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诸多明代精美人物画像,会发现一个共同的特点,即所绘人物表情、服饰内容多为其人生显赫时期的作品,特别是曾在朝廷有为官经历者的服饰形象表现就更加突出,他们的服装装饰或珍禽展翅、或猛兽雄势、或纹案满身,尽显华贵威武。 通常我们在不了解绘画人物经历的情况下,通过直观人物画像冠服的不同纹案装饰内容,对照明代服饰制度,也能够判断出其中一部分人在其人生最辉煌时期的身份地位,比如,仙鹤是文官一品的装饰纹案,狮子则是武官一品使用的纹案等依次类推。但还有一部分人物服饰的装饰纹案,再用这种方法做判断,答案就不一定会准确,比如,有饰蟒纹、飞鱼纹、斗牛纹者的图像,它们所表现的等级含义就不易被确定。 那么,这些不易找到确切答案的服饰纹案在明代的服饰系列中具体的名称是什么?有无等级区别?表现形制如何?使用这些装饰纹案的服饰在明代社会生活中发挥了怎样的作用,又产生了哪些影响?本文将对上述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 赐服的使用范围和种类等级 在明代长达277年的统治时间里,服饰制度作为国家的典章制度,起到了礼序国家、稳定社会的作用,为大明王朝的长治久安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或许有些人还不知道,在明代的服饰中,有一种并不属于国家典章制度的服饰,它却在维护大明王朝的国家统治中也发挥了不可或缺的积极作用,这种服装就是赐服。 赐服的定义十分简单明确,指的就是由皇帝恩赐给有关人员的各类服饰。通过研究,我们会发现,赐服并不属于明代正式的国家服饰制度内容,[1]但这并不代表赐服地位的不重要,而恰恰相反,正是因为赐服盖由皇帝所赐缘故,穿着者在社会上具有一种超越普通人群服装的特殊效果,能够彰显穿着者与众不同的身份地位,所以,赐服的作用和影响当然也就非同一般了。 赐服并非明代所创,之前的许多朝代都有赐服存在,只是内容形式、所赐等级范围有些不尽相同。如在武则天时期的延载元年(694)赐给文武三品以上官员的各类图案的绣袍亦属赐服。[2]又如,宋代延续唐、五代旧制也是由皇帝赐给朝臣们各类赐服较多的朝代之一。从宋初太祖赵匡胤在建隆三年(962)十月赐给近臣、军校锦衬袍和其他不同官阶官员各类名锦开始,到后来的赐服色、赐锦袍、赐鱼袋等,种类繁多。因宋代的赐服多发生在交季时期,所以又被称为“时服”。[3] 明代赐服虽不属于国家的正式服饰制度范围,但赐服现象却又广泛存在于明代的政治生活之中。它来自于国家官服形式,但又游离于服饰制度以外;既飘忽虚拟,又华贵具体。可谓是不入服饰制度,又高于服饰制度的制度,地位不可小视。 1、赐服的赐给对象和内容 明代赐服的涵盖范围还是比较广泛的,一般能得到这种特殊服饰的主要有三类人: 第一类,少数朝臣有功于朝廷或名人后裔,因他们业绩优秀或身份特殊受到高于自身品级官服的特别赏赐。如,《明史·舆服志》历代赐服中记载的:文臣有未至一品而赐玉带者,自洪武中自学士罗复仁始。衍圣公秩正二品,服织金麒麟袍、玉带。”[4]又如,首开利用蟒服赐给朝臣先河的孝宗朝辅弼大臣谢迁、刘健、李东阳三人,因他们分别发挥自己特长,共同辅政,成绩卓著,被时人形容三人配合完美默契,有“李公某,刘公断,谢公尤侃侃”[5]的赞语。孝宗皇帝为表彰他们的出色工作,自大明王朝建立以来,首次破例赐给他们每人蟒服,以之鼓励。 第二类,赐给宫中宦臣。以蟒服为赐服下赐臣属,起初并不是首先从大臣开始的,而是由宦官们最早享受此殊荣。《明史·舆服志》引《大政记》:“永乐以后,宦臣在帝左右,必蟒服。”[6]跟据明代的史料记载统计,明代使用蟒服这类高级赐服形式最多的人群,当属宦臣群体(图一)。[7] 第三类,赐外蕃之王和出访的使臣。《明史·舆服志》:“永乐中,赐琉球中山王皮弁,玉圭,麟袍,犀带。”[8]《补遗》卷一:“(正德初年)其时有日本国使臣宋素卿者入贡,赂瑾黄金千金,亦得飞鱼。”[9]这里记载的只是麒麟和飞鱼服两种,而从一些遗留下来的明代文物上看确不仅于此。现藏于日本京都庙法寺中原明代万历年间世宗皇帝赐给当时日本国王丰臣秀吉的服饰中,就有蟒、麒麟、飞鱼等数种。 2、赐服的种类和等级 赐服虽然是由皇帝送给臣属的礼物,有皇帝随意赐给的一面,但更多的是还是要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决定,如在成化元年,泰宁卫都督兀喃帖木儿向皇帝祈求赐给蟒服,被宪宗皇帝拒绝。[10]在实际的赐给当中,也是有一定等级区分的,内容大致分为蟒服、飞鱼服、斗牛服、麒麟服,白澤、其它补子,玉带、犀带等。皇帝会根据臣属的官职位置和对朝廷的贡献大小,赐给相应不同的华丽服饰,以资鼓励,进而达到维护统治封建国家的目的。 (1) 蟒服 一般而言,蟒服在赐服中的位置等级是排第一位的。其中,蟒服上所绘蟒兽纹饰形象是区分等级的标志。分有“坐蟒”与“行蟒”两种,坐蟒尤贵。《明史·舆服志》:“赐蟒,文武一品官所不易得也。单蟒面皆斜向,坐蟒则正向,尤贵。”[11] 万历首辅张居正,从神宗初年始,实行了一系列改革措施:经济方面,推行一条鞭法,改变赋税制度,使明朝政府的财政状况有所改善;军事方面,启用名将戚继光、李成梁等练兵,加强北部边防,整饬边镇防务,都收到一定成效,连连受到万历帝的赏赐。荆州博物馆藏有一幅张居正坐像,所穿的赐服蟒图案,就是“尤贵”的坐蟒形象(图二)。[12]而王鏊在明代虽也贵为首辅,但他的为任时间与作为远不及张居正。所以,表现王鏊的画像,其蟒袍正面绘制的蟒型就是一条正在行进的行蟒图案(图三),[13]次张居正一等。 (2) 飞鱼服 飞鱼服属于第三级的赐服。嘉靖十七年(1504)阁臣刘健提议蟒服等的禁令时言道:“蟒、飞鱼、斗牛本在所禁。”[14] (3) 斗牛服 斗牛服大致可列为第四等。张居正在刚刚入阁时,其才华初有绽露,得到神宗皇帝的赏赐,得到的赐赏就是斗牛服。《明史·张居正传》:“帝御平台,召居正奖谕之,赐金币及秀蟒斗牛服。”[15] (4)麒麟服等 以下依次排序大致是麒麟服、白澤、其它补子等。玉带、犀带等也都是由皇帝根据官职地位情况经常下赐的赏品。 蟒服虽属赐服排序中的贵者,但也有例外。清毛奇龄《明武宗外纪》:“十三年(1518)正月,车驾将还京,礼部具迎驾仪,令京朝官各朝服迎候。而传旨曳撒、大帽、鸾带,且赐文武群臣大红纻丝罗纱各一。其彩绣,一品斗牛,二品飞鱼,三品蟒,四品麒麟,五至七品虎彪。”[16] 二、 赐服的形式种类 明代处于中国古代社会后期阶段,历经数千年的发展变化,服饰制度基本已经完备。相比历史各代,从皇帝到庶民、从官服到民服、从礼服到便服,各类服饰体系周到健全。赐服就是依托这样优异基础氛围上产生的独特服饰现象,它既与众不同,又与现行的服饰体系区别不大,并且合理的借用了当时既有的服饰制度内容,找到了它们之间有机的结合点,巧妙地形成了明代又一种独特的服饰风格,被朱明王朝各帝大加利用。明代的赐服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 赐服的常服形式 常服是明代官服中内容比较简单、穿着最方便、利用率最高的服装,用于平常上朝、视事穿着。洪武三年(1370)所定常服制度内容,主要由乌纱帽、团领衫、革带、靴子等组成(图四)。[17] 乌纱帽作为常服的首服,是从隋唐幞头演变而来的。其制以竹篾或金属丝为骨,形成体架,外表以乌纱成帽。整体呈前低后高之状,帽顶为圆形,在帽的左右两侧还各插饰有一只长圆形的纱翅,算得上明代服饰的新创。后世乃至现代常常被人们比喻为官职的“乌纱帽”就是指的这款帽子。 乌纱帽亦无高下之分,等级区别亦在袍和革带。其一为袍的颜色,明代承唐宋以官服颜色区分等级的模式,[18]在此基础上稍作更动。“一品至四品,绯袍;五品至七品,青袍;八品九品,绿袍;未入流杂职官袍、笏、带与八品以下同。”[19] 腰间所系的革带也是历来被用于标识等级和不同类别服饰的标识形式之一。在宋代,革带的使用种类和禁忌就已都有了较为明确的记载,仅带饰的种类就有金、银、犀、铜、铁、角、石、墨玉等若干种之多。但惟公服带饰不许用玉。[20]明代公服的腰带制度与宋制相近,带用青革,带身上按照品级高下分别装有不同质地的带饰。特别是补制推出之前,革带的作用更显突出。如洪武三年定的常服制度,据《明史·舆服志》记载:“文武官常服:洪武三年制定,……其带,一品玉,二品花犀,三品金钑花,四品素金,五品银钑花,六品、七品素银,八品、九品乌角。”[21]洪武二十四年(1391),又定公、侯、驸马、伯的束带与一品同,杂职官与八、九品同。 明代常服主要体现等级特征的内容是补子。所谓“补子”就是一块3-40厘米见方的织物,上面按需求织绣有不同的动物形象,缀于文武官员的团领衫上,以此达到区分官员等级的作用。补服亦是明代服饰的一个新创,[22] 补服的实际作用不仅丰富了明代官服的内容,而且在昭明官员等级的同时,还首次将文武官员的身份用系列规范的补子标识表现了出来,结束了历代文官与武官上朝时,同级、同品、同服饰令人难以分辨文武与等级的传统模式。明代洪武二十四年文武官员常服补子内容规定:公、侯、驸马等用麒麟、白泽,文官用飞禽,武官用走兽。具体内容为:“公、侯、驸马、伯服,绣麒麟、白泽。文官:一品仙鹤,二品锦鸡,三品孔雀,四品云雁,五品白鹇,六品鹭鸶,七品鸂鶒,八品黄鹂,九品鹌鹑;杂职练鹊;风宪官獬豸。武官:一品、二品狮子,三品、四品虎豹,五品熊罴,六品、七品彪,八品犀牛,九品海马。” 如图二所示,张居正坐像头戴黑色乌纱帽,身穿圆领袍,内衬白色中单,腰系革带,脚穿靴。这一装束对照图三所表现官员的常服装饰,若先不看衣服的图案,就能够很容易的观察出这也是一幅标准的明代官员常服的穿戴。所不同处在于,张居正穿着的圆领袍上装饰的并不是他一品官本应配饰的仙鹤补案,而是清晰又饰满全衣的蟒纹,[23]这一区别就是常服与赐服的不同标示所在。 2、赐服的公服形式 公服是明代官服系列中又一种比较简单的服装,用于早晚朝奏事、持班、见辞等公务活动。公服始于北朝。《北史·高祖孝文帝纪》:“夏四月辛酉朔,始制五等公服。”[24]《唐会要·章服品第》:“旧仪……又有公服,亦名‘从省服’。一品已下,五品已上朔望、朝谒及见东宫则服之。”[25]明代公服的用途与唐代有所差异。 明洪武二十六年(1393)定立的公服制度为:头戴展角幞头,身穿盘领袍,腰系革带,足登靴(图五)。[26] 幞头,亦称“折上巾”。由包头巾演变形成的冠。传说始于北周。《北史·周五帝纪》:“初服常冠,以皂纱为之,加簪而不施缨导,其制若今之折角巾也。”[27]早期的幞头是用一块方巾覆于发髻上后折系而成的,具体系法如宋沈括《梦溪笔谈》所云:“幞头一谓之四角,乃四带也。二带系脑后垂之,二带反系头上,令曲折附顶,故亦谓之‘折上巾’。”[28]幞头的形状变化取决于内衬巾子的造型。所谓“巾子”就是头巾内衬的支架,用桐木制成,上施以漆,可根据需要编成不同的造型,由此就会形成不同变化的幞头。五代马缟《中华古今注》:“隋大业十年(614),礼官上疏裹头者,宜裹巾子,与桐木为之,内外皆漆。”[29]至宋代,通过对幞头的使用材料作了改进,则完全成为了水平的“平脚”式。整个幞头也已由原来需要衬巾扎系的头巾演变成了可以直接摘戴的冠帽了,并且君臣皆可以使用。《宋史·舆服志》:“幞头,一名‘折上巾’,起自后周,然止以软帛垂脚……五代渐变平直。国朝之制,君臣通服平脚,乘舆或服上曲焉。其初以藤织草巾子为里,纱为表,而涂以漆。后惟以漆为坚,去其藤里,前为一折,平施两脚,以铁为之。”[30]宋代幞头以平直伸长为特点,君臣皆常以左右平伸的幞头为冠这一冠式,除体现出了时代特征之外,据说还可以防止臣僚们在朝时相互私语。元俞琰《席上腐谈》:“宋又横两角,以铁线张之,庶免朝见之时偶语。”[31] 明代官员公服头戴的幞头承袭宋代平脚幞头之制,二层呈阶梯式方顶的冠体,前低后高,以皂纱为之。左右两侧的展角略有上翘,各长一尺二寸,不分品位等级高下,皆为一式。 公服之衣,选用面料为紵丝或纱罗绢制成右衽盘领大袖袍,袖宽为三尺。颜色等级与常服相同,袍分绯、青、绿。为进一步细化品官的等级标识,特别是一至四品官员服色都用绯色,过于笼统,难以辨别这部分人的等级,又借鉴金元时期在百官公服上织以不同的花纹的制度方法,[32]利用其图样的大小不同划分官员公服的等级。《明史·舆服志》:“一品,大独科花,径五寸;二品,小独科花,径三寸;三品,散答花,无枝叶,径二寸;四品、五品,小碎花纹,径一寸五分;六品、七品,小杂花,径一寸;八品以下,无文。”[33] 公服的革带洪武二十六年规定:“一品玉,或花或素;二品犀;三、四品,金荔枝;五品以下乌角。鞓用青革,仍垂挞尾于下。”[34]挞尾,即革带之尾端。亦称“鉈尾”。带尾的指向也有讲究,一般要将尾端的头朝下,有表示顺从的寓意。《新唐书·车服志》:“至唐高祖,……腰带者,搢垂头于下,名曰‘鉈尾’,取顺下之义。”[35]五代马缟《中华古今注》:“文武品阶腰带,……高祖三品以上,以金为銙,服绿。庶人以铁为銙,服白。向下捶垂头,而取顺合,呼‘挞尾’。”[36]靴为皂色。朝中公、侯、驸马、伯服色、花样、腰带与一品相同。 如图三中王鏊服饰所示,他的服饰与我们之前刚刚介绍的明代公服内容几乎无异,区别也在其身上穿着圆领袍的图案上面。王鏊正常公服袍身织饰纹案应当是“径五寸”的“大独科花”,而他赐服上所装饰的则是醒目的蟒纹。 3、赐服的忠静服形式 忠静服也称“燕服”。即宴居时穿的服装。由忠静冠、忠静服、带、履组成。[37]明代的法定燕居之服在明代中后期才被确立。时阁臣张璁因言:品官燕居之服未有明制,诡异之徒,竟为奇服以乱典章。乞更法古玄端,别为简易之制,昭布天下,使贵贱有等。明世宗据古玄端更制“忠静冠服”昭布于众,供官员在闲燕之时穿着,并希望官员们“进思尽忠,退思补过”。[38] 忠静冠是仿古玄冠制成的冠式。玄冠,或曰“委貌”。《仪礼·士冠礼》:“主人玄冠朝服。”汉郑玄注:“玄冠,委貌也。”[39]是一款在商周时期就流行的冠子,整体呈“上小下大”、“前高广、后卑锐”[40]的形状。忠静冠仿其式为冠匡,以乌纱冒之,冠后又作山形,冠前饰以三梁。四品以上冠缘用金,以下者用浅色丝线。忠静服以纻丝纱罗为之,三品以上云饰,四品以下素。衣身前后可饰本等补子。内衬深衣为玉色。素带。素履,白袜。 穿著这种形式赐服的明代人物画作也有不少,如嘉靖朝首辅毛纪的画像等。忠静服与这类赐服的区别同样在于衣身上的图案不同。同样处宴居场合,前者只能按制度要求穿“饰本等补子”的忠静服,而后者则就可以穿著饰有显著赐服图案的赐服,其结果,表明的是穿著赐服者身份地位的不同。 4、赐服的官服形式 明代百官官服主要有朝服、祭服、公服、常服、燕服等五个系列,分别用于不同的礼仪场合与家居。前面我们已经介绍了公服、常服、燕服三种,还有朝服和祭服两种,祭服与朝服除上衣和衣裳缘边的颜色不同外,余者内容基本相同。 朝服又称“具服”。古时用于陪祭、拜表等朝事活动。《唐会要·章服品第》:“旧仪有朝服,亦名‘具服’。一品已下,五品已上陪祭、朝享、拜表大事则服之。”[41]明袭唐制,朝服用作文武官员在大祀、庆成、正旦、冬至、圣节及颁诏、开读、进表、传制等隆重的朝事活动中穿着的礼服。明代规定:凡文武官员朝服具着梁冠,赤罗衣、白纱中单皆用青缘,赤罗蔽膝,大带为绢制赤白二色,革带佩绶,白袜黑履(图六)。[42] 梁冠是朝服中体现等级的主要标识,明代基本沿袭了宋代的梁冠用制,并且更为具体。据《明史·舆服志》和《大明会典》记载,洪武二十六年颁布的梁冠用制分十一等:最高等级是八梁冠,公所专用,冠上设笼巾貂蝉、立笔、香草,前后玉蝉等饰件。其次是七梁冠上加笼巾貂蝉,使用者为侯、伯、驸马等,其等级区别在于冠上的立笔折数、香草段数、蝉的质地及有无雉尾等。一品也戴七梁冠,但不加貂蝉笼巾。[43]二品者冠用六梁;三品者冠用五梁;四品者冠用四梁;五品者冠用三梁;六、七品者冠用二梁;八、九品者冠用一梁。御史在本品梁冠上加獬豸。獬豸是一种能辨别是非曲直的独角神兽,战国时楚王好之。秦灭楚后被赐予执法的御史戴用,又称“法冠”,此后历代沿用。汉蔡邕《独断》卷下:“法冠,楚冠也。一曰‘柱后惠文冠’。高五寸,以纚裹铁柱卷。秦制,执法者服之。今御史、廷尉、监平服之,谓之‘獬豸冠’。獬豸,兽名,盖一角。”[44]洪武三十年又令杂职未入流品者,可穿用九品朝服。 由皇帝直接赐给官员官服的事例在明代也是常见的事情。嘉靖朝吏科给事中夏言因祭祀礼仪问题受到世宗皇帝的赏识,“降玺书奖言,赐四品服俸”[45],一下子将夏言的官品级别从原来的七品直接提升为四品的位置,相应的,夏言穿着的各系官服也会由低到高自然的发生改变。这种带有破格提拔味道的赏赐,较一般赐服的形式会少很多。 除上述四种赐服种类外,还有不少的赐服形式,如赐给大臣皇家享用的金饰织物、赐给皇帝身边内臣们的各式“贴里”服等。 三、 赐服的作用和影响 中国服饰文化历经两千多年岁月洗礼,至明代,不论从与礼仪结合角度、工艺技术成熟角度还是实际利用的角度无不已经发展到了十分完善程度,这为赐服的广泛利用提供了有利的前提条件,使赐服在明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外交等多种生活领域都能够充当起非常重要的角色,所产生的作用和影响,也都更不容小觑。 1、 赐服的作用 明代赐服在朱明王朝的统治中所发挥的作用总体算是成功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赐服是以一种带有明显皇权意味的标志呈现在众人眼前,在满足穿着者心里需求的同时,它还向人们昭示着皇权的威严和存在。而且,随着社会上绝对赐服数量的增加,这种威严也会不断的被强化。 其次,赐服能够起到弥补官服制度难以达到的目的。在国家的日常政治生活中,会出现许多介乎于制度之间或已达制度设计极限的空白点,比如,某位朝臣为朝廷做出了一些成就,但又达不到破格提拔的标准,或者已经无格可破的情况下,皇上又不能对这些人的功绩视而不见,这时,使用赐服就能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如此,既可使有功人员的功绩不被漠视,得到表彰,又不会使官员俸禄群体不断扩充,增加国家财政负担,还能体现皇帝英明,达到激励安抚的目的。在这方面,张居正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他从穆宗朝礼部尚书起,一路被提拔至中极殿大学士,左柱国,太傅,太师。至此,国家所设所有头衔都已经被张居正得到了,在皇上已经再没有可封的头衔给张了的境况下,赐服给张居正就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因此,张居正获得过代表明代最高等级的赐服——大红坐蟒服。[46] 再次,赐服作为一种政治工具,可以在国家的外交事物中发挥作用。万历十九年(1591)冬,丰臣秀吉统一日本后不久,就以十八万水陆大军发动了侵略朝鲜的战争,在不长的时间内,连下汉城、开城、平壤三个重要都城,全国八道几乎尽陷,朝鲜国王向明请求援助。明朝很快出兵增援,中朝军队经过艰苦作战,收复了大片国土。由于当时交战双方都无力再战,遂举行谈判,明朝政府为使日本的当权者全部退出朝鲜,决定再次采取封王赐服的方式,改善与日本的关系,达到其缓兵的目的。万历二十四年(1596)九月,明朝派出的使者到达日本,将封王诏书和同时赐给日本国王的金印和冠服传赐给了丰臣秀吉,秀吉接受了这一封赐,使紧张的战事得到了缓解。[47] 2、赐服的影响 明代前期,在太祖朱元璋的严格统治下,各种官服制度的执行非常严格,赐服现象发生的不多。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赐服内容的增加,希望获得赐服的人不断增多,赐服已经成为了官服以外,彰显身份地位的工具,并在社会中逐渐的产生影响。 首先,赐服作为一种奖励形式,它的出现,肯定会对官员们的行为产生影响,会起到一定程度的激励作用,会对封建国家的统治起到积极的维护作用。 其次,对社会风尚有影响。由于赐服具有突出的彰显作用,本来就是人们追逐的对象,再加上诸如明武宗那样一些皇帝的任意赐给,使赐服在社会上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泛滥,甚至到了真假官服赐服难辨、异化的程度。1977年,在南京发掘的徐俌夫妇墓中,除了出土明确的服装官补外,还发现了一件饰有长颈鹿模样的补服。[48]这种补子纹案在已经发现的明代文献中是没有记载的,它的出现,很有可能是墓主人的家人仿照赐服形式自行制作而成的一件随葬服装,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当时的社会风尚。 再次,对国家纲纪有影响。任何事情都存在正反两方面的影响,赐服虽然不属于官服序列,但它的设计是依附于官服形式来体现的,其价值也是依靠官服形式实现的,二者关系紧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在这种情况下,一旦赐服纹案内容设计不合理,就会给本来正常的服饰制度带来不好的影响。嘉靖十六年,兵部尚书张瓒因穿着由皇帝赐给的似蟒的飞鱼服,引起皇帝震怒。最后有阁臣夏言向皇上解释:“瓒所服,乃钦赐飞鱼服,鲜明类蟒耳。”“帝曰:‘飞鱼何组两角?其严禁之。’于是礼部奏定,文武官不许擅用蟒服、飞鱼、斗牛、违禁华异服色。”[49]可见,这完全是因为赐服之间纹案的设计不当,引起的混乱。这种由赐服引起的混乱和僭越从明代中后期始,愈加严重,对明代朝纲形成了非常负面的影响。 [1] 弘治元年(1488)都御史边镛针对当时朝中蟒服泛滥情况指出“国朝品官无蟒衣之制。”《明史》卷六十七,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647页。 [2]《通典》卷六十一,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1725页。 [3]《宋史》卷一五三,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3562---3571页。 [4]《明史》卷六十七,第1640页。 [5]《明史》卷一百八十一,第4819页。 [6]《明史》卷六十七,第1646页。 [7] 选自《出警图》,见《故宫文物月刊》第69期,(台湾)故宫博物院,1988年。 [8]《明史》卷六十七,第1654页。 [9](明)沈德符《万历野获编》下册,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823页。 [10](明)朱国桢《皇明大政记》卷十七;见《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16册,第249页,齐鲁书社,1996年版。 [11]《明史》卷六十七,第1647页。 [12] 荆州日报集团、荆州市文物局编著《古今人咏荆州》湖北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84页。 [13] 黄能福、陈娟娟、黄岗《中华服饰七千年》第三卷,青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3页。 [14] 同注6。 [15] 参见《明史》卷二百十三,第5644页。 [16](清)毛奇龄《明武宗外纪》第19页,上海书店印行,1982年版。 [17] 常沙那主编《中国织秀服饰全集》第4卷,天津人民美术出版社,2004年版,第159页。 [18]《宋史·舆服志》:“公服,……三品以上服紫,五品以上服朱,七品以上服绿,九品以上服青。”《宋史》卷一百五十三,第3561页。 [19]《大明会典》卷六十,新文丰出版公司影印明抄本,1976年版。 [20] 详见《宋史》卷一百五十三“带”条,第3564页。 [21]《明史》卷六十七,第1637页。 [22]《万历野获编》卷十三“文臣章服,各以禽鸟定品级,此本朝独创。”第348页。 [23] 赐服的蟒纹等标示,既有大面积织于袍身的,也有用补子表现赐纹的。 [24]《北史》卷三,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01页。 [25]《唐会要》卷三十一,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568页。 [26](明)王圻等《三才图会》(中),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1524页。 [27]《北史》卷十,第371页。 [28](宋)沈括《梦溪笔谈》卷一,文物出版社,1975年版,第8页。 [29](五代)马缟《中华古今注》卷中,商务印书馆,1956年版,第35页。 [30]《宋史》卷一百五十三,第3564页。 [31]《四库全书》第1061册,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1988年版,第602页。 [32]《元史·舆服志》:“公服,……一品紫,大独科花,径五寸。二品,小独科花,径三寸。三品,散答花,径二寸,无枝叶。四品、五品,小碎花,径一寸五分。六品、七品,绯罗小杂花,径一寸。八品、九品,绿罗,无文。”《元史》卷七十八,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1939页。 [33]《明史》卷六十七,第1636页。 [34]同上注。 [35]《新唐书》卷二十四, 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527页。 [36]《中华古今注》,第35页。 [37]《大明会典》卷六十一,1976年。 [38]《明史》卷六十七,第1639页。 [39]《仪礼注疏》,见《十三经注疏》第945页,中华书局,1980年版。 [40]《通典》卷五十七,第1607页。 [41]《唐会要》卷三十一,第568页。 [42]周锡保《中国古代服饰史》,中国戏剧出版社,1984年版。 [43]《三才图会》,第1524页。 [44]《四库全书》第850册,第93页。 [45]《明史》卷一百九十六,第5192页。 [46] 参见《明史》卷二百十三,第5649页。 [47] 参见赵连赏《明代赐服与中日关系》,见《明史研究》第九辑,黄山书社,2005年版。 [48] 参见南京文物保管委员会《明徐达五世孙徐俌夫妇墓》,见《文物》1982年,第2期。 [49]《明史》卷六十七,第1640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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