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年代末以来,我国建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架构。中国人民银行着重加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负责金融体系的支付安全,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主要集中在对行业的微观规制层面。此外,地方政府也设立了金融办,负责审批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等。 图表1: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架构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整理、中金公司研究部 这种制度设计有利于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水平,有利于提高“机构监管”的效率。但是,伴随着金融体系市场化的推进和深入,现有监管机制面临更多的挑战:
图表2: 影子银行体系的快速发展 资料来源:万得资讯、公开资料整理、中金公司研究部
图表3: 银行理财与信托、券商资管计划的相互渗透 资料来源:万得资讯、公开资料整理、中金公司研究部
图表4: 混业经营是大趋势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整理、中金公司研究部
金融危机后主要经济体的金融监管体系都进行了改革,核心是提高监管标准、形成互为补充的监管合力和风险处置能力。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体系整体稳定受到重视,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性上升,因此中央银行金融稳定和金融监管职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强化。 英国 英国在金融危机前是由金融服务局(FSA)对银行、证券、保险业等各类金融机构实施统一审慎监管,而财政部负责制定金融监管的法律框架,央行英格兰银行则拥有独立的货币政策制定权,通过货币政策的执行、对系统重要性支付体系的监管、向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以及在特殊情况下最后贷款人职责的发挥来维护金融稳定。 由于过度强调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英国监管体系忽略了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此外,由于职责分工不清晰,问题银行的处置程序不明确,信息共享与沟通效率低下,造成了危机处置一度陷入被动。 金融危机后,英国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彻底而全面的改革,既赋予了央行宏观审慎管理职责,又将微观审慎监管职责收归央行。2013年4月1日,新《金融服务法》生效,新的金融监管体制正式运行。
这样一来,英格兰银行作为央行的宏观审慎管理职责得到加强,有助于维护金融系统稳定,同时PRA作为央行下属,自然在信息共享与内部协调上更加密切,有助于微观与宏观审慎的协调统一。 图表5: 金融危机前英国的金融监管机制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整理、中金公司研究部 图表6: 英国现行金融监管框架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整理、中金公司研究部 美国 金融危机前美国采用以美联储为核心的伞形监管机制。199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正式确认了金融混业经营体制,结束了长达66年的分业经营历史。该法允许通过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同时经营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并对金融监管的架构进行了改革,由美联储监管金融控股公司,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由货币监理署、证券交易委员会、州保险厅等按业务进行监管,形成了以美联储为核心的“伞形”监管机制。 由于监管体系权力较为分散,逐渐放任的政策环境导致市场约束力不足。同时,监管标准不统一,有效信息共享机制和监管合作不畅通导致美国监管体系效率低下。各类监管套利使影子银行快速发展,埋下了隐患。 金融危机后美国对美联储的监管职责进行重塑和加强,提升其系统性风险管理能力,强化了金融稳定体制框架。具体来说,美国主要从两个方面对原有的金融监管框架进行了修正和补充: 一是设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OC),加强分业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 二是扩大美联储监管职权,负责对资产超过500亿美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同时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证券、保险、金融控股公司等各类机构以及金融基础设施进行监管,牵头制定更加严格的监管标准;与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共同负责系统性风险处置。 但由于美国联邦制的基础,各州仍有自己的监管机构,因此美国仍然一定程度上保持了多头监管的模式。
图表7: 金融危机前美国的金融监管机制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整理、中金公司研究部;注:实线为主要监管机构、虚线为辅助机构。 图表8: 美国现行金融监管框架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整理、中金公司研究部 欧盟 金融危机前欧盟委员会主要采取包含四个层次的“莱姆法路西立法程序框架”(Lamfalussy Process)以促进欧盟成员国金融监管政策的趋同以及政策执行的一致性。但这一框架于关注单个金融机构的稳定性,而对欧盟体系的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不够。同时,监管权力分散在各个成员国,不利于整体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 欧盟2010年通过《泛欧金融监管改革法》,欧洲央行的职能从单一货币政策向金融稳定延伸:
图表9: 欧盟现行金融监管框架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整理、中金公司研究部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在金融危机前就已经形成了目前的双峰监管模式,由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APRA)和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构成金融监管的主要两个机构,而澳大利亚储备银行作为中央银行,负责制定并实施货币政策,维护支付体系的安全和稳定,确保金融体系稳定。在此框架下,APRA针对金融风险进行审慎监管,监管对象包括银行等存款吸收机构、保险公司和绝大多数养老金,ASIC负责监管市场行为和金融消费者保护,确保澳大利亚金融市场公正透明,维护投资者与消费者信心。 澳大利亚在金融危机没有出现较大的动荡,除了宏观经济环境相对稳定,金融机构自身经营相对传统和低风险之外,监管机制也为澳大利亚平稳度过金融危机提供了制度保障。 图表10: 澳大利亚现行金融监管框架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整理、中金公司研究部 强化央行的监管职责是金融危机后监管改革的一大要素,主要因为:
金融监管制度设计的原则是最大限度地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和稳定性,核心目标是防范系统性风险以及规范市场行为,同时也需要考虑到监管专业程度、监管成本、以及执行效率等因素。所以我们认为在借鉴欧美金融监管的改革案例时,还需要考虑:
我们判断,统筹监管的重点在于消除业务交叉地带的监管套利,主动处置潜在金融风险,而不是大力推动混业经营。如“十三五规划”说明指出,加强统筹监管,主要是:
我们理解,监管改革的目的在于加强宏观审慎监管,而非鼓励金融机构和金融集团积极推进混业经营。 大型金融机构和金融集团的监管要求可能会进一步提高。伴随统筹监管的加强,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将会面对更严格的监管要求。例如中国的四大行被列为具有全球系统重要性的银行,平安集团被列为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他们均属于统筹监管下的重点监管对象。
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的情况会减少。统筹监管避免了不同监管机构政策的不统一,业务交叉地带的监管套利将会减少。尤其是在新兴的互联网金融领域,过去由于监管的不完善以及线上线下政策的差异带来的不公平竞争有望大幅减少。
中小型金融机构的监管变化相对有利。我们认为统筹化的监管在边际上将提升大型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而且会重点关注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内的较频繁出现监管真空和监管交叉的领域。这反而为中小型金融机构提供了一个相对有利的监管环境——至少在短期内,这些机构受到的监管升级带来的边际影响较小,从而主动进行业务调整的缓冲空间较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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