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积区基层纪检组织及纪检监察干部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3-07-29] 来源:中共天水市麦积区纪委办公室 字号 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纪检监察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监督检查基层纪检组织及纪检监察干部履行纪检监察工作职责情况,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纪委《关于加强乡镇纪检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与群众公认相结合原则; (二)民主测评与领导评议相结合原则; (三)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原则; (四)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基层纪检组织,各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书记、专职纪委(纪工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纪检监察专干,区直有关部门、单位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纪检监察员)。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程序
第四条 考核内容:按照年初签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及年度“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解表”所涉及的内容为主。主要有:(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三)宣传教育工作;(四)案件查处工作;(五)纠正部门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六)信访工作;(七)执法监察工作;(八)效能建设工作;(九)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十)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十一)其它工作。 第五条 考核采取平时督查、半年考核、年终考核和领导评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平时督查。由区纪委、区监察局各室根据各自业务,对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提出对其工作的评价。 (二)半年考核。由区纪委、区监察局成立考核组,对前半年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三)年终考核。按照区委统一安排,由区纪委组织实施,结合全区年终绩效考核同步进行。 (四)领导评分。由区纪委、区监察局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平时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对各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进行打分评价。 第六条 考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取汇报。被考核的基层纪检组织负责人全面汇报本单位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项规定及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并提供书面材料。 (二)述职述廉。被考核的基层纪委、监察室负责人对本人年度履行职责及廉洁自律情况进行述职述廉,并提供书面材料。 (三)查阅资料。被考核的基层纪检组织要提供有关党政会议记录、文件、制度和资料,供考核人员查阅、询问。 (四)召开民主测评大会。对纪检监察干部年度履行纪检监察工作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测评。 (五)考核评分。通过听、查、看、评,根据所掌握资料和情况,由考核组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对照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给考核对象的各项工作逐项评分。 评分采取百分制打分和百分制扣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平时督查、半年考核、年终考核实行百分制扣分,领导评分实行百分制打分,年度总分为满分100分。 平时督查占全年总分的10%;半年考核占全年总分的30%;年终考核占全年总分的50%;领导评分占全年总分的10%。 年度考核总分=平时督查分×10%+半年考核分×30%+年终考核分×50%+领导评分×10%。
第三章 考核结果和运用
第七条 基层纪检组织及纪检监察干部考核结果,经区纪委常委会确认后,由区纪委党风廉政室记录备案。 第八条 区纪委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基层纪检组织及纪检监察干部总体评价和业绩评定、奖励惩处以及推荐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年度考核成绩与纪检监察岗位津贴挂钩。 考核成绩在100分-95分(含95分)之间的,纪检监察岗位津贴全额发放;在94分-90分(含90分)之间的,按90%发放;在89分-85分(含85分)之间的,按80%发放;在84分-80分(含80分)之间的,按70%发放;工作完成差,成绩在79分(含79分)以下的,扣除全年纪检监察岗位津贴。 第十条 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考核组应责成基层党委(党组)及时研究解决,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一条 对年度考核成绩在79分(含79分)以下的纪检监察干部,视为工作不力,按照效能建设有关规定,对本人和所在单位进行效能处理。 第十二条 对作风不实、履行职责不到位或不履行纪检监察工作职责的,进行批评教育,并扣发相应的纪检监察岗位津贴;对不适合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建议组织部门予以调离;对违纪违法的,进行严肃查处,并取消纪检监察岗位津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麦积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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