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审查要点
4.3.1 消防设计审查要点
4.3.1.1在建筑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并满足其相应水量、水压要求。
4.3.1.2高层建筑必须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保证其水量、水压满足最不利点灭火设施的要求。
4.3.1.3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4.3.1.4高层建筑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4.3.1.5车库应设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其水量应按最大的一座计算。
4.3.1.6多层建筑物,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4.3.1.6.1环状管网的输水干管及环状管网输水的输水管均不应少于两条;
4.3.1.6.2环状管网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
4.3.1.6.3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100mm。
4.3.1.7高层建筑,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消防水池有确保消防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容量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栋高层建筑计算,寒冷地区应对水池采取防冻措施。
4.3.1.8超过七层的单元住宅,超过六层的塔式住宅,通廊或住宅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室内消防给水。
4.3.1.9高层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生活、生产给水系统分开独立设置,消防竖管的布置,应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
4.3.1.10 Ⅰ、Ⅱ、Ⅲ类地上汽车库,停车数超过10辆的地下汽车库,机械或立体汽车库或复式汽车库以及采用垂直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Ⅰ类修车库,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3.1.11 应设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的开口部位,防火卷帘或防火幕的上部,应设水幕设备。
4.3.1.12 建筑高度超过100mm的高层建筑,除面积小于5.0㎡的卫生间、厕所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3.1.13 高层内的锅炉房,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备用发电机房应设水喷雾灭火系统。
4.3.1.14 多层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两条的进水管直接与环状管网连接。
4.3.1.15 高层建筑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备用消防水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其中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
4.3.1.16 消防电梯井积水坑容积应≧2m,电梯坑中的排水泵能力应满足≧10L/s的要求。
4.3.1.17 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吸水宜采用自灌式,吸水管应设置阀门,但不得采用蝶阀。
4.3.1.18 喷头布置应满足规范要求,净空大于800mm的吊顶内,应按规范设置顶喷喷头。
4.3.1.19 高层建筑消防水箱高度不满足规范要求时,应设置增压设施。
4.3.1.20 屋顶水箱中的消防水量应满足要求,消防水箱和生活水箱合用水箱时,应有消防水量不被动用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