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辜颖
从已有的成功查处“走票”案件的经验看,“走票”行为虽然隐蔽、虽然有合法的外衣保护,但终有端倪会显现,终有蛛丝马迹可寻觅。 比较容易发现的痕迹主要有: 药品外包装上的粘贴的物流快递单,如果快递单上标注的发货人是个人、地址是住宅,就有可能涉嫌“走票”。 有药无票,现场有药品,但不能提供票据,询问时会告诉你,药先到的,票要到药用完结账时才开。这种情况极有可能药品是个人销售的,根据购药方需要再选择药品经营企业开票。 有票无单或票、单不符,有票据但没有随货同行的药品清单,或有清单但与票据不一致,极有可能药品不是开票企业提供,所以开票企业无法或准确提供随货同行的详细清单。 需要主动检查并深追细究才能发现判断的主要有: 查商流的交易过程,看是否在合法企业间连续进行。检查药品票据和其他商业文件,发现可疑的向提供方逐级追溯,直至药品生产企业。其间如存在不能对应上的断开点,就有可能是“走票”的环节。这种追溯不是提供方的企业调查,而是向票据及其他商业文件上标示的企业所在地的药品监管部门核查。 查物流的药品递送过程,看是否在药监部门核准的地址间流转。检查药品的递送手续,从中发现发货地为核准地址以外的线索。如手续不全或没有手续,可追溯到物流公司进一步调查。由于法律法规尚未对物流递送手续的索取、保存有明确的规定,所以收货单位一般只注重药品的签收,不大在意是哪家物流公司送的货,检查起来有一定的难度。当然,如果想到办法直接到物流公司调查,从收、发货单位是否为合法药企来判断是否涉嫌“走票”,情况就要简单得多。 查资金的流动过程,看药款的回笼是否与商流的路径一致。资金流向是最能也是最后判断是否“走票”的关键要件,是在其他手段无果的情况下杀手锏。查资金的流向,首先查药品的接收单位,看汇出资金的收款单位是否与开具票据的相一致;其次查药品的发货单位,看药款是否如数入账;再次如果发货单位是经营企业的话,同时查看该企业购进药品的资金流向。直至按商流的来向逐级追查到药品生产企业。之所以需要如此查对,是因为只要有相关手续,不是汇款凭证上指定的收款人,银行也提供转账和支取服务。资金一旦离开商流的路径,就有可能涉嫌“走票”。 由于“走票”没有法律法规的界定和可直接对应的处罚条款,要使“走票”行为得到有效的查处,就必须取得其过程中具体违法的证据。而在众多的证据中,最关键的终结证据就是要调取到开具票据的企业承认票据是其开具的,而药品非其经营的证明材料和原始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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