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民间借贷“利滚利”获法院支持

 haw911 2016-04-20
url:http://paper.dzwww.com/dzrb/content/20160419/Articel18006MT.htm,id:0

□记者栗晟皓董卿

通讯员马德健胡科刚报道

本报日照讯民间借贷“利滚利”是否合法?为规范民间资本市场,2015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了复利认定和支持的具体标准。近日,日照中级法院金融庭审结了一起企业借贷纠纷,依据该规定合理支持了出借人关于复利的诉求。

2014年3月7日,甲、乙双方订立借款协议一份,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用于企业经营,借款期限1年(自2014年3月7日至2015年3月6日),借款利率年息30%,到期后随本金一次性付清。借款到期后,乙方未还本付息,双方于2015年3月7日达成新的借款协议,将前期利息记入本金为1300万元,借款展期一年,利率不变。近日,乙方未履行新的借款协议,甲方于新协议到期后诉至法院,要求乙方返还本金1300万元并自2015年3月7日起按照约定支付利息。乙方辩称借款协议约定利息属“利滚利”,法院不应支持。

民间借贷中的“利滚利”,又俗称“驴打滚”,法律上称之为复利,是指出借人将借款人所欠利息记入本金再行计算利息。由于其本金越高、欠息周期越长,回报率越高的特点,复利被民间资本市场所广泛采用。在传统观念中,复利与高利贷挂钩,人们一提及“利滚利”,必然联系到高利贷,又会认为这必然违法,不受司法保护。但现实生活中,借贷双方有些复利的约定,其利率标准较低,整个借贷周期算下来,利息不会超过法定限额,如司法不予支持,未免损害债权合法利益。

日照中级法院金融庭法官认为:按照《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司法解释第一款的规定,前期利息中年利率24%的部分可以记入本金计算复利,而甲、乙双方约定的前期利息是按年利率30%计算,超过了该规定的标准,超出部分不得记入本金,可记入本金的利息为240万元,该240万元自新的借款协议达成后可计算复利,故乙方欠甲方借款本金为1240万元。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款的规定,计算复利时,前后两个借款期间内的本息总和,不得超出法定的标准,即不得超出以最初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本息之和。由于甲、乙双方约定继续按照年利率30%计算利息和复利,则借款到期后的本息之和必将超出法定限额。涉案1000万元借款以法定上限年利率24%计算,前后两个借款期间内的本息总和为148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24%×2年),则2015年3月7日起第二个借款期间内受保护的借款利息应为240万元(1480万元-借款本金1240万元)。因此,新的借款协议到期后,乙方依法应返还甲方借款本金1240万元和借款期限内利息240万元,逾期利息可以124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继续计算。甲方主张的复利部分成立,可在法定标准范围内予以支持。

来源: 大众日报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