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企业今年发生亏损,税法允许用今后五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亏损,如果发生亏损当年估计以后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当年的亏损,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冲减当期所得税费用。以下题为例: A企业06年亏损600万,07—09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00万,200万,100万,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则亏损当年分录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50万 贷:所得税费用 150万 07年分录为: 借:所得税费用 50万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50万 08年09年分录同07年 06年确认了递处所得税资产,减少了所得税费用,使06年的未分配利润增加了600万*25%=150万(因为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话未分配利润将减少600万,而确认了减少了450万),面07年08年09年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亏损,则冲减己确认的递处所得税资产,增加当期所得税费用。 我的问题是: 为什么在发生亏损时要确认这笔递延所得税资产?这样确认的意义为何?如果不确认的话,发生亏损时以亏损额直接冲减了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不行吗?这样有什么不好呢?
答:
举个例子说明吧。
假设某企业,实现利润700万元,所得税税率25%,则:
应交所得税 = 700 * 25% = 175万元 净利润 = 700 - 175 = 525万元
再假设,上述实现的利润700万元是分三年实现的,分别是:第一年发生亏损300万元,第二年实现利润500万元,第三年实现利润500万元,则:
第一年: 应交所得税 = 0 净利润 = -300万元
第二年: 应交所得税 = (500 - 300) * 25% = 50万元 净利润 = 500 - 50 = 450万元 累计净利润 = -300 + 450 = 150万元
第三年: 应交所得税 = 500 * 25% = 125万元 净利润 = 500 - 125 = 375万元 累计净利润 = 150 + 375 = 525万元
由上可见,上述两者的最终计算结果是相同的。
再来看上述例子中的第二年和第三年。照理来说,两年分别实现了相同的利润500万元,在所得税税率相等的情形下,两年的税后净利润也应当是相同的。但是,两年的净利润却偏偏相差了75万元(450 - 375),究其原因,就是第二年实现的利润在计算应交所得税时,用以弥补第一年的亏损而使得应交所得税税额减少所导致,即,第一年亏损影响第二年应交所得税减少额 = 300 * 25% = 75万元。
为解决这一不尽合理的现象,所得税会计应用而生,即在上述第一年发生亏损时,即确认“所得税收益”(盈利时缴纳所得税,称之为“所得税费用”,相反,亏损时涉及的所得税称之为“所得税收益”),该收益形成一项资产,一种未来抵减税款的权利。于是:
第一年: 应交所得税 = 0 所得税费用 = -300 * 25% = -75万元,即所得税收益75万元 应增计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 0 + 75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7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0万元 贷:所得税费用 75万元
净利润 = -300 + 75 = -225万元
第二年: 应交所得税 = (500 - 300) * 25% = 50万元 所得税费用 = 500 * 25% = 125万元 应减计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 125 - 50 = 7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12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万元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75万元
净利润 = 500 - 125 = 375万元
第三年: 应交所得税 = 500 * 25% = 125万元 所得税费用 = 500 * 25% = 12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12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25万元
净利润 = 500 - 125 = 375万元
可见,确认递延所得税的意义在于,使得企业各年之间实现的净利润保持平稳,避免因税收政策的影响而导致各年间净利润水平的“不合理”波动。此外,确认递延所得税也使得企业确认的资产负债,更能合理地反映出企业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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