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下文是何新发表于1980年11月号《学术月刊》的重要论文。此文也是何新阐述他所创立的“泛演逻辑”系统基本原理的第一篇论文。(因格式问题文中图表从略。) 此文已收入何新近年结集出版的《哲学思考》、《何新集》等多种书籍,可对照参阅。 ———————————————————— 【提要】 本文拟对黑格尔所建立的逻辑体系给予一种新的解释。为此,我们在本文中引入一个新的逻辑范畴——历史概念集合(或称为“历史概念类集”),[46]它是思维中一种特殊的概念系统,具有特殊的逻辑性质和逻辑规律。这种概念系统至今尚未被逻辑学界所注意。 我们准备证明,黑格尔之所以提出了一套为传统形式逻辑所不能接受的奇特逻辑观点,就是因为他的逻辑理论,乃是建立在历史概念类集的特殊逻辑性质之上的。 (一) 自20世纪初年以来,欧美学术界在形式逻辑的研究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这种成绩主要是在数学理论发展的推动下获得的。 19世纪末叶,在数学的基础理论——集合论中发现了令人惊异的逻辑矛盾,这种逻辑矛盾被数学家称作“悖论”。悖论发现使人们不得不重新研究数学的逻辑基础。哥德尔的“不完全性”定理已经证明:“包含着通常逻辑和数论的一个系统的无矛盾性是不可能确立的。实际这就是说:数论相容性用元数学所容许的狭义逻辑是不可能确立的。”对于这一结论,有数学家幽默地指出,这就是意味着:上帝是存在的,因为数学不允许矛盾。但魔鬼也存在,因为我们无法证明数学无矛盾。[47] 西方当代一些逻辑学者日益认识到,无论是古典形式逻辑,还是现代数理逻辑,都不能真正解决“悖论”和思维的不矛盾性问题。在这种情势下,黑格尔的思辨逻辑重新引起重视。因为在古今的一切逻辑理论中,黑格尔是唯一一家公然主张矛盾结构是思维的合理形式的人。他曾说过: “只要对理性的悖论(Antinomie,旧译“二律背反”)的性质,或者更正确地说,辩证的性质,深入观察一下,就会看出每一概念……都可以有主张悖论的形式。”[48] 这种见解,曾在很长的时间里被认为是荒谬的。而现在人们则认识到,黑格尔的这种主张可能的确具有某种程度的合理意义。 (二) 黑格尔的逻辑,是极不相同于古典形式逻辑的一种独特逻辑类型。德国逻辑史家亨利希·肖尔兹说: “黑格尔的《逻辑学》同亚里士多德意义的逻辑有联系的只是第二卷,并且只是通过歪曲的图象。而这个歪曲的图象在黑格尔那里只是一种混杂物,它的存在是这部本身是谜的著作中最大的谜之一。 这部著作的其余部分同亚里士多德逻辑则毫无关系,而且是天远地隔。它讲的是亚里士多德学派所完全不可理解的。一个亚里士多德学派的人怎么能同意一种以取消矛盾律和排中律两个基本命题开始的《逻辑学》呢?”[49] 这种观点颇为典型地反映了近代逻辑学界对黑格尔逻辑的排斥态度。人们普遍认为,黑格尔《逻辑学》与其说是一部逻辑著作,不如说是关于哲学本体论和认识论问题的形而上学著作。 然而实际上,黑格尔逻辑过去的几乎一切研究者,都在一个根本点上犯了错误。他们不知道,黑格尔的逻辑理论之所以如此奇特古怪,偏离正常轨道,并非因为他不懂古典形式逻辑,而是因为黑格尔在该书中探索了古典逻辑所从来没有涉足过的一个新概念领域。 古典逻辑是以思维中的一般概念系统为对象的。而黑格尔逻辑却是以思维中的一种特殊概念系统——历史概念类集为对象的。 由于对象不同,研究方法不同,所导出的逻辑结构和逻辑规律自然也就完全不同。 (三) 那么,所谓“历史概念集合”究竟是什么类型的概念系统呢?请考察以下的几组概念: 概念系统一: 生物{原生物→单细胞生物→多细胞生物→脊椎动物→人类} 概念系统二: 中国{……夏→商→周→秦→汉→……唐→宋→元→明→清……} 概念系统三: 植物{种子→芽→花→果实} 在概念系统一中,通过由“原生物”→“人类”的一组概念,描述了生物物种的演化史。 在概念系统二中,通过由“夏朝”→“清朝”的一组概念,描述了中国社会的朝代演变史。 在概念系统三中,通过由“种子”→“果实”的一组概念,描述了一株植物的发育生长史。(注:黑格尔本人在《精神现象学·导论》中应用过这个序列解释他的逻辑方法。) 类似的概念系统,在任何科学领域中,都经常可以遇到。它们具有如下的特征: (一)这种概念系统中的每一个概念,都与一定的时间坐标相关联。例如在第二个概念系统“中国”中,每一个朝代概念都具有一个确定的时间定义域。(例如“唐朝”的时间坐标是公元618 ~907年。) (二)通过在系统中一系列概念的有序过渡,这种概念系统描述了某一事物的发展进程。 (三)这种系统中的每一个概念,都对应于事物的一定历史阶段。 我们把各门科学中这一类用以描述事物发展历史的概念系统命名为历史概念集合(简称“历史类集”)。它的定义是: 若有一个概念集合A,其中的每一子概念{a1,a2,…an},均分别对应于某一客体A的历史发展进程,而且彼此之间具有递进有序的时序关系,则我们称集合A为描述客体A的历史概念类集。其一般形式可规定为: A{a1→a2→…an}。 (四) 有人会说:“历史概念集合”这个名称,在黑格尔的任何著作中都从来没有出现过。你杜撰这样一个新概念来解释黑格尔的逻辑理论,岂非穿凿附会吗? 的确,黑格尔自己并没有明确提出关于“历史概念集合”这样的名称。但是,深入解读他的著作却不难找出证据,证明他的全部逻辑理论,完全是针对“历史概念集合”的性质而建立的。 在黑格尔晚期的最后一部著作《法哲学原理》中,他曾以一种简赅的语言,对他的逻辑方法作了扼要的阐述。他说: “这里同样以逻辑学中所阐明了的方法为前提。根据这种方法,在科学中,概念是从它本身发展起来的,这种发展纯粹是概念规定内在的前进运动和产物。”[50] 他又说: “在概念发展过程中的种种规定,从一方面看,其本身就是概念,从另一方面看,这些规定具有确定存在的形式,因之概念本质上就是理念。因此这种发展过程所产生的一系列概念同时就是一系列形成物——所以它们都应该在科学考察范围之内。”[51] 我们可以把这些话看作是黑格尔对“历史概念集合”的定义。在黑格尔看来,他的逻辑中的概念系统,必须具备这样的特征: (一)这种系统中的概念,不是静止固定的,而是发展的、历史的。 (二)概念的发展与客体本身的发展具有对应关系。(“这种发展进程所产生的一系列概念同时就是一系列形成物”。) 换句话说,这里存在两个序列: 一是由客体本身的历史形成物组成的对象发展序列。一是存在于科学认识中的概念发展序列。概念的序列与客体自身的历史序列相吻合。这也就是黑格尔关于“逻辑必然与历史一致”命题的由来。 黑格尔还曾经说过: “在我看来,必须把观念做为在它之内的过程,当作运动来把握。”[52] 实际上,黑格尔哲学的基本目标,就是试图运用他所创立的这种新概念系统,在人类科学的各个领域中建立描述事物发展过程的历史概念类集。无论在他的《精神现象学》、《哲学史讲演录》、《历史哲学》、《自然哲学》、《美学》、《法哲学原理》或其他著作中,都极力描述出在这些领域中“概念的必然发展”,即由一个最初的简单概念,逐步演化出复杂和高级的“理念系统”——历史概念类集的逻辑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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