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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立的文章之间体验说服,审视论证

 珠江红棉 2016-04-06

昨天上午,在给专业硕士班上的评论课上,我向同学们介绍了正在《北京青年报》的评论版上进行的关于“贫困,是不是贫困大学生的隐私?”的话题讨论。这场讨论的缘起,是南京理工大学近日启动“暖心饭卡”项目——通过对学生在食堂就餐的数据分析确定受助对象,直接将补贴款打入受助学生的饭卡,除受助者本人外再无人知晓。《北京青年报》326日为此刊发社评《别让“暖心饭卡”遮蔽了公平问题》,认为大学生享受了贫困生助学金或其他补助,应当承担公开个人基本信息的义务。而这篇社评的观点引发了一些不同见解。所以,该报评论部索性借机组织一场讨论,以推动整个社会对这个争议性问题的认识。

我提示同学们注意、观察这样的讨论:在这种对立观点的论争中,我们有机会通过对比观察到论证力的强弱;也能够亲身体会到说服的效果。

就自身的说服体验而言,你可能很容易就被一篇文章说服了。但是,当看到对那篇文章的反驳时,你可能又被反驳的文章说服了。这是一种很常见的现象,也是一种很奇妙的体验。不要因此而感到惶惑,不要因此而对自己的判断力失去信心。因为,这种不断变化的说服效果,正是公开论争的公共收益;也正是我们自己的判断性思维能力得以培育的机会。我自己作为一个曾经的评论人和现在评论教员,至今仍然不能免于这种体验。

在上课的前一天,我阅读了这场讨论的第二篇文章《受助学生信息公开是必要的权利让渡》,就感觉对我有说服力。于是课上先与同学们一起阅读、分析。

这篇文章给我第一个良好印象,是在对隐私与公共利益的关系中建立自己的论证基础:

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不难发现,隐私的成立要件有一个基本前提,即个人信息不涉及公共利益与群体利益,不与别人的利益存在交集。只有确保了自身信息的高度独立性,才能做到严密的封闭性,否则回避公开或者拒绝公开,都是对程序正义的回避。

——作者指出:完整得到尊重的隐私权,其前提是与他人和群体利益无关。而显然,当涉及到运用公共资金对一个人进行资助的时候,这笔资助本身就已经与他人和公众相关了。正是在这个基础上,作者认为:受助者的隐私权应当克减。

接着,作者从三个方面提出了对贫困大学生实施补助“有三个不得不公开的理由”,进行进入了具体层次的论证。

其第一个理由是“程序设计本身的要求”:

“公开受助人员的信息,是实施帮困政策的基本程序要求。无论是保障房的获得,还是廉租房对象的确定,抑或低保户、贫困户身份的确认,将受助对象的基本信息向外公开,接受外界的监督,成为不可或缺的环节,也是确保公平的必要程序。大学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人员,在制度公平方面没有特殊性,理应参照普遍的程序要求公开相关信息。”

在这一段的论证中,作者提出了另外一类事物:申请保障房、廉租房的低保户、贫困户。那么,他们在论证中起什么作用呢?显然,作者试图借助于情况大致相同的事物和程序来论证资助贫困大学生应有的公开程序。这样看来,这是一个类比推理的论证。

但是——我在课堂上提醒同学们注意:从这一段的最后一句话来看,作者显然更多地诉之于普遍的公开原则,而不是诉之于与另外一组具体对象的相同性或相近性。因此,我更倾向于把这一段的论证看作是一个演绎推理的论证,也就是:以公共资助普遍的公开原则作为大前提,推导出资助大学生应当公共的结论。而保障房、廉租房、低保户、贫困户这一类对象所起的作用,与其说是与资助贫困大学生之间形成“类比”关系,不如说更像是对公共资助普遍的公开原则提供一个事例——来具体说明这个公开原则。

公开的第二个理由是“二是既有惯例的延续”:

“在南京理工大学推出‘暖心饭卡’之前,实施信息公开早已成为惯例,其间虽然出现了“因公开而拒绝帮助”的个例,引起了部分贫困学生的不适,不过多数贫困学生还是能坦然面对,其他非受助学生也能宽容对待,就在于有高度的程序认同。贫困本身并不可耻,接受补助也属于正当的权利,讳疾忌医和掩耳盗铃的做法,会让一些贫困学生错过受助的机会,甚至可能造成校园风气的败坏。”

——在课堂上给同学们读到这一段的时候,我感觉这个理由和这一段的论证,要弱于前面诉诸公开原则的理由和论证。因为“惯例”虽然是一种做法的理由,但并不是充分的、绝对的理由。一件事长期以来如此,并不能论证它应当永远如此。只不过改变“惯例”需要有说服力的理由。

我还提示同学们注意作者所使用的“数量对比”的修辞:他在陈述对于公开情况而感到“不适”的同学时,使用了“部分”;而在陈述“坦然面对”的同学时使用了“多数”。这种陈述策略,有利于自己支持公开的立场。

但是,人数的多少并不是判断和评价这一做法的充分理由。何况,作者实际上不可能了解那些感到“不适与”坦然面对“的同学的绝对数量,因此也不可能做出多与少的准确判断。这么说纯属于修辞。

公开的第三个理由是“获得受助资格与权利让渡”:

“一方面,对贫困大学生给予补助与公共利益密切关联,并非孤立性的存在和封闭化的循环体系,是对具有监督权利人的基本权利的满足,从而为外部的有效监督创造条件;另一方面,对外公开信息既是对具有同等资格人的交待,也是对公共资源的安全性和公共政策的公平性的负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布受助贫困生的基本信息,是防止暗箱操作和弄虚作假的应有之举,也是获得受助者应当作出的必要的权利让渡。”

——这一段论证,虽然是抽象陈述,但我觉得也是此文说服性比较强的论证。它较好地说明了资助贫困大学生这一件事情的公共性,是前面那个前提的展开。作者也把这个理由提炼到了标题中。

 

然而,当我在上课之前读到这个“饭卡讨论”第四篇文章《大学帮困不能搞“隐私换资助”》的时候,我感到自己被这篇反驳前一篇文章的文章说服了:至少,这位作者的论证中有我在阅读前一篇文章时没有注意到和没有想到的东西。

于是,我随后在课堂上与同学们分析了这篇文章。

首先,这篇文章为自己建立了这样一个论证基础,就是资助贫困大学生这件事情的特殊性:

“关于保护隐私和公众的知情权,不是所有人员都可一概而论,不能简单地把公职人员、申请廉租房者的隐私和大学贫困生的隐私相提并论。大学生获得贫困补助,与申请廉租房的性质貌似相同,但主体身份、获得利益有很大差别——大学生还是消费者,他们获得补助是为了更好地完成学业,他们面临与廉租房申请者不同的人际关系环境,而没有申请廉租房那么大的利益空间。简单地把其他领域的操作,用在大学生帮困上,忽视了大学生群体的特点,这也是目前大学生帮困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显然,强调资助贫困大学生的特殊性这样一个论证策略,针对的是前一篇文章中公开的普遍性前提与“申请廉租房”这个相似案例的说服力。这些特殊性真地存在哎!它们并没有被那些支持“公开”的文章提及。那些文章只是强调普遍原则和大学生作为成人并非特殊群体,应当适用(服从)普遍原则。

但是——我在课堂上提醒同学注意:这篇文章的作者着重于强调贫困大学生与廉租房申请者之间的差异,实际上是反驳两者之间“类比”关系的成立。但却却有意无意地忽略了从公共资金资助必须公开的普遍原则推导出大学生受助也需公开的演绎推理。

也就是说:作者有信心在两个具体的群体之间找到差异;却无力反驳那个公共资金资助必须公开的普遍原则。而正如我在分析前面那篇文章时提到的,前面那篇文章在这个问题上与其说是诉诸与廉租房申请者的类比推理,不如说更多的是诉诸于以普遍公开原则的演绎推理。廉租房申请者经济状况的公开只是为了说明公开的普遍原则的一个事例而已。

接下来,这位作者进一步回应前面那位作者的具体观点:

“大学贫困生获得资助,需要让渡权利,但让渡权利不是交换,操作不当,很容易被大学贫困生认为是拿隐私做交换。目前,不少高校的帮困操作,就让贫困大学生感觉是交换——用隐私公开和充满感激的感恩表达去交换——因此自尊心受到很大伤害,甚至宁愿放弃申请贫困补助。”

——在课堂上给同学们读到这一段的时候,我心中隐约感到有一点问题,但到底是什么问题,我当时并不清晰。现在,我意识到:在这一段中,这篇文章的作者其实是明确接受对方的一个观点的,即:“大学贫困生获得资助,需要让渡权利”。但是,这位作者却又提出另一个观点:“让渡权利不是交换,操作不当,很容易被大学贫困生认为是拿隐私做交换”——这其实已经不包含在所要反驳的另一篇文章的观点之中了。

也就是说,在这里反驳和批评的,并不是对方的观点。而“拿隐私做交换”,则其实是这位作者对于在公开程度中一种“操作不当”的“命名”,而作者实质上反对的是:以家庭贫困这一隐私的公开作为资助贫困大学生的前提条件。

作者在这里没有清晰的界定:什么是她所同意的“权利让渡”,什么是她反对的“拿隐私做交换”,所以,她虽然表面上接受抽象表达的“权利让渡”,但实际上反对把公开家庭贫困这一“隐私”作为资助的程序前提。

这有一点不够坦荡,有一点“稻草人谬误”的感觉。

但是,这位作者接下来的论证,都对我有说服力:一方面是诉诸对“人性弱点”的宽容;另一方面是诉诸美国的论据:

“不要说我国大学生怕暴露自己家庭贫困,是由于我国社会‘嫌贫爱富’造成的,其实这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具有共性的问题。家庭的贫富差距是不可能消除的,一味要求学生都理性地认识贫富差距,这是不顾及人性弱点的做法,真正关注贫困学生心理者,不会这样简单说教,而会尝试去理解,并给他们创造平等、不被歧视的环境,让他们感受到尊重,从而学会自尊、自信。在美国,学校也是小心翼翼地从保护贫困学生的隐私出发,处理帮助贫困学生的事宜。比如,学校在给贫困家庭孩子提供餐饮补助时,不会发放专门的补贴券,而是对学生的消费卡进行处理,贫困学生和其他学生一样刷卡消费,不会有任何差异。”

也正是在对美国论据的引用中,这篇文章触及了资助贫困生以及资助社会其他贫困群体的制度性条件:社会信用体系——

“有人认为,让贫困生公开自己的家庭经济情况,以接受其他学生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是十分正常的。但是,这种‘正常’某种程度也来自于社会管理的不正常。美国学校帮助贫困生,不会公开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原因在于申请补助的贫困学生,可以向学校提交家庭纳税证明,这一纸纳税证明就可以说明家庭的经济情况,据此学校就可以做出资助的决定。这在我国现阶段是没有的,社会缺乏基本的诚信与信任,包括地方政府部门、学生原来所在学校出具的证明有时并不真实,因此,有的学校只有采取公开的方式评议贫困生、竞选贫困生,舆论有时也呼吁让所有受资助学生公开信息。”

——正是在这篇文章的这个认识层次上,我才意识到:我们目前在资助贫困生和资助其他贫困群体的问题上所坚持的“公开”,其实可能有一个潜在的、我们自己没有意识到的认识性局限,那就是:我们社会落后的信用体系,使得我们每一个人对于资助机构的“贫困陈述”都不足凭信,只有借助“向所有人陈述”这样一种“公开程序”才足以凭信。而如果诸如纳税证明等信用体系已经建立起来了,则“向所有人陈述贫困”,就并不是充分和必要的条件了。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这篇评论拓展了对于“贫困,是不是贫困大学生的隐私?”这场话题讨论的认识空间。尽管它所诉诸的条件要假以时日。

 

接下来,我们还对这场讨论的第三篇文章《大学生“遮贫”更多缘于社会环境的影响》一文进行了分析讨论。

这篇文章的作者,在我十多年前做评论编辑的时候,就是我们报纸的评论作者,我经常编发他的稿件。我最初看到他的作品,也感到很亲切。尤其使我感兴趣的是其中基于不同价值对比的排序的推理论证:

“贫困是不是贫困大学生的隐私?从理论上说,贫困不应该成为大学生的隐私。道理很简单,贫困是指大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不好,贫困可能是由疾病、受灾、人多劳动力少、下岗失业、创业破产等导致。这种贫困是一个客观事实,但不是一种耻辱。大学生有什么必要隐瞒家庭的贫困事实,把家庭贫困当作一种不能为别人知晓的‘秘密’呢?甚至有的大学生为了保守这个‘秘密’,连可以获得资助和救济的权利也放弃了,以至于影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难道隐私权比吃饱饭还要重要?

   即使你把家庭贫困当作隐私,在进行权利排序时,也不能把隐私权放到不适当的高度。就社会而言,保护隐私权是不能损害公共利益的;就个人而言,隐私权也不能高于生命权和生存权,否则隐私权还有什么意义?

   ——显然,这位作者不赞成贫困大学生把贫困作为隐私;更不赞成为了这个隐私权而放弃得到资助的机会。

但是,我仔细琢磨,感到这个推理有一个问题:对于同一个主体,不能拿隐私权与自己的生命权进行对比。它们本身并不会处于矛盾的关系中。一个大学生重视隐私权也不意味着他就得放弃吃饱饭的权利。因为所谓隐私权,所谓权利,是相对于别人而言的,是他人的义务。一个家庭贫困的大学生主张其的隐私权,意味着:他既要得到国家对贫困生的资助,也不想公开他家庭的贫困情况。因此,在这里,不能把“要资助还是要隐私”这个选择作为讨论的前提——因为这本身是讨论的议题。

在课堂讨论中,也有同学指出:伙食补助对于贫困大学生来说,只能说是“吃得好”、“吃得饱”,或者说是“多一块肉小块肉”的问题。作者把这说成是“生命权”的问题,似乎在抽象中把事物本身“放大了”。得到资助“吃好吃饱”的权利既然被放大成“生命权”,在此基础上否定隐私权的论证就不够合理。

还有一位同学课后在讲台边对我说:“贫困是一个客观事实”,并不能否定贫困同时是一种隐私;隐私完全可能是客观事实。我觉得,这位同学的看法也是有道理的,比如父母离异就是一种客观事实,但孩子把这当作一种隐私,一般人都会理解。所以,这篇文章否定贫困是一种隐私的论证路径可能是不够妥当的。

当然,课上也有同学认为:即使我们接受家庭贫困是一种隐私,它也是一种重要性较轻的隐私。它的确可以在与其他价值相比的下放弃。但有一些隐私,对于有些人来说,则更为重要(比如性隐私),有些人为其放弃生命,就可以理解了。

但我认为:这仍然是一种不正确的价值观。在我看来,在普遍的意义上,不会有隐私高于生命。当然如果用来比较的真是生命,而不是“吃饱吃好”的话。

还有同学问我:间谍,他们的隐私权(秘密)不是高于他们的生命权吗?旁边一位同学马上回应:那不是他们的隐私权,那是他们对国家的职业义务。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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