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生产型出口退税企业,没有实际缴纳增值税,也就没有申报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这样对吗?不对的话,又该怎样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第一条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尽管某些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没有实际缴纳增值税,但根据财税[2005]25号文件规定,也需要对其免抵税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这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特殊规定。 如果出口企业当期的应纳税额>0,企业应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出口企业根据税务机关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预审反馈情况,计算当期的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如果当期的应免抵税额>0,企业应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显然,出口企业应该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这两个科目当期的借方发生额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当期应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举例如下: 某生产型出口退税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3%,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3%,无留抵税额,不考虑其他税费。 1月出口货物销售额30万元,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1万元,当期认证进项税额2.5万元(还有4万元未认证)。2月出口货物销售额30万元,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1万元,当期认证进项税额6.2万元。 1、1月份账务处理: (1)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30×(17%-13%)=1.2万元 (2)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末留抵税额=1-(2.5-1.2)=-0.3万元,即留底税额0.3万元。 (3)当期免抵退税额=30×13%=3.9万元 (4)应退税额=0.3万元(当期留底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较小者)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3.9-0.3=3.6万元 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0.3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3.6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9万 (5)城建税=36000×7%=2520元 地方教育费附加=36000×3%=1080元 2、2月份账务处理: (1)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30×(17%-13%)=1.2万元 (2)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末留抵税额=1-(6.2-1.2)=-4万元,即留底税额4万元。 (3)当期免抵退税额=30×13%=3.9万元 (4)应退税额=3.9万元(当期留底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较小者) 当期免抵税额=0 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3.9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9万 (5)当期免抵税额=0,不需要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 通过上例可以看出,免抵税额为0,不仅可以退税,而且不需要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免抵税额大于0,不仅不可以退税,而且需要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而免抵税额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等有关,企业可以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预计测算,合理调节(比如:通过直接销售改为分期收款销售减少当期销项税额,进项发票在认证期限内合理认证),为企业节省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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