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2016年5月1起将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将全面纳入“营改增”范畴。如果您在本次“营改增”实施范围内,请按以下流程前往国税机关办理下列相关营改增涉税业务。 一、填报《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营改增纳税人填报流程: 1、下载打印《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 国地税共管户:未使用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办税的,登录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厅(网址:https://221.226.83.19:7001/newtax/static/main.jsp)下载打印。已使用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办税的,登录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etax./)下载打印。 非国地税共管户(地税单管户):使用原地税网上申报用户名和初始密码(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证件号码后六位,少数不够六位或特殊原因无法取得证件后六位的,统一为123456),登录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etax./)下载打印。 2、校对和补充 根据附列填表说明校对和补充《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加盖公章。 3、上门报送税务机关 为保证您的正常经营和顺利使用发票,请您按国税部门通知(短信或电话)的时限和地点报送《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 4、税务机关反馈处理结果 按税务机关受理人员约定时间领取《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 (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营改增纳税人填报流程: 1、上门领取《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 为保证您的正常经营和顺利使用发票,请您按国税部门通知(短信或电话)的时限和地点领取《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 2、校对和补充 现场校对和补充《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加盖公章。 3、税务机关反馈处理结果 按税务机关受理人员约定的时间,领取《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 特别提醒: 对需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且尚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执照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已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的除外),为避免税控发行等事项二次办理给您带来的不便,在向国税机关反馈《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前,请务必到工商部门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二、实名办税信息采集 1、领取文书模板 上门报送《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同时,现场领取《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和《诚信纳税承诺书》。 2、签订文书 填写《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和《诚信纳税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章后,加盖公章。 3、信息采集 您的法定代表人或受权办税人员,携带上述签订的文书和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在领取经税务机关确认的《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后,至税务机关设置的营改增业务集中办理地点,办理实名信息采集。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 新办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如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已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需变更最高开票限额,需先行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经税务机关审批通过后,方可购买、发行和安装使用税控专用设备。 1、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在向税务机关提交《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时,现场领取并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二份)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一式二份),填写后盖章,一份交税务机关,另一份留存。 在领取经税务机关确认的《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后,携带《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至税务机关设置的营改增业务集中办理地点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 2、受理和出件 税务机关受理人员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即时受理、启动工作流,当场办结,出具《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其中,对申请一百万元及以上最高开票限额的批发或零售业纳税人,还需由调查人员进行实地查验。 注: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范围:纳税人所属期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营业收入(含免税及差额扣除部分)超过515万元的,按政策规定必须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未超过515万元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纳税人,也可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四、税控发行 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票的纳税人,在领用发票前,需先至对应的税控服务单位购买税控设备。在办理税控发行业务前,请详细阅读《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 1、购买税控专用设备 在办理实名信息采集后,您可在税务机关设置的营改增业务集中办理地点,联系税控服务单位当场购买税控专用设备。建筑业、房地产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至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购买;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至江苏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购买。 2、税控发行 纳税人凭购买的税控专用设备和加载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对需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在税务机关设置的营改增业务集中办理地点税控发行窗口,当场申请办结税控设备发行。 3、税控设备安装 税控设备发行后,可拨打税控服务单位服务电话,预约免费上门安装和辅导开票。 五、银税协议签订 对纳税人在《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中确认继续使用地税银税协议缴税账号作为国税银税协议缴税账号的,国税机关正与银行积极商讨办法,可能会免除重新签署协议的手续。对需重新签署协议或国地税均未签署过协议的纳税人,为确保及时扣缴税款,应在4月27日前完成办理银税协议事宜。 1、领取协议文书 在领取经税务机关确认的《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后,纳税人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三证合一户)、开户行许可证至税务机关设置的营改增业务集中办理地点办理税银协议签订业务,税务机关受理人员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向纳税人打印发放《委托银行扣缴税款协议书》。 2、纳税人领取《委托银行扣缴税款协议书》后,及时前往开户银行办理签署协议相关手续。 六、发票领用 1、发票种类选择 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需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下同〕。 起征点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需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其他普通发票。 起征点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使用国税部门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定额发票。 起征点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是指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税款所属期)平均月营业额3.09万元以上(含)的小规模纳税人。新办户按实际经营月计算平均营业额。 2、发票领用数量 纳税人在《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上可选择发票种类及数量,国税机关在收回调查表后将统一按照纳税人在地税部门的营业税发票领用信息转换纳税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专用发票使用数量。纳税人也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相应模块自行申请领用发票。 3、办理流程 (1)初次向主管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营改增纳税人,发票经办人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发票专用章和经税务机关确认的《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在发票发售窗口申领《发票领用簿》后领用发票。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票的纳税人,还需携带税控设备。 (2)已持有国税机关《发票领用簿》的营改增纳税人,发票经办人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和经税务机关确认的《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在发票发售窗口领用发票。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票的纳税人,还需携带税控设备。 4、发票代开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具体手续可向主管国税机关咨询。 七、纳税申报 1、所属期2016年5月1日起(申报期2016年6月1日起),营改增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申报地址:所属期2016年5月1日起(申报期2016年6月1日起),营改增纳税人使用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etax./)办理纳税申报及其他涉税申请事宜。 执行当中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或96888751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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