指导性案例分为两大类,即实体性指引和程序性指引。其中,实体性指引针对的是定罪量刑,而程序性指引针对的则是诉讼过程。

从图11和12可以看出,“两高”发布的刑事指导性案例均侧重于对实体问题的指引,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其发布的刑事指导性案例均为实体性指引。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则与之不同,其从发布指导性案例的初衷出发,不仅注重对实体问题的指引,还兼顾了对程序问题的指引,其所占比例分别为65%和35%。

(4)最高法倾向于重申法律及司法解释,而最高检则更关注司法政策指引。

图13:“两高”刑事指导性案例的类型

根据刑事指导性案裁判要点所反应的问题,可以将其分为四大类,即“回应公共议题”型、“考虑被害人诉求”型、“重申司法解释”型和“拓展司法解释”型。其中,只有“拓展司法解释”型的指导性案例才真正符合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应有之义,对司法实践具有直接的指导作用。[3]

根据上述分类,结合笔者对每篇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的理解,本报告将其分为五大类,并进行了数据统计,即图13,从该图中不难发现,“两高”发布的刑事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均以“重申法律及司法解释”为主,而对于真正有司法实践指导意义的类型,即“拓展司法解释”型,却很少涉及,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其发布的“重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案例,占其发布总量的54.5%。另外,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而言,与最高人民法院最大的不同在于,其发布的案例不仅以“重申法律及司法解释”为主,其更加重视对司法政策的指引。

二、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

自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现已有五个年头了,作为司法案例改革的第一个五年,其在实践中的实施情况究竟是怎样的呢?为了从整体上了解“两高”发布的32个刑事指导案例的应用情况,本报告分别以指导案例、检例、标题、编号等作为关键词,在“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中进行全文同句检索,然后通过人工分析和排查,发现共有4个刑事指导性案例被应用于司法实践,且均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即指导案例3号、11号、12号和13号。而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刑事指导案例,无论是从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角度,还是从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角度,目前均未发现其被援引的情况。故下面本报告仅针对以上4个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应用进行对比分析和归纳总结。

(一)刑事指导案例应用情况统计

1.从整体情况看,应用比例比较低

根据表1,不难发现,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了9篇刑事指导案例,其中,已被应用的共涉及4篇,未被应用的共涉及5篇,各自所占的比例分别为44.4%和55.6%,由此,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刑事指导案例中,已被司法应用的案例所占的比例明显低于未被应用的比例。

2.从个案情况看,应用频率不高

表1显示,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9个刑事指导性案例,有4个已被应用于司法实践,应用的次数共计10次,即应用案例共有10个。不过,这4个指导性案例被应用的具体频率都不高,其中,应用频率最高的是指导案例13号,也仅有6次;然后,依次为指导案例11号、3号和12号,被应用的次数分别为2、1和1。

表1:最高法刑事指导性案例应用情况

(二)刑事指导性案例与应用案例对比分析

通过上文的数据分析,在对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情况已有基本了解的基础上,下面,本报告将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从案由分类、地域分布、法院级别和审理程序角度出发,对指导性案例及其具体应用进行深入的剖析。

1.应用案例的案由往往与指导案例属于同类案由

根据表2,刑事指导性案例及其应用的案由分类情况,可知,除指导案例11号以外,其余的指导案例尽管其罪名与应用案例的罪名不完全一致,但是,在某种程度上,却属于同类罪名。比如,指导案例13号“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的罪名为“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其6个应用案例的罪名分别为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和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而这3个罪名却均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

表2:指导性案例与应用案例案由对比情况

2.应用案例不受指导性案例来源地域限制

案件的地域分布,是指案件的审理法院所在行政区域的分布情况。根据表3可知,应用案例的地域分布并不受指导案例来源地域的限制。比如,指导案例13号,其本身是由浙江省的人民法院审结的,而其应用案例却不仅仅局限于浙江省人民法院,其还涉及广州省和贵州省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由此可知,指导案例的效力是及于全国范围的,其应用既不受案件审结地的限制,也不受案件发布地的限制。

表3:指导性案例与应用案例地域对比情况

3.指导性案例可以突破审级限制且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案件的审理级别,特指审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的级别。目前,我国人民法院共分四级,即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单纯从审理级别上看,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是不可能对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具有指导作用的,但是,根据表4中指导案例13号可知,一旦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被遴选为指导性案例,其效力就完全不同了,此时,即便其是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其也可以对全国范围内的相似案例起到指导作用。

表4:指导性案例与应用案例审级对比情况

4.应用案例所使用的程序与指导性案例并无相关性

根据表5,不难发现,无论指导性案例是适用一审程序审理的,还是适用二审程序审理的,其应用案例均受该程序的限制,即适用一审程序审理的指导性案例,其应用案例既可以适用一审程序,也可以适用二审程序;同理,适用二审程序审理的指导性案例,其应用案例也是如此。由此可知,单纯从审理程序角度看,应用案例与指导性案例并无相关性,目前尚无规律可循。

表5:指导性案例与应用案例审理程序对比情况

(三)刑事应用案例的具体应用分析

通过上文的比较分析,我们基本了解了指导案例在司法实践中指导地位和特点。接下来,本报告将围绕着应用案例,从其应用的时间、主体、内容和结果角度,进行逐一分析。

1.指导性案例被应用于实践的速度将越来越快

首次应用时间,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后,该案例在审判实践中第一次被援引的时间。为了更好的了解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和应用情况,本部分对其审结日期、发布日期和首次应用日期进行了如下对比:

图14: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时间

根据图14,从刑事指导案例3号到13号的审结、发布及应用情况,不难发现,其三者之间的时间间隔均呈现逐渐缩小的趋势,尤其是指导案例13号,其审结日期为2012年3月31日,其被最高法遴选为指导性案例并予以发布的日期为2013年1月31日,而其作为指导性案例被应用于司法实践的日期为2013年6月4日。由此,指导案例13号从审结、发布、到最终的应用,前后仅用了1年零2个月的时间。从某种程度上而言,这说明随着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审结及发布,其被应用于审判实践的速度将越来越快。

2.应用主体并不局限于法官,其他诉讼参加人亦可援引

应用主体,是指在诉讼中,援引指导性案例的人,主要包括法官、公诉人、当事人、申请人等。具体援引情况如下:

图15: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应用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最初目的是为法官提供审判参考,以便于实现同案同判,但是,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却未必会主动的援引指导性案例进行审判。根据图15,也不难发现,援引指导性案例的主体并不仅仅局限于法官,换而言之,在案情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即便是法官没有主动援引指导性案例进行审理,其公诉人、辩护人和上诉人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提出援引建议。

3.应用内容不仅包括基本案情,还设计裁判要点

根据上文对指导案例编写结构的介绍可知,每一篇指导案例均由七部分构成,即标题、关键词、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及裁判理由。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应参照哪一部分内容来审理案件呢?对此,统计情况如下:

图16: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应用内容

根据图16可知,在审判实践中,无论是法官、公诉人,还是当事人,在援引指导性案例时,其引用的内容不仅包括基本案情,还涉及裁判要点。其中,基本案情所占比重为70%,裁判要点所占比重为30%,由此可知,基本案情和裁判要点可谓是刑事指导性案例应用的核心内容。

4.应用结果与指导案例一致,但对于非法官援引未作出回应

根据应用主体的不同,可以将指导性案例的援引分为三大类:法官援引、非法官援引和其他援引。其中,法官援引是指指导性案例的应用主体为法官的情况;非法官援引是指除法官以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和公诉人为应用主体的情况;而其他援引则是特指对案例进行评析、点评、编辑时所做的援引情况。

表6: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应用结果

根据表6可知,无论是法官援引,还是非法官援引或其他援引,其最终的裁判结果都与指导案例的精神一致,只是,在法官主动援引的情况下,其一般会在裁判理由部分对参照情况作出明确说明;而在非法官援引的情况下,法官往往不会在裁判理由部分对参照与否作出回应,即在该类应用案例中,尽管法官明明是参照了指导案例作出判决,但是,其在裁判理由却只字未提。

三、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应用空间

从上文分析和调研的情况看,目前,“两高”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现状是比较窘迫的。但是,为什么会这样呢?难道这些指导案例真的没有可应用的空间和领域吗?在这样的困惑下,本报告对“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中的数据作了如下调研:

(一)指导案例发布后,相同罪名案件的审理情况

案情相似,是指导案例应用于司法实践的前提和基础。而在刑事领域,判断两个案件是否相似的重要标准之一就是罪名。因此,从某种程度上看,罪名相同的案件可以视为相似案件,当然这种判断并不准确,但是至少可以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另外,由于“两高”发布的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内容均侧重于对实体问题的指引,所以本报告将从涉及实体问题的指导性案例入手,调研和分析与其罪名相同的案件的审理情况。

图17:指导案例发布后相同罪名的审理情况

说明:编号所代表的罪名如下:

1.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2.危险驾驶;3.故意杀人罪;4.故意伤害罪;5.抢劫罪;6.盗窃罪;7.诈骗罪;8.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9.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0.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1.贪污罪;12,受贿罪;13.行贿罪;14.徇私舞弊罪;15.环境监管失职罪;16.滥用职权罪;17.玩忽职守罪;18.徇私枉法罪;19.食品监管渎职罪;20.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21.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根据图13,可以看出,自指导案例发布以后,与其相同罪名的案件均有审结的情况,且数量不在少数,尤其是侵犯财产类犯罪,其审结的数量占了绝对优势。其中,截止目前,盗窃案已审结300181起;诈骗案已审结44908起;抢劫案已审结39668起。但是,在如此庞大的案件数量中,却没有一个是参照指导案例作出的裁判,这实在是令人费解。不过,这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出了指导案例在同类案件中的司法应用空间还是比较大的。

(二)指导案例发布后,其所在省市审结同类案件的情况

一般而言,曾遴选出指导性案例的地域应该更加关注和重视对指导性案例的应用[5],但是,在刑事领域,此规律却尚未呈现。为了进一步了解刑事指导案例的应用空间到底有多大,本报告将以浙江省为例,对其在指导案例发布后审结的同类案件进行如下调研.

图18:浙江省审理同类案件的情况

说明:选取浙江省的数据为例的原因:1.“两高”均曾发布过该省审理指导案例,且数量较多;2.“两高”发布的该省审理指导案例频率较高;3.该省审理的指导案例涉及的罪名较全面。

从图18可以看出,“两高”发布的由浙江省法院审理的案件共涉及6个罪名,即贪污罪,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盗窃罪,诈骗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自指导案例发布后,关于这6个罪名,该省也已经审理了很多案件,其中,数量最多的是涉及盗窃罪的案件,共有152509起,数量最少是涉及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的案件,共有114起。根据以上数据统计可知,尽管该省对同类案件的审理数量有所差异,但是,至少可以说明其审理的指导案例在本省还是有一定的司法应用空间的。

(三)指导案例发布后,其审理法院审结同类案件的情况

根据上文对浙江省的统计,可以推知,曾遴选出指导性案例的地域审理同类案件的数量还是相当可观的,其司法应用的空间也是存在的,但是,为了进一步印证这一结论,本报告将从审理法院角度,对指导性案例发布后审结的同类案件的情况进行调研。但是,由于涉及浙江省的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审理法院不能覆盖该省的三级法院,所以,为了确保调研对象的全面性,本报告将以上海市为例展开调研和统计。

图19:指导性案例的审理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情况(上海市)

从图19可以看出,目前,涉及上海市的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审理法院共有4个。其中,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外,其余三个法院均存在审理同类案件情况,尤其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该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案,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发布的,从其被发布之日起至今,1年左右的时间里,该法院审理的同类案件已多达384起。据此可以推知,指导性案例发布后,其审理法院仍在不断地审理着大量的同类案件,完全有被应用于司法实践的可能和空间。

综上所述,大量同类案件的存在和审判,说明司法实践需要指导性案例进行指引,其应当在同案同判方面发挥应有的指导作用。“两高”发布的刑事指导性案例并不是没有司法应用的空间和领域。只是,我国目前的刑事案例指导制度还不完善而已。

四、刑事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的制约因素及完善建议

(一)制约因素

通过以上调研和分析可知,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刑事案例指导制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其效果并未真正实现。本报告在分析其原因的过程中发现主要有以下几个制约因素。

1.裁判要点以重申法律及司法解释为主,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性意义不大

根据上文对指导性案例编写结构的分析可知,裁判要点是指导性案例的核心和精华部分,其不仅体现了法官或检察官在裁判具体案件过程中对法律问题的理解与判断,还为各级法院或检察院在处理类似案件上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6]因此,在我国,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性”主要体现在裁判要点中。

但是,从“两高”目前发布的刑事指导案例类型看,其裁判要点多体现为对法律及司法解释的重申,很少涉及真正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类型。此类指导性案例只是简单地重复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其功能非常有限,因为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完全可以直接依据法律及司法解释作出裁判,根本没有必要参照并援引此类指导性案例。

2.指导案例的数量有限且说理不足,很难推动其有制度走向实践

自2010年案例指导制度建立以来,“两高”在五年的时间里共发布了32个刑事指导性案例,平均每年发布不足7个案例,这样的数量远远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事实上,指导案例的数量在很大程度决定了其对司法实践影响的广度和深度,因此,目前,指导案例的数量对全国司法工作的指导意义微乎其微。

另外,根据上文对刑事指导性案例字数的统计可知,“两高”在编写指导案例的过程中,对原文进行了严重的缩减,尤其是裁判理由部分。从目前公布的32个指导性案例来看,裁判理由部分的论证和阐述非常单薄,甚至有的指导性案例直接将裁判理由包含在了基本案情中叙述。这足以说明,目前,“两高”发布的刑事指导案例均不注重对裁判理由的阐述。

3.指导方式不明,缺少类似案件判断标准

根据“两高”分别出台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可知,其发布的刑事指导案例的效力是不完全一致的,其中,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刑事指导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刑事指导案例,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同类案件、处理同类问题时,可以参照执行。但是,无论是“应当”参照还是“可以”参照,其前提都涉及对类似案件的判断。因此,准确认定待决案件与指导性案例属于类似案件,是执行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重要步骤。然而,对于何为“类似案件”、如何判断“类似案件”,“两高”目前均未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

(二)完善建议

1.明确指导性案例的遴选标准,以解决法律适用问题为重点

根据“两高”出台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指导性案例的遴选标准具有多元化,其中,既包括社会广泛关注的、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具有典型性的案例,还包括疑难复杂或者其他新类型的案例。在这种多元化标准的指引下,“两高”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也呈现出了不同特征,但是,真正有利于司法实践的的并不多。因此,为了能够使指导案例真正发挥其指导价值,应该在坚持多元化标准的基础上,有所侧重。

从司法实践角度看,欲使刑事指导案例发挥应有的作用,就必须将其选择重点定位于法律适用问题上[7],即将那些能够揭示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案件类型作为遴选的重点,尽量减少对“重申法律及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导向”、“回应公共议题”、“考虑被害人诉求”等类型的指导案例的发布。

2.提高形式指导案例发布的频率和数量,强化法律文书说理制度

根据上文对“两高”刑事指导案例发布规律的归纳可知,尽管二者的发布频率已呈现上升趋势,但是每批发布的数量却无明显增加,很难在短时间内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因此,为了能够快速形成数量可观的指导性案例体系,建议尽快建立一套完备的指导性案例的定期发布机制[8],包括发布频率、数量、种类等内容。

另外,从刑事指导案例的文书内容来看,“两高”比较重视对案件处理过程和事实的描述,忽略了对裁判理由的阐释。而指导性案例要想对未来的司法产生指导意义就应当对裁判理由进行充分的说明和论证,因此,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逐步强化我国法律文书的说理内容:(1)对证据进行具体分析、论证。(2)案件事实要与所认定的证据紧密联系,做到认定事实与采信证据相一致。(3)对法律适用,应有合理说明。[9]

3.完善类似案件的识别标注和规则

判断两个案件是否属于类似案件,是参照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前提和基础。但是,由于“两高”目前对此均未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从而导致了法官或检察官在司法实践中的无法作出准确识别。因此,“两高”有必要从制度上对此予以完善。

由于完善类似案件识别标准和规则的重点是明确类似案件的认定步骤和方式。而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欲判断待决案件与指导性案例是否属于类似案件,首先,应当审查两个案件涉及的罪名是否相同;其次,当两个案件所涉罪名相同时,接下来应当考察二者的基本犯罪事实是否相同;最后,当两个案件的罪名相同且基本犯罪事实相同时,还需要考察两个案件的法定量刑情节是否相同。[10]因此,本报告认为,“两高”应当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类似案件的识别标准和规则予以完善。

注释:

[*]此处特指案由分类为刑事的指导性案例,不包括案由为刑事赔偿的指导性案例。

[1]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http://www./fbm/,【法宝引证码】CLI.3.262910,访问日期:2016年1月18日。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http://www./fbm/,【法宝引证码】CLI.3.143870,访问日期:2015年10月28日。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http://www./fbm/,【法宝引证码】CLI.3.249447,访问日期:2015年10月28日。

[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http://www./fbm/,【法宝引证码】CLI.1.17010,访问日期:2015年10月31日。

[3]参见周光权:“刑事案例指导制度:难题与前景”,载《法学评论》2013年第3期。

[6]参见孙春雨,张翠松:“检察案例指导制度的运行机制”,载《人民检察院》2013年第16期。

[7]参见张倩:“刑事指导性案例司法适用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14年第6期。

[8]参见秦宗文,严正华:“刑事案例指导运行实证研究”,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4期。

[9]参见前注[6],“检察案例指导制度的运行机制”。 

附件1:32个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情况

附件2:10个应用案例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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