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擅自移动事故车辆,未保护现场,导致无法查清事故成因,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例概要】 2015年1月6日,在北京市海淀区阜石路辅路阜玉桥下,梁女士骑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适有刘先生驾驶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小客车由北向东行驶,两车接触,造成梁女士受伤,两车损坏。因事故发生后刘先生开车陪梁女士去医院检查,未保护现场,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刘先生负全部责任。梁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刘先生、保险公司承担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 【裁判理由】 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应在交通管理部门到达前保护现场以便认定事故事实及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机动车驾驶人刘先生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梁女士发生交通事故,刘先生于事故发生后擅自移动事故车辆,未保护现场,导致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清事故成因,无法认定事故责任,且刘先生未提供证据证明梁女士在事故中有过错,故刘先生作为机动车一方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法官提示】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保持理性与冷静,第一时间打开车辆危险警告灯并在车后设置危险警告标志,同时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向保险公司报险。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挪动车辆,应及时拍照,包括事故发生地点的全景照片及车辆发生碰撞部位的特写照片等。如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车辆驾驶员应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因抢救受伤人员需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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