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属于借款人支付的借款成本,法律对其有强制性规定。 2015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在实践中,不少出借人为了获得高额利息,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时,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除约定法律允许的利息外,还巧立名目,约定了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佣金、违约金等等。
对这类情况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在《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明确指出,“实践中,出借人和借款人可能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其他费用’,这些费用虽名目不同,但其实质上仍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我们认为,借款人获得借款的成本应主要以利息形式体现,约定的其他费用多数情况下是双方为了规避利率上限的规定而设,故在此种情况下,若出借人一并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折算下来总计不能超过年利率24%,对于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难看出,不论是什么名目的费用,均是借款人支付的借款成本,应当包括在年利率24%之内。如果总计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法律是不保护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