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裁判摘要集成(10)借贷担保(2015-10-08 08:09:44)一、 【裁判摘要】有追索权或者回购型保理的实质应为债权质押的借贷契约。我国未加入《国际保理公约》,在涉外民商事司法实践中,《国际保理通则》作为国际惯例在我国适用。对于国内贸易基础合同双方所约定的禁止债权转让条款对国内保理合同债权转让效力的影响,该通则虽确认:供应商转让给保理商的应收账款,将是有效的,即便供应商与债务人之间有禁止此类转让的任何协议。但对于国内贸易纠纷,鉴于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则对保理合同无明确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认定债务人虽就禁止让与的应收账款对保理商享有抗辩权,但债务人实际履行中以明示的行为表明他已转让的除外。 二、 【裁判摘要】保证合同中另行约定的违约条款会导致保证人承担的责任超出主债务范围,违反保证债务的从属性原理,进而导致保证人最终无法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同时,债权人会因该条款而重复获利,违反公平原则。因此,保证合同另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约定认定为无效。 三、倪丽琴持悬疑“借据”诉飞凤食品厂、杨雪明民间借贷纠纷(2010-01) 【裁判摘要】由于利益关系和利益冲突的日趋复杂,以民间借贷形式出现的案件中出现不少赌博、讹诈、骗取、伪造、变造、胁迫等非法形式形成的不反映合真实借贷关系的“借据”,其中部分当事人或非法索取,或公然通过诉讼讹夺。反向依此类非法手段使他人失去合法借据企图违法消灭债权的与此亦属类同。故法院必须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恰当、充分运用证据规则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及抗辩举证责任,从而不为虚假的证据或者现象所困惑,有效发现事实的本来面目,做出正确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如构成形式犯罪嫌疑的,应移送其他司法机关处理。 四、五爱典当公司诉林晓萍、王曙等名为典当实为借款合同纠纷案(2010-03) 【裁判摘要】1、《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地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的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典当企业据此开展的典当业务符合抵押或质押借款关系的基本特征,应据实认定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或质押担保借款合同。2、典当企业发放借款必须存在真实的抵押或者质押担保,不得发放信用贷款。如典当企业并无发放信用贷款的主观故意,且对抵押登记手续不能及时办理或者质物不能及时交付确无过错的,不应因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或者交付质押物否定典当合同的效力。3、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未续当也为赎当,而典当行也未能及时绝当的情况下,综合费、利息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确定的民间借贷的利息标准计算。 五、徐州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徐州工程机械科技公司等“回购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案(2010-03) 【裁判摘要】所谓回购担保是一种多方以合同条款约定的关联性担保,是指债权人与回购人约在债务人未能按约履行债务时,由回购人向债权人支付约定的对价,债权人将合同债权及其项下的权利转移给回购人的一种担保形式。回购担保属于一种新类型的非典型担保。虽然在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中均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已被运用到汽车、工程机械、机器设备等大宗货物买卖中。对此类案件的裁判,首先应当厘清其中买卖关系、借贷关系、担保(包括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关系以及条件成就时的抵押担保权让渡关系,正确认定合同的效力以及合同内容是否可以实际执行,仍然根据债权人未履行情形,回购担保与其他债权担保间的关系,被担保债权及附属权利是否完整有效、债权人请求回购通知是否及时有效得到回购责任人等情形,综合判断回购责任人是否应当承担回购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范围。 六、江苏银行镇江分行明知担保人意思却在合同中增加其义务而不告知诉捷诚公司保证期限合同纠纷案(2010-04) 【裁判摘要】尽管董事会决议时公司的内部意思表示,但银行作为贷款人在收到作为担保人的公司的董事会决议、明知公司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持含有与董事会决议内容不一致的有关担保期限延长条款的保证合同至公司盖章,且未就该增加对方义务的条款重新磋商约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合同虽经公司盖章,但就董事会决议与合同条款不一致的担保期限延长的内容应认定双方并未达成新的合意。 七、沭阳县国有资产投资公司诉宿迁长江热电公司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案(2011-01) 【裁判摘要】企业间借贷合同不应一概否定其效力,判断是否有效,要审查是否违反包括商业银行法在内的相关金融法规,核心在于审查该行为性质是否属于商业银行法所明确禁止的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行为,即该行为是否具有经常性、营利性、对国家金融监管秩序和经济健康发展是否存在危害性。 八、常州银信典当公司诉常州菲尼克斯公司等典当合同纠纷案(2011-01) 【裁判摘要】典当企业出借款项未依法设定抵押或者质押的,其性质属于违反《典当管理办法》关于典当企业不得从事信用贷款规定的非法金融活动,借贷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金和孳息,孳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但因抵押登记机关未及时办理登记、城市建设规划调整等非因当事人过错原因导致典当企业未依法取得抵押权、质押权的除外。借款人仅向典当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借贷合同和保证合同均应当认定无效。 九、苏中邑富公司诉顶嘉公司、顶伦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后追偿纠纷案(2011-02)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约定的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不能等同于约定的保证份额,没有明确约定保证份额的,共同保证人之间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对于不能向债务人追偿的部分,可以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十、王某某请求确认第三人为抚养费设定担保的离婚协议效力纠纷案(2011-04) 【裁判摘要】离婚协议中第三人为抚养费给付设定担保不违反法律规定时,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该协议效力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十一、周广春诉林军等连带共同保证合同纠纷案(2011-04) 【裁判摘要】在连带共同保证中,保证人作为一个整体共同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向共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主张权利,都是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其效力自然及于所有保证人。对其他共同保证人来说,债权人向保证人中任何一人主张权利的行为,应当视为债权人向其主张了权利,此时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十二、张祥洪因受让澳门赌博债权诉张洪债务纠纷案(2011-05) 【裁判摘要】在澳门实施的赌博行为由澳门法律评价,但在我国内陆实施拉客、带赌、劝诱、组织、垫资、房款、受让赌债等赌博及赌博组织行为属于非法。我国内陆法律规定,债权人明知债务人是为赌博等非法活动向其借款仍予出借的,该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他人明知是赌博筹码债权仍予受让,并根据该借贷协议向债务人主张归还借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于本案只是就相互间的赌博债权转让所作判定,如果当事人行为触犯治安管理法规或者刑法的,相关部门仍有权追究。 十三、南通轻工机械厂诉江苏黄河公司、江苏苏辰公司股东之间股权转让及公司为股东担保纠纷案(2011-06) 【裁判摘要】公司为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提供担保的行为可能导致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造成公司资本不当减少的结果,不仅违反公司法有关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禁止性规定,亦违背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对公司债权人和交易安全造成损害,故该担保行为无效。 十四、焦胜海诉宋云峰、张丽华高额利息民间借贷纠纷案(2012-01) 【裁判摘要】在民间借贷纠纷中,高利贷行为具有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在借条中记载、贷款人在交付本金时扣除利息、贷款人将借款人尚未还清的本息合计重新出具借条等特征。一旦发生损失,借款人以高利贷为由进行抗辩,通常没有直接证据予以证明,故法官应加强对间接证据的审查,综合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金额、还款时间、票面组成等细节进行逻辑分析,并运用交易习惯、日常生活常理等,对照高利贷行为的普遍特征,客观认定借贷事实。 十五、阜宁农商行陈良支行因抵押权不能实现诉周克举、刘清龙等人保证合同纠纷案(2012-03) 【裁判摘要】在主债务人提供的最高额抵押担保与第三人担保并存的情况下,债务人应当履行并以自有的抵押财产清偿债务,在抵押财产不能全部清偿债务的时,保证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在债务人提供物保与第三人提供的保证并存时,应当首先实现物保,因此保证期间应从债权人向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申报债权时中断,并在破产程序终结后重新起算。当约定的最高额抵押贷款余额到期日与某一笔债务到期日不同时,应以后届至的时点起算六个月的保证期间并计算诉讼时效,以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十六、江苏天天铜业公司与江苏泰达公司、程制海、余卫萍担保追偿权纠纷案(2012-04) 【裁判摘要】在多人提供共同保证时,如果夫妻二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名义同时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从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为共同共有的规定,以及夫妻二人均作为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考量,该保证应当视为夫妻作为整体对外提供担保,此时该夫妻二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作为一个民事主体和责任主体对待。 十七、骆华诉朱越、朱学谦、陈学玲民间借贷属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2012-04) 【裁判摘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个人名义所借款项,无充分证据证明是单方债务的、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未借款一方未获得基于借款产生的收益,外部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十八、徐友胜诉上海苏置郡公司等因抗辩指证借款总额含有高利民间借贷纠纷案(2012-04) 【裁判摘要】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对于借款人抗辩称借款金额包含高利,且提供的证据足以使法官对借据载明的本金数额产生动摇的,可以确定由出借人就借据本金数额给付的真实性承担对抗的举证责任。同时在审查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对借贷关系产生的背景、借贷主体之间的关系、借贷双方的交付习惯、付款方式的合理性、述称现金交付中的各种细节等诸多因素进行考量,并结合当事人陈述及其他间接证据,认真研究严格甄别借据载明的金额是否存在提前扣息或者本息合开等隐含高利贷情形,综合判断并最终认定实际发生的借贷本金数额。 十九、纪明好、纪秋云金依据金融机构划款凭证诉郭林不当得利纠纷案(2012-05) 【裁判摘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出借人仅依据金融机构划款凭证提起诉讼,借款人辩称划款系出借人偿还以前的借款并且就此提供了相应的证据的,出借人应当就借款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二十、周庆领诉其弟周庆江及分居之弟媳王丽借贷纠纷案(2012-06) 【裁判摘要】在夫妻存续期间,夫或者妻对外所负合法真实之债务原则上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但夫妻一方试图与他人合谋通过虚构债务的手段达到增加夫妻共同债务的目的,如另一方有相反证据证明或者理由说明该债务不存在,即使债权人与债务人均认可借款事实,人民法院亦不能因此而认定该债务存在。在此类案件举证责任分配上,当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的内心有理由确信其存在虚假债务之重大可能时,即可要求其举出确证之证或者其他能够进一步证明之证,诸如交付方式、渠道、见证人、票面的组成,资金的来源,收入的状况等,以供法庭审查认定,而借据的笔迹鉴定仅仅属证据审查的角度之一,且未必必要,一面不当增加主张消极事实一方的举证负担。虚构债务构成违法或者犯罪的,人民法院有权建议或者移送相关机关查处。 二十一、盛春公司诉郑中在居间合同中承诺代偿债务欠款纠纷案(2012-06) 【裁判摘要】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一般情况下,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并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居间人自愿为合同履行提供保障,作出当义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自己代为履行承诺的,该意思表示应为有效。 二十二、陈震东持借条起诉但陈兰抗辩未借款并报警及要求测谎民间借贷纠纷案(2013-02) 【裁判摘要】1、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债权人仅凭借条起诉,但当双方争议焦点集中于是否存在借款事实且被告提出有力抗辩足以动摇“借条”在一般情况下反映借款关系之基础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借款金额大小、出借人的经济实力、交付方式、交付凭证、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全部相关证据,认真查明,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借款事实是否存在。2、对于并无出借款项之事实而又持非法获取之借条公然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作出民事判决后仍可以司法建议等方式建议公安机关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追究或查处,如构成犯罪的,则应当直接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二十三、李战坤诉陈佳等民间借贷因资金循环回转及欺诈保证人杜丙坤、孙常法不承担保证责任案(2013-02) 【裁判摘要】房屋买卖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欠缺法定形式的合同可因实际履行而补正。如买卖双方经要约、承诺后就房地产买卖达成合意,且已经实际履行,即买受人支付了房款,出卖人交付了房屋,买受人实际占有并使用该房产,并取得了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买卖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该房地产转让的事实及其法律效力。 二十四、刘正来诉李小云基于无效婚姻之共同债务及徐秀华等基于遗产继承借款纠纷案(2013-05) 【裁判摘要】1.在无效婚姻被宣告无效之前,基于双方共同利益、共同生活所举债务,在婚姻被宣告无效后,双方仍需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一方以婚姻关系被认定为无效而主张责任免除的抗辩无效。2.对于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一方对外所举债务,即使该债务并非基于婚姻双方共同利益、共同生活所举债务,作为债务人的夫或妻一方死亡的,其继承人仍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该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二十五、开源公司诉YANG TAO、石勤清“涉外”民间借贷纠纷案(2013-06) 【裁判摘要】1.企业向境外支付、调度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汇管路的规定。如企业在境内借款给外国自然人使用且该资金未流转至境外,该借贷行为并不涉及国际收支平衡,不适用国家外汇管理规定。2.自然认为国外自然人的境内债务向境内企业提供的担保,因受益人非境外机构以及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该担保债务仅在境内风险转移,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对外担保范畴,该担保合同效力应依法予以认定。 二十六、金汇公司诉齐尔乐公司等金融债权转让纠纷案(2013-06) 【裁判摘要】1.商业银行向社会主体转让金融债券属于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只要第三人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则该债权转让并未损害国家金融资产安全,应认定有效。2.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其抵押权。商业银行将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转让后,该债权转让的行为发生债权确定的效果,最高额抵押权可以随该特定债权转让。新的债权人有权就特定债权及债权确定后产生的利息、违约金等在最高债权余额限度内行使抵押权。 二十七、宝新公司诉同济公司、孙如年等保证合同追偿权纠纷案(2014-02) 【裁判摘要】保证人在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各连带保证人对保证份额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已履行代偿义务的保证人还可以要求反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履行代偿义务后,同时向债务人、其他共同连带债务人及担保人主张权利的,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二十八、朱延凯诉韩先进股权让与担保合同纠纷案(2014-05) 【裁判摘要】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以股权转让方式为债务提供担保的合同,如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其他股东无异议,因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应认定有效,但其中关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股权归债权人所有的约定条款,因违反法律关于禁止流质的规定,应当认定无效。债务人如果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协议就该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十九、朱文祥诉郭兆秋、李萍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2015-01) 【裁判摘要】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无借款合意、所借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出借人知道所接款项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十、蔡二虎诉南通建工集团等因项目负责人擅自对外借款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驳回案(2015-01) 【裁判摘要】1、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在无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不具备对外借款的职权,其以公司名义擅自对外借款不能认定为职务行为;2、项目负责人即使在客观上有代理权的表象,但相对人不能证明自己善意无过失的,项目负责人对外借款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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