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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清收业务中的财产线索追查

 atbh 2016-03-30

财产线索追查工作是不良资产清收业务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不良资产清收工作重要环节。如何充分行使律师的调查权,全面完整调查一项不良资产的相关情况,对办理不良资产案件具有重要作用。一般来说,不良资产案件必须调查以下事项与内容:

一、追查主体

(1)债务人;(2)担保人;(3)公司关联人(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法人人格混同之公司);(4)其他单位被挂靠人;(5)公司股东或单位投资者(刺破公司面纱之股东、出资不到位之股东、抽逃出资之股东、虚假出资之股东);(6)上级开办单位或直接管理者;(7)侵占公司财产之公司股东、高管;(8)侵占公司财产之清算人、财产管理人等;(9)虚假评估、验资之评估机构、会计事务所。

二、查询对象

(1)不动产:a土地使用权;b商业住房;c工业厂房;d车库等;

(2)动产:a车辆;b船舶;c机器设备;d银行存款;e仓、提单、票券及物权凭证;f办公用品;g古玩字画等;

(3)其他财产及权益:a股权;b租赁权;c承包权;d到期债权(代位执行);e法院裁判权益等。

三、财产线索

(1)贷款合同、抵押合同中出现的抵押物。

(2)抵押无效时抵押物的去向。

(3)保证人名下的所有财产或权益。

(4)工商档案资料中出现的财产或权益。

(5)相关合同中出现的财产或权益。

(6)相关司法文书中出现的财产或权益。

(7)债务人与第三人签定的协议书中出现的财产或权益。

(8)债务人与第三人诉讼被法院判决确认的财产或权益。

(9)债务人的分支机构拥有的财产或权益。

(10)债务人的全资子公司拥有的财产或权益。

(11)与债务人法人人格混同的公司拥有的财产或权益。

(12)单位被挂靠人拥有的财产或权益。

(13)公司或单位的投资者在与公司人格混同、出资不到位、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况下追加投资者名下的财产或权益。

(14)股东以不动产实物出资没有办过户转让的,可以向股东追偿出资不到位的责任。

(15)上级开办单位或直接管理者在单位解散过程中存在财产侵占情况下追加其责任时,其名下的财产或权益。

(16) 公司清算人、财产管理人在公司清算或解散过程中存在财产侵占情况下追加其为责任人时,其名下的财产或权益。

(17)会计师事务所在虚假验资,损害债权利益的情况下追加其虚假验资的责任。

(18)评估机构在虚假评估、评估不实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追加其侵权责任。

(19)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没有投入自有资金,或者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规定的数额,或者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情况下,追加该企业名下的财产或权益。

(20)债务人清算、解散后遗漏或尚未处置的股权及其他投资权益。

(21)债务人分立、合并后新设企业法人的情况下,追加新设企业法人责任时其名下拥有的财产或权益。

(22)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下,追加该国有独资企业责任时,其名下拥有的财产或权益。

(23)企业整改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的情况下,追加其名下拥有的财产或权益。

(24)债务人的房屋租赁权、承包收益权。

(25)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

(26)债务人拥有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权益。

(27)债务人与第三人诉讼后,法院判决债务人的财产过户给第三人,但尚未过户进行物权性转移情况下,债务人拥有的该财产或权益。

(28)债务人名下换地权益证书确认的财产或权益。

(29)债务人名下虽没有土地使用证,但有红线图的土地线索。

(30)债务人与第三人联营合作情况下享有的联营权益。

(31)债务人名下已被其他债权人查封后未续封或被解除时,进行轮候查封情况下债务人拥有的财产或权益。

(32)因故意逃债或错误登记而登记在他人名下的债务人的房产等财产。

(33)通过查找债务人的股东、法定代表人、高层管理人员的下落,了解债务人的财产线索。

(34)通过原案件的执行法官了解原案件的执行情况及债务人的财产线索。

来源:华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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