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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期间提前发放竞业限制补偿有效吗?

 江中鸟6933 2016-04-27

在职期间提前发放竞业限制补偿有效吗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应当在员工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发放,但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提前随工资一起发放是否会得到司法机构的支持呢?对此各地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

反对派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2年6月21日)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或以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为由要求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以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已包含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进行抗辩的,不予支持。”可见,广东高院不支持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随劳动报酬一起发放,类似规定还有:

《新疆自治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违约金和按月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约定,在约定违约金和经济补偿时应遵循公平、公正、适量、对等的原则。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不能包含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中。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竞业限制补偿费应当在员工离开企业后按月支付。

支持派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2011年11月8号苏高法审委[2011]14号)》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先行给付了合同约定且不低于法定标准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请求确认该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不予支持。”可见,江苏法院是支持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随劳动报酬一起发放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方式。

HR应对措施

1.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离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发放经济补偿,除非用人单位所在地有明确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先行给付经济补偿。

2.即使用人单位所在地有明确规定或案例支持可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提前发放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也要注意不应低于法定标准(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并在劳动合同或竞业限制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工资中包含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具体数额,且不能按照员工出勤情况进行扣减,否则仍然存在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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