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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

 Jennygvr1ce54q 2016-02-22

  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

    1.定义。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即政府对企业投资、控股或参股等)。我国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对企业的资本投入,企业收到时计入实收资本或股本,不属于政府补助。

    2.分类。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两类。我国目前主要的政府补助形式有退税、政策贴息、研究开发补贴、中小企业拓展补贴、按销量或工作量等和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政策性定额补贴、国家储备商品的差价补贴等,而政策性资产无偿划拨以及相关的非货币性资产补助等情况并不多见。

    3.确认和计量。

    (1)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①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②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2)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3)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4)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①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②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计入当期损益。

    (5)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①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②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4.披露。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政府补助有关的下列信息:

    ①种类及金额;

    ②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③本期返还的金额及原因。

    二、新会计处理规定的主要变化

    旧会计准则体系没有就政府补助的有关内容进行明确的规定,但对补贴收入及捐赠规定了账务处理的方法。《企业会计制度》专门对补贴收入科目进行了解释: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实际收到的补贴收入(包括退还的增值税),或按销量或工作量等和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新准则以一项具体准则的形式专门对政府补助核算进行了规范。

    新准则充分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第20——政府补助的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关于政府补助应当在与其拟补偿的相关成本相配比的期间内,系统地确认为收益,政府补助不应当直接贷记股东权益的内容,将政府补助通过递延收益、当期损益等形式配比并系统地确认为收益,取消了原来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特殊形式。

    新准则在政府补助方面的规定与现行会计制度相比,有非常大的区别,其主要变化如下:

    1.核算范围改变。会计制度对政府补贴和捐赠事项均进行了规定。新准则的范围更小,没有对捐赠事项的会计处理予以规定,主要是因为目前企业收到捐赠越来越少,而且国际准则对我国企业接受捐赠这种特殊情况不予理解,因而新准则取消了对捐赠行为的定义和会计处理规范。

    2.确认计量条件和方法不同。会计制度规定,先征后返增值税,计入补贴收入。企业按销量或工作量等和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不管收到还是没收到都应按应收到的金额,计入补贴收入。如属于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其他形式的补助,只有当企业收到时才计入补贴收入,尚未收到的不计。接受现金或非现金的捐赠,计入资本公积。对研发拨款等文件明确了会计处理方法的,应从其规定(例如将专项拨款视同国家投资,计入资本公积);没有特殊规定的才计入收益。获得财政贴息的,应当按照应收或收取的实际金额,冲减当期财务费用或相关购建资产的成本(用净额法核算)

    新准则规定采用全面收益法,凡是政府给的无论是现金补助还是非现金补助,都要通过递延收益或当期收益核算。无论是实际收到的还是应该收到的政府补助,都应该计入相对应科目。对于国家财政扶持的各种形式的补助,即使没有收到,也应按照应收金额计入相关科目。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从政府部门无偿调入的非货币性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新发生的各项费用作为人账价值。新准则规定:

    ①在非货币性资产补助中,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方法,对于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②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③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三、新准则会计处理的关键点

    1.关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名义金额计价问题。新准则规定,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应按照名义金额计量。名义金额实际上就是以1元来计价。以名义金额计价的目的,主要是在账面象征性地反映该项资产,以避免不记账而形成资产流失。同时也为在以后能够可靠取得公允价值时,对该项资产重新计量提供基础。

    2.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使用寿命的估计问题。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应慎重选择和确定使用寿命,一旦确定不得轻易更改。

    3.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后期间的递延问题。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4.国家储备商品差价补贴特殊情况处理。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计入当期损益。

    四、执行新准则对企业的影响

    1.企业接受的所有政府补助将通过递延收益或当期损益反映在利润中,这样将会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因而有可能增加企业税负。这就要求企业寻求相关依据,争取减免税政策。

    2.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名义金额、使用寿命期递延收益等概念,这增加了人为确定和评估的可能性,也增加了人为操纵利润的可能性。单就某一项政府补助而言,入账当年会对当期利润形成较大影响,但从长远来看,对企业利润的影响还是相对平滑的。

    3.接受政府补助资产,在享有了收取政府补助的权利并基本确定能收到时,也可予以确认。这将在一定程度上会虚增企业资产或负债。

    4.新旧会计准则之间不存在类似追溯调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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