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R Daily,全球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新媒体 426.cn,60万知识产权人的上网首页 #文章仅代表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作者:王现辉 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律师&专利代理人 来源:IPRdaily 投稿原标题:专利律师不能犯的几种常识性错误——从收到一份律师函追究刑事责任说起 专利纠纷案件并不同于其他民事案件,其有一套特殊的处理程序,结合近几年在代理专利纠纷案件中所遇到的“特别”情况,笔者总结了“菜鸟”们容易犯的几个常识性错误。 最近客户公司收到一封“特别”专利侵权律师函,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涉嫌侵权产品,并声称如未按要求办理,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客户公司的刑事责任。 这让笔者哭笑不得,专利侵权什么时候开始追究刑事责任了?该律师显然混淆了知识产权案件中罪与非罪的判断标准。专利纠纷案件并不同于其他民事案件,其有一套特殊的处理程序,结合近几年在代理专利纠纷案件中所遇到的“特别”情况,笔者总结了“菜鸟”们容易犯的几个常识性错误。 一、未加考证直接发专利侵权函 在专利权是否受到侵害尚未取得法院的确认之前,发律师函要慎重起见,要对拥有何种权利、遭受何种侵害、要求侵权人履行何种行为等阐释得合法、合理,遣词用句也要注意一定的技巧。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被指控专利权侵权的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专利权权利人发起“确认不侵权”之诉或不正当竞争之诉,这也是专利权权利人在实施发律师函这一策略中应当加以考虑的因素。寄律师函的同时应提供专利的详细信息,包括专利号以及专利证书复印件、专利权利要求书和对比说明文件等,给对方判断自己是否侵权提供基本的依据。 二、专利侵权不需承担刑事责任 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依法受保护的有效专利的违法行为。专利侵权无论到何种程度,均不会受到刑事法律的追究。专利界需要负刑事责任的罪名称为假冒专利罪,是指违反国家专利法规,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假冒专利罪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而专利侵权行为则完全被排除在刑罚处罚之外。为了更清楚的阐述,笔者列明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的;(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4)伪装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当然上述行为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可以构成刑事犯罪。 除了假冒专利罪以外,在知识产权犯罪中还有一种数额犯,即达到一定的数额就构成犯罪,但数额犯主要包括侵犯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并不包括专利侵权。从民事侵权演变成刑事犯罪的具体数额及具体量刑标准可以参考笔者另一篇文章《重温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种类、量刑标准及难点认定》。 三、仅提供专利权证书来证明专利权属及效力。 诉讼实践中,原告常以专利权证书作为证明专利权权属及效力的证据材料。实际上,专利权证书只是专利登记时的法律状态,并不能证明专利权侵权诉讼发生时的专利权效力情况。 (1)什么是专利权证书 专利证书分为发明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以及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专利证书内容页(以实用新型为例)都有这样的一段话:“本实用新型经过本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授予专利权,颁发本证书并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专利权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 本专利的专利权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计算。专利权人应当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缴纳年费。本专利的年费应当在每年×月×日前缴纳。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专利证书记载专利权登记时的法律状况。专利权的转移、质押、无效、终止、恢复和专利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国籍、地址变更等事项记载在专利登记簿上。” (2)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应当依专利权登记簿作为证明专利权权属及效力的证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时建立专利登记簿。授予专利权时,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一致,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专利权授予之后,专利的法律状态的变更仅在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由此导致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的法律状态为准。 专利登记簿副本的内容包括:专利权的授予;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恢复;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的变更。 故,原告在起诉专利权侵权过程中,需要提供专利权登记簿副本而不是专利证书证明专利权效力的证明。当然,提供专利权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同样可以证明专利权有效的证据。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第6第2款的规定。 四、拿侵权产品与自己的产品进行对比。 在专利权多起诉讼中,包括没有委托律师的当事人和个别律师在诉讼过程中,陈述时总声称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产品一模一样,所有被告构成对自己专利权的侵害。这是对于什么是专利权侵权的基本概念或者我们国家的处理专利侵权原则没弄清楚导致的。专利权保护的不是专利权人的产品,专利权的体现在于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经常提到被告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比对的对象不是将两个产品进行比较,而是将被告的产品进行技术特征归纳整理,后与专利权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专利权权利要求书保护的范围覆盖了被告产品的技术特征,则侵权成立。 五、现有技术抗辩比时将“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比对。 现有技术抗辩的对比方式应当为“被控侵权产品的所有被控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对比,而并不是“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的相应技术特征”或者“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被控技术特征”之间的对比。 专利纠纷案件并不同于其他的民事案件,其有特殊的处理程序,因此律师在专利案件的代理过程中需要抛弃普通民事案件的处理方法,尤其应该注意上述几个专利案件的常识性问题,否则就会贻笑大方。 作者简介:王现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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