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介 绍 陈某就职于某公司任喷漆工,2013年12月10日陈某工作时右眼受伤,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九级。某公司有为陈某缴纳工伤保险,社保经办机构已经核发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鉴定费四项费用,以及以每月2191.33元的标准核发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陈某认为其工资并非2191.33元/月而是6200元/月,公司未足额为其缴纳社保,致使其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遂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 一、处理结果 支持陈某的仲裁请求 二、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职工待遇降低,职工是否可以请求补足? 三、案件评析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为防止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导致职工享受的工伤待遇降低,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本案中,仲裁委查明陈某平均应发月工资为6200元/月,公司未足额为其缴纳社保费,导致社保基金管理部门仅以每月2191.33元的标准支付陈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造成陈某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故仲裁委裁决公司应补足差额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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