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文孟君 当人或事物处于蒙昧阶段,启蒙就成为一个正当其时的重要任务了,如何启蒙,或者说是治蒙之道,就是接下来的重要话题了。 易经蒙卦(如图)在“初六”爻辞中就“治蒙之道”这样说道:“发蒙,利用刑人,用说桎梏,以往吝”。 易经六十四卦,每个卦由上下两个单卦各三个爻构成,这六爻的爻位,自下而上依序是初、二、三、四、五、上。 易经符号阳爻“?”统称作“九”;阴爻“?”统称作“六”。蒙卦由下上数第一爻序位是“初”,又是阴爻,就称作“初六”。 蒙卦“初六”爻辞含义是:启蒙,适宜用刑罚来规范人,以此来摆脱桎梏。但长此而往,则会困难。 这里,“发蒙”,即启蒙。“利”是利于之义。“说”,同“脱”,免除之义。“桎梏”,拘系所用的脚镣手铐。“吝”,困难。 对此,宋代大儒程颐解读道: “初以阴暗居下,下民之蒙也。爻言发之之道。发下民之蒙,当明刑禁以示之,使之知畏,然后从而教导之。自古圣王为治,设刑罚以齐其众,明教化以善其俗,刑罚立而后教化行,虽圣人尚徳而不尚刑,未尝偏废也。故为政之始,立法居先。治蒙之初,威之以刑者,所以说去其昏蒙之桎梏。桎梏谓拘束也。不去其昏蒙之桎梏,则善教无由而入。既以刑禁率之,虽使心未能喻,亦当畏威以从,不敢肆其昏蒙之欲,然后渐能知善道而革其非心,则可以移风易俗矣。苟专用刑以为治,则蒙虽畏而终不能发,苟免而无耻,治化不可得而成矣,故以往则可吝。”(程颐《周易程氏传》) 程颐详细解读了“治蒙之道”,他认为,蒙卦“初六”之爻,为阴,昏昧而居于下面,喻象下民的蒙昧。此爻所言的是启蒙之道。启发下民的蒙昧,应当明示刑罚禁令,使下民知晓畏惧,如此之后再加以教导他们。自古圣王治理天下,也是设置刑罚以整治百姓,昌明教化以改善风俗。刑罚制度建立之后,教化方才得以推行。虽然圣人崇尚仁徳而不擅用刑罚,却未尝偏废“刑罚”、“教化”任何一方。所以为政之始,立法居先。 另外,治蒙之初,以刑罚威加,使蒙昧者摆脱昏蒙之欲的控制,良善的教导才能深入蒙昧者心中。即使其内心未能明晓道理,也因畏惧而服从,不敢任其昏蒙之欲肆意扩张。如此之后,逐渐知晓善道而改变其非分之心,这样就可以移风易俗了。 但是若仅仅用刑罚来治理天下,则蒙昧者虽然畏惧却终究不能得到启蒙,只是苟且免于刑罚,却没有羞耻心。这样,治理国家、教化民众也不可能得以成功,所以,仅以刑罚治理社会,将会陷入困境之中。 这里,程颐首先强调刑罚于启蒙之初的重要性,但同时还要跟进教化。如果仅仅依凭刑罚,会使社会治理陷入困境。 南宋贤儒张栻,与朱熹、吕祖谦齐名,并称“东南三贤”。他说:“人之昏蒙,不教而诛之,可乎?盖人之不善,始发而绝之则易为力,待其已发而后禁,则扞格而难胜。”(张栻《南轩集》) 张栻认为,对于蒙昧者,为什么要在启蒙之初就动用刑罚呢?是因为人之不善,在萌发之时根除较为容易使力,等其已经发展而后再去禁阻,就会因抵触而难以制胜。 另外,程颐还认为,“立法制刑,乃所以教也。盖后之论刑者,不复知教化在其中矣”(《周易程氏传》)。立法制刑,其实也是一种教化,后人论及刑罚,往往忽视“教化”也是“刑罚”的题中之义。 可见,刑罚,是为了更好地教化,或者说,本身就是一种教化。 那么,刑罚之治,如何实施较为合理,朱熹建议,“然发之之道当痛惩而暂舍之,以观其后”,“治蒙者当宽慢”(见清纳兰性德《合订删补大易集义粹言》)。启蒙之道,应当痛惩违法者,同时也要暂时宽赦他,以观其后的表现,适宜宽慢的策略。 大诗人苏东坡则说:“所以发蒙者用于未发,既发则无用,既发而用者渎蒙也;桎梏者用于未刑,既刑则说,既刑而不说者渎刑也。”(《东坡易传》) 诗人认为,启蒙,要作用于未启蒙之时,之后就无所作为了,若再三启蒙而不通,心意不诚,就是对于启蒙的亵渎了;同理,刑罚,要作用于没有违法之时,发挥威慑作用。已经施行刑罚之后,就应该使其他人免于违法,如果施行刑罚,却不能使其他人免于惩罚,就是对于刑罚的亵渎了。 这里,其实是说明刑罚的意义不是在于使人受到惩罚,而是在于使人免于惩罚。刑于未刑,才是刑罚的真谛! 这就好像时下常言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只有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形成针对腐败的防范机制,才会防患于未然,而不是等问题发生了,最后只有“惩戒”这唯一手段了。 孔子就曾说过:“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 孔子对于为政的看法是,如果用政令训导、刑罚整治来管理国家,民众则只有逃避之心,而无羞耻感;但若以仁德教化、礼制规范来治理天下,民众就会具有羞耻之心,而且归于正道和善道。 可见,德礼、刑政,均为为政之道,却有本末之别,法治本于礼治、助力礼治,社会大同,必将是一个法礼并治的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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