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完全责任年龄,即年满16周岁(从周岁生日的第2天起算)者,对任何犯罪行为都要承担刑事责任;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2.相对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法定8种犯罪行为时,应当根据触犯的具体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所列8种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或重伤、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非罪名,即只要实施行为能评价为8种行为即可。 3.完全无责任年龄,即不满14周岁的人,对任何犯罪行为都不承担刑事责任。 4.减轻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犯罪应当从宽;对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宽、对过失犯罪应当从宽;对14至18周岁和已满75周岁的两类人不能适用死刑,如果已满75周岁的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可以适用死刑。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案件。 第二条 刑法第17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2天起算。 第三条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查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的年龄。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 第四条 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第五条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第六条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七条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第八条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3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二)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第十条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61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十二条 行为人在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前后均实施了犯罪行为,只能依法追究其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后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行为人在年满18周岁前后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对其年满18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为人在年满18周岁前后实施了同种犯罪行为,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对年满18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适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A.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B.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 C.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D.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戊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解析】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需要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任何行为都不构成犯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法律规定的8种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A选项中甲的爆炸行为的实施与爆炸结果的发生之间存在较长的时间间隔。犯罪是表现于外的能力,因此辨认、控制能力应当是行为当时的能力。因此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装定时炸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一定的行为之后,则在其具备相应的辨认、控制能力时就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虽然甲安放定时炸弹时不满14周岁,但是甲在满14周岁之后对于自己14周岁以前的行为所可能引起的危险具有排除的义务,而甲在满14周岁之后仍不履行危险排除义务,最终炸弹爆炸导致多人伤亡的,应以不作为犯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所以A的说法是错误的。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根据《刑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如果精神正常,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则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反之,该行为则不成立犯罪。因此,间歇性精神病人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应以其实施行为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为标准。B选项中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行为,如果构成犯罪的,应对故意伤害行为负责,但是乙在实施抢走被害人财物行为时丧失责任能力,此时乙对于抢劫行为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能力,不能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B的说法是错误的。C中丙将毒药放入丁的茶杯,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时精神是正常的,而且故意杀人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丙具有辨认、控制能力,因此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所以C的说法是正确的,当选。《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D选项中戊为了壮胆,故意在喝醉后实施杀人行为,应当负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所以D的说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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