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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律师从事破产重组实务的跨界探讨

 京鲁老宋 2016-03-14



内容节选自《全国律协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2015年年会暨破产重组实务研讨会综述》。

 

来源:中国律师网

 

律师从事破产重组实务的跨界探讨

 

为了提升委员从事破产业务的能力,丰富委员的知识结构,破产重组委在本届年会上邀请了来自税务、财务等其他业务领域的专家进行了交流培训。

 

关于律师代理破产案件中需要注意的税务筹划问题,具有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资质的姜家伟律师认为,破产一般都是以国有企业作为破产主体,民营企业非常少。国家现在没有具体的统一的对破产的纳税框架。金融行业的破产税收政策不能用于非金融企业,所以破产过程中都是特事特办,特事特批,这就给破产工作造成很大的障碍,因此需要进行整体税务筹划。结合破产重组实务案例,姜家伟具体介绍了如何进行税务筹划,以依法减轻困境企业的税赋。

 

上海律协破产专业委员会主任陈明夏就构建重整中企业重组所涉特别税制进行了探讨。现状是企业重组多采用一般兼并重组税制,现有税制下企业重组是夹缝中求生,应探讨构建重整企业重组特别税制。陈明夏总结,从2014年年底到现在基本每个月都有新的税法规定出台,都有新的内容调整。而关于税务豁免实际上没有实质性的优惠,根据2009年、2014年及2015年的相关文件,总的还是要增税。因此重组过程中一定要有股权支付,不能完全用现金支付。关于重整企业重组特别税制的构建,陈明夏认为,需要向税务部门呼吁。初步设想包括:单独制定法律或法规、规章;债务豁免免税;重整企业重组所涉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营业税政策汇总统一;重组后续经营税收特别政策,允许最长可至20年的亏损结转、税收减免;给予重组中的债转股税收优惠政策;确立法院在认定债务人债务(温州模式,允许法院调账)、财产处置;重整企业重组税务问题统一采取备案制;与重整程序其他涉税事项的统一规定合理结合。

 


毕马威会计事务所合伙人曹春烨博士对企业在什么情况下还有救助意义进行了剖析。她以阿里巴巴的市值变化为例,表明仅仅公司资产负债表,不足以表明企业的价值。破产法在很多时候借鉴了西方的契约精神,也就是履约精神,当企业的履约意愿发生问题的时候,其实企业就已经到了死亡边界。关于重组方案的制定,要看这个企业有没有商业业务实质,这一点非常关键。企业可以大致分为两类,制造业和非制造业,比如金融业,P2P,信托,还有担保,这一类企业是高风险加杠杆的企业,重组的风险和难度都非常大。第二个,要看企业既往的业绩。第三个要看是什么原因让企业走到了今天。最后一个问题,其实也是重组过程中面临的最难的一个问题,企业本身是否已经失信于资本市场。曹春烨归纳总结出几个原则:第一,救助一定要理性,有条件。第二,新债和旧债要区别对待。第三,新的资本注入要形成新的资源,这样才能使它有真正的新的造血能力,而不是拿新债还旧债。




浙江省律师协会破产重组专业委员会主任任一民对预重整在现实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总结:目前破产重整案件碰到的首要问题是受理难。第一个原因是很多法院没有受理过重整案件,不敢受理,担心进了这个门以后没法出门(重整成功)。第二个原因是有些法院连续受理了数起重整案件,但是受理以后发现后面没办法办下去,重整中碰到的法律以外的问题很多,很难应对。而将案件交由管理人团队办理,又不知道如何寻找合适的成熟的管理人团队,就算是选了相对成熟有经验的管理人也不见得能把事做好。正是因为各种因素结合在一起,所以不愿受理。

 

第二个问题是重整案件受理以后的成功概率不高。具体包括:一是互保链问题。互保链中的某一企业破产,往往可能会涉及连环破产,一家破了,应对不当就会引发互保链上的很多企业随之破产,这有一个系统性风险化解的问题。二是集团公司破产问题。集团公司内部企业可能面临各种关系交织在一起,较难理顺,使得本有拯救希望的某些业务或公司重整受阻。三是单一企业重整同样难。前面已经提出了一个继续营业难的问题,还涉及到融资难,找到好的投资者难,债权人沟通难、表决通过难等等各种难点问题。所以说重整案件受理后能否成功,也很难说。



第三个问题是重整计划执行难。浙江已经碰到大量这方面问题,上市公司重整由于会出现有较强实力的投资者买壳并注入优质资源,但是非上市公司重整就很难找到这样有实力的投资者。就算通过了重整计划,执行当中也会很困难。原因在于:首先,外部经济形势总体是往下行,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经营发生困难的概率很高;其次重整计划执行中还会碰到用重整公司融资难,洗壳不彻底,污点难清除;工商变更难,要求税务先审核,股权质押权人配合同意解除质押,原股东同意过户并形成股东会决议等等;各相关政府部门配合难,外资进入(外管部门审核,商务厅审批),质量监督,环保,消防等各类行政审核问题;执行期间,如果投资者自身发生突变,也极可能导致重整计划无法圆满执行。总的来说我们目前面临的困境就是:重整不成功,不受理重整,重整案件办理的少,经验积累的少,应对能力也难提高,应对能力不足,又影响重整成功率……由此就陷入死循环。

 

任一民就现行法律框架下开展预重整有没有法律上的障碍或者可行性上进行了分析。预重整来自美国破产实践中为解决重整成功率低,重整成本过高、效率较低的问题而创设的机制。第一,法律上是否允许。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实际上在司法程序内的预重整其实是已经有了,不过不是美国法上的预重整。首先是破产清算进行一段时间后可以转换为重整程序,转换前这段时间也可以称之为预重整。第二,通过公司强制清算向破产程序转换,也可以成为一种司法程序内的预重整。第三是司法程序外预重整。一是行政清理,二是体现个各方利害关系主体意志的协商预重整,分为上市公司的预重整和非上市公司的预重整,相比较而言可能是非上市公司的预重整更难做。任一民以招募投资者招募的实践探索为例,提出一些问题供与会律师在今后的业务实践中借鉴。首先就是如何招募预重整投资者,提前招募的投资者能否成为最终的重整投资者存在不确定性。第二个预重整需要提前介入,包括投资者的沟通和债权人的沟通。提前介入要注意若干要素:一是融资方面的问题;二是共益债务的问题,破产重整计划不能得到批准时破产费用支出保障;三是托管运营问题,托管合同的性质和内容,合同的效力;四是经营权和资产移交问题,建议律师就移交问题多做准备工作,包括进、退的移交;五是竞价问题,竞价标的物的物理状态、法律状态可能还没有完整查出来,这时候应该怎么做,竞价的规则怎么设计,一轮竞价和二轮竞价的门槛是否一致,是否提前可以做,竞争条件的考察,包括分期付款怎么考评;最后是预表决重整方案如何制作,如预表决;这些问题都可以在实践中探索,非常富有挑战性。

 


全国律协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秀超就庭外破产重组在中国的探索和展望进行了汇报。尹秀超首先厘清了庭外重组与预重整的概念。预重整是为法院主持下的破产重整程序提前作的准备工作,最终是要通过庭内破产重整程序来完成预重整的目标;而庭外重组以不必经过庭内程序,完全在法庭外由债务人自主救济或者企业危机化解处置。庭外重组的目的在于节约司法资源,减少破产重整成本,提高企业化解危机的效率,或者是为了防止企业丧失控制权等等。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补充手段,有必要研究庭外重组制度。尹秀超律师举了不久前他与中国建材进出口集团公司和安徽淮南矿业集团共同牵头负责处理的江苏申特钢铁有限公司庭外重组的案例,与大家分享了实践中庭外重组的经验。

 

尹秀超最后总结,庭外重组作为一个非司法拯救手段的商业措施,目前完全依赖于当事人意思自治,部分参照中国破产法的条文,庭外重组制度在发达国家已经应用的越来越多,呈逐渐上升趋势。但在中国,目前开展起来还需要大量的制度建设。


(责任编辑: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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