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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零申报引出的一起偷税案

 fyysx 2016-02-18
长期零申报引出的一起偷税案 来源:江苏国税网 作者:张建初 日期:2008-01-04 字号[ 大 中 小 ]   ——对“大丰市某太阳能真空管有限公司 ”偷税案的剖析  一、案件来源  2005年3月,我局案源部门从江苏省国税征管平台中调取04年全市一般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信息数据,发现大丰市某太阳能真空管有限公司每个月都是零申报,则把该户通过一户式管理系统继续全面查询,发现该企业从2003年2月份以后,已连续两年零申报,现象极不正常,拟作为检查任务下达检查部门实施检查,说来也巧,正在下达检查任务的同时也有群众举报该企业在2002年间因改制,有销出的货物不记销售,偷税40多万元。这一情况向市局领导汇报后,得到了领导的高度重视,要求稽查局立即建立专案小组,对该企业认真查处。  二、企业的基本情况:  该企业位于大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主要制造销售不锈钢陶瓷太阳能真空集热管、太阳能热水器、其他真空管及系列产品。1998年9月份领取税务登记证并开业,企业性质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1999年12月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主管部门为大丰市某联运公司,法人代表,为蔡某,蔡某同为大丰市某联运公司法人代表。该企业于2002年底进行改制出售,因没有成功,原厂已不生产,一直处于停业状态,财务档案收归某联运公司代管,并按月向有关部门报送报表和资料。该企业2002年1-12月帐面销售2589204.98元,计提销项税440164.82,进项税325820.04元,应纳增值税122432.20元,当年已申报入库。03年以后一直以零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按月申报。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为大丰市国税局二分局。  三、案件主办单位  大丰市国税局稽查局  四、案件的查处过程及发现的主要违法事实及手段。  根据案情,按照领导的要求,稽查局于三月十七日撘建了“大丰市某太阳能真空管有限公司”专案组,对该企业2002年1月至2004年12月期间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明确一名副局长牵头,分析案情,制定检查方案,决定采取调帐检查,发现疑点,找相关人员询问核对,必要时外调取证。  检查人员依法将该企业2002年-2004年的帐簿、凭证及相关资料调入,对企业的进销项、资金往来等进行全面检查,核对数据,发现2002年底帐面尚有库存产品130多万元,2004年底的报表上仍然反映,检查人员集体研究分析,认为存货还在仓库没有处理的可能性不大,决定分头行动,一方面找法人代表和财务人员谈话,同时安排人员到公司的仓库看货登记,结果,实地甚查确认存货全部处理售出,仓库已没有货物;通过对企业法人和财务人员进行政策攻心,连续5个小时的分头询问谈话,当事人也承认,2002年底以前,企业停产准备改制,已将货物全部处理售出,也知道这笔税款应该申报缴纳,只是想顺利改制成功后明确新的法人履行纳税申报,没想到因种种原因,改制一直未能到位,资金又无着落,就存有侥幸,一直隐瞒销售,未申报缴纳税款。  通过对企业财务帐簿上3年的应交税金、往来帐户和产成品帐户和相关凭证进一步重点检查,对涉及有应收应付款项的30多户单位和个人逐一核实,确认企业有如下违法事实。  1、企业在2002年11月份停产准备改制,将库存的产成品和材料销售给20多个单位和个人,帐务上借记银行存款和现金,贷记其他应付帐款,合计未记销售收入1568816.41元(含税),未计提销项税金227947.68元。  2、该企业在2002年7月购进济南某工贸有限公司玻璃管,接受三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283689.74元,税款41219.87元,付款方向是山东某工贸有限公司。2002年10月购进武汉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太阳能管44.2吨,价税合计234536.61元,价款200458.64元,税额34077.97元。取得武汉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张,价税合计金额支付给了山东某集团。2002年11月购进济南某工贸有限公司玻璃管7.63吨,价税34748.42元税额5048.91元,价款29699.51元,取得济南某工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供货单位的提货单上盖有武汉某公司的公章。2002年7月-12月共取得票货款方向不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抵扣税款80346.75元。  3、2002年11月-12月企业发生运输费用,用加油站开出零售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17%的进项税金,共11份专用发票,合计已抵扣税2799.20元,其账务处理为借:产品销售费用—运费,借: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金,贷:现金。  五、案件的处理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规定,对该企业用加油站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运输费用,申报抵扣进项税金2799.20元;以及该单位应计提并申报销项税227947.68元,未计提申报的行为和定性为偷税,依法追缴所偷税款230746.88元,处所偷税款0.5倍的罚款计115373.44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企业所偷增值税加收滞纳金。  3、对该企业取得票货款不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抵扣进项税金80346.75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不予抵扣,应补缴增值税80346.75元。  4、该企业2002年偷税金额已超过1万元以上,同时超过当年应纳税款10%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大丰市国税局于2005年6月份分别作出了补缴税款311093.63元,罚款115373.44元,依法加收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并依法追缴税款、罚款和滞纳金,于同年8月移送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六、本案查处的几点启示  1、选案不可忽视长期零申报户。初选本案时就有“该户是长期零申报,属于停产不经营的非正常纳税户”的推论,认为没有检查的必要,如果简单地将该户从备选名册中划去,不列为检查任务下达,这起偷税案就不能被发现。  2、调查取证工作要迅速、快捷,不能怡误时机。检查人员在发现企业帐面有存货余额时,作出仓库不可能有相应存货的判断,如不同时分两组分头行动,而是先找人谈话,透露了信息,拖延几天再去盘库,企业就有做手脚,加以完善的机会,就会给办案带来困难和阻力。  3、查前充分准备,周密计划是顺利查办案件的关键。入户检查前应预先拟定检查计划和方案,力争对一个检查对象检查一次就能达到检查目的和效果,对本案的检查,我们就是事先准备充分,建立了专案检查小组,集体研究了检查方案,碰到问题,及时会办研究,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固定证据,保证办案工作顺利地进行。  4、随着稽查工作的深入开展,纳税人也积累了相应的应对检查的经验,偷税手段日益隐蔽。涉案企业的法人和财务人员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可以说是“机关算尽、深谋远虑”,通过往来帐户隐瞒经营的真实情况,为案件的查实增加了难度。稽查人员在检查时应在对企业的经营情况、内部管理及核算方式的详细了解下,对财务资料进行深入细致的查阅和分析,才有可能发现疑点。  七、对税收征收管理方面提出几点建议:  1、要高度重视对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辅导。造成偷税的原因不排除纳税人受利益的趋动,存有侥幸心理,故意偷税,也有的确是因企业对税收政策、法律法规的理解上存在偏差所致,作为税务管理部门很有必要加强宣传,税收法律法规要让企业相关人员学习,具体的税政策业务规定也要及时上门辅导,诸如企业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票货款不一致不能抵扣税款,发生运费,不能接受油品或其他商品和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等常识性业务要让企业搞懂,及时发现、及时纠正税收政策执行中的差误。  2、税务征收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好税收管理员制度,管理人员要定期巡查,尤其是要加强对长期零申报户的巡查,做到这一点,本案就能及时得以发现,国家税款也就能够及时入库。  3、要重视对将要改制、重组的老企业加强税收管理监控,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信息,参与企业清产核资,做好税款的检查和结算工作,把握税收管理的主动权,尽可能地减少偷税行为的发生,使国家税款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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