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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红包要交税吗?算行贿吗?算赌博吗?

 ymc369 2016-02-09

       
 爆竹声中一岁除,红包送暖入屠苏。2月8日(大年初一)微信公布猴年除夕红包整体数据。猴年除夕当日微信红包的参与人数达到4.2亿人,收发总量达80.8亿个,是羊年除夕10.1亿个的8倍。最高峰发生在00:06:09,每秒钟收发40.9万个红包。此外,今年推出的除夕全新玩法——红包照片再次引爆朋友圈,共有2900万张珍贵红包照片发出,红包照片互动总次数超过1.92亿次。同时,在摇红包活动中,共计摇出1.82亿个红包,人们一起摇动,分享欢聚幸福时刻。有微信红包才叫过年,作为指尖新年俗,微信红包已经成为亿万中国人在春节与亲人朋友分享快乐的重要方式。
   然而在我们在分享抢红包、发红包、送红包的乐趣中,不能忽视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1.微信红包需要交税吗?
    “微信红包”涉及资金转移,接受资金一方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微信红包”所得具有较大偶然性,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偶然所得税率为20%。然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单次不超过200元的“微信红包”与之并不具有可比性。此外,由于该项资金转移被冠以“红包”之名,就不再只是单纯的资金转移,而是具有浓厚的民俗色彩的行为。对于民间红包赠与,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对民间习俗采取容忍态度。但“微信红包”的参与人群范围更广,与传统的亲属间红包赠与行为也有一定差别,因此 国家税务总局特别制定了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来,不少企业为广告、宣传或扩大企业用户等目的而通过网络随机向个人派发红包(以下简称网络红包)。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现就网络红包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二、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各单位要掌握本地区企业派发网络红包的情况,做好纳税咨询、政策辅导等纳税服务,指导企业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切实做好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7月28日

2.赠送微信红包算行贿吗?
“微信红包”就是“电子红包”,最早是由银行推出的一项业务,后来被引入第三方支付和电子商务领域。电子红包与传统红包最大的区别在于,电子红包不需要与接收人见面,也无须征得对方同意即可发出。发放电子红包的金额可大可小,也可以多次发放。因此,电子红包不仅是现金的馈赠方式,也是各种商业组织促销的最佳手段。但是电子红包具有“附赠”行为的性质,即通过向消费者无偿提供一定数量的红包现金,用来引诱消费者与之发生交易,特别是“电子红包”没有实物让人看见,基本上做到: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其他人谁也不知。因此“电子红包”也是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实施商业贿赂的最好方式,应当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依法予以规制。所以,纪检部门要发扬钉子精神,一方面,锲而不舍地进行制度反腐,不留死角,另一方面,要抢在贪腐者的前面发现监管的漏洞。利用“抢红包”活动行贿受贿很容易被当作正常的“礼尚往来”,而淹没在800万人的汪洋大海之中。在这里,特别需要追问的是:哪些人领到了最多的红包?这些红包是什么人派出的?通过收红包与发红包排行榜,进行跟踪调查,答案便一目了然。相信,对于纪检以及执法机关来说,这些答案不难获得。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微信群内抢红包算赌博吗?
安徽省岳西县女子刘某和宣城市男子王某创建了一个微信群,并将三、四十人拉进群内进行赌博。两人还制定了群内赌博规则,当成员抢到如“1234”的“顺子”或“1111”类“豹子”等特殊数字时,可从奖金池中提取一定金额奖励。短短30多天,刘某和王某就抽头牟利55750元。该案经举报案发,刘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岳西县公安局抓获归案。据悉,这是我省破获的首例利用微信红包开设赌场的案件。王某在浙江宁波被公安机关抓获。日前,岳西县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作案工具3部iPhone手机予以没收。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或“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符合其中任何一种情况的,都属于“聚众赌博”,涉嫌构成“赌博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或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具有其中之一,就属于“开设赌场”行为。

  《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以及开设赌场的,都将构成犯罪,可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而这些微信群管理员的行为,已涉嫌开设赌场罪。


  根据上述规定,开设赌场罪的范围就已经不仅限于实体场所,即使是在微信群上的虚拟空间,若建立微信群组接受投注,提供一个赌博的空间场所,那么也算“开设赌场”的行为,可能涉嫌开设赌场罪。

  在微信群上的接龙红包,若组织者或参与者有“是为了获取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的想法或目的,而不是只是玩一下,或者打发消磨时间,那么无论是建立微信群的人还是参与人,都有可能涉嫌“赌博罪”。

4.温馨提示:
抢红包不要摔坏了手机,不然就得不偿失了,下面就是向律师昨晚上抢红包,激动摔坏了手中的苹果手机。祝愿各位在新的一年里红红火火,“碎碎”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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