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03
一生财税
一生财税
外贸企业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退税政策。相较于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政策来讲简单清晰,便于理解。但如何正确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目前尚未有统一的填报方法,这给很多外贸企业造成了困扰。我们希望通过对相关出口政策解读,为大家讲解一下外贸企业一般贸易方式出口免退税账务处理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 我们结合例题来逐环节讲解: 假设某外贸企业2016年2月25日购进用于出口货物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税金额100万元,增值税额17万元。2016年2月29日将该批货物出口,出口离岸价折合人民币150万元,货款尚未收到。该笔货物对应的出口退税率为13%。 一、购进环节: 1、购进用于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0 2、根据购进货物,填报所属期201602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此处是重点内容,很容易会形成错误,带来不必要的税收风险,请大家注意!!! 常见的填报方法有两种: 第一种方法: 外贸企业将用于出口货物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在认证的当月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二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当中,参与抵扣。在发生出口业务时,再做进项税转出。此种方法我们不建议采用!!! 如果采用此种方法: 第一,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外贸企业应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若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用于其他用途时应从出口库存账转出”。 第二,对于财务制度不是很健全的企业来说,在发生出口业务时,是否会及时将出口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存在一定问题。如果企业进行出口退税申报时未将出口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及时做转出处理或根本就未做进项税额转出,且在发生内销业务时将出口货物所对应的进项税额进行了抵扣,就会造成“一票两用”(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存在既申报抵扣进项税金又申报出口退税)的情况发生,同时还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购进出口货物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进项税额已计算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在申报退(免)税时提供”的规定。 第二种方法: 外贸企业将用于出口货物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在认证的当月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二十六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当中,待发生出口业务时,将对应的未申报抵扣税额转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二十八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当中。 如果本期未发生出口业务,则填入第二十七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 我们建议使用第二种填报方法!!! 如果采用此种方法: 第一,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二,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同时,避免出口企业发生“一票两用”的情况。
二、出口环节: 1、货物出口并确认收入实现时,根据出口销售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15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000 2、按照实现的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填报对应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对应主表: 对应附表一: 三、申报退税环节: 根据在出口退税部门申报,形成出口货物应退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0000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13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30000 此环节形成的退税款不需要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进行任何填报,有些企业会误将形成的应退税款填入到主表的第十五栏“免、抵、退应退税额”,此栏适用于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形成应退税款进行填报,不适用于外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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