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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缴增值税

 每日一税 2020-08-04

 【20160326    每日一税】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般纳税人销售老项目按5%简易计税计缴增值税

案例概括

       湖南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改增“后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出售2014年修建的普通住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是2014年5月1日,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税务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根据以上规定,房地产开发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缴增值税。因此,湖南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6月出售2014年修建的普通住宅,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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